浅谈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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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摘要
人权作为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需要宪法对于其进行有效的保障。人权条款被写入到宪法中标志着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建立的开始,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完整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因此本文研究了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现状,分析其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的相关人权保障机制给出了对于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的相关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人权保障机制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并简要分析了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方面做得工作,着重分析了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相关内容,给出了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需要完善的原因,指出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给出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人权保障机制,宪法,人权
目录
一.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3)
1.1 1954年与1975年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3)
1.2 1978年与1982年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4)
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5)
2.1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内容 (5)
2.2 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原因分析 (6)
三.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不足及完善机制 (8)
3.1 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8)
3.2 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 (9)
四.总结 (10)
参考文献 (11)
一.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我国的宪法经历了1954年、1975年、1978年以及1982年四次修改,而直到2004年“人权”才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被写入到宪法中。虽然说宪法中只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几个字,但是它象征着我国的基本大法对于人权的重视与肯定,也标志着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建立的开始。
1.11954年与1975年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标志我国人权事业的开始,宪法对于公民的人权做了14项规定,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以及保护特殊群体的权利等。除此以外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民主的具体表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构成;各级政府由本级人民代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监督并负责政府工作的权利;各级机关均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同时确定了人权保障的司法保障,司法保障通过规范化的司法制度得以确保,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的下形成国务院、检察院、法院的三院体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检察院行
驶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
1975年的宪法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文革具有密切的相关性,由于文革时期最基本的人权被破坏,1975年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具有消极的作用。宪法中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这一规定使得之前建立的民主集中制被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被蹂躏。文革的时代使得国家机构的设置也进入了混乱状态,干扰国家结构的正常运行,人权也得不到保障。1975年的宪法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最少的,并且对于广大人民提出先义务后权利的的规定,导致公民政治权、人身自由权等处于混乱状态,因此可以说1975年的宪法是我国宪法史上的败笔。
1.21978年与1982年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1978年宪法中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有所增多,但是从安排上可以看出,宪法将国家机构放在了公民基本权利之前,这样的安排传达出的是国家置于人权之上的信息,同样这部宪法延续了75年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及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因此这部宪法也不能说是一部好的宪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这部宪法明显不能与时代相适应。
1982年的宪法是对文革时期宪法不足的弥补和对错误的修正,由于文革时期社会秩序被打乱,公民的人权得不到保障,1982年宪法首先加强了对公民的人权保障力度,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特意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章节置于了国家机构之前,表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这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时代的特色,符合中国的发展。
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2.1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内容
1982年宪法是对我国历史教训的总结,该宪法中不仅对公民的人权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建立了对我国公民人权保障的机制,现行的宪法是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四次修改的成果,更是突出了宪法对于公民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大,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写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将人权这个概念写入到宪法中,可以说这是我国人权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
现行宪法中的序言中记载了20世纪以来我国发生的几件大事件,这些记录充分反映出我国人民为取得民族解放以及民族自由、民族生存而做出的斗争,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宪法对于我国公民人权的肯定。除此以外,在《总纲》中,宪法进一步规定我国公民具有管理国家以及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宪法通过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和保护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自由权、人身和信仰的自由权、社会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以及特殊群体的权利。
平等权指得是所有公民,无论阶层、性别、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
平等的享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又必须切实平等的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个人都不允许超越法律之上。政治自由权指的是公民都有享有法律规定的参与国家管理以及社会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指的是选举与被选举权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人身和信仰自由权是对公民合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自由的保障,是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具有劳动以及接受教育和科学知识文化的权利,具有劳动者休假、休息、物质帮助的权利。除了对广大公民所作出的权利保障外,宪法还对妇女、退休人员、烈军家属、少数民族以及华侨、侨眷等特殊群体作出人权保障,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宪法规定,妇女与男子同等的享受法律保障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少数民族在其民族区域内享有民族自治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的人权。
2.2 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完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的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已经做出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是我国的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通过对英美法等发达国家的宪法对比研究发现,我国的宪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对于宪法做出充足的法学理论方面的工作,而偏向于将宪法作为一种实施政府文件政策的工具,宪法每条规章制度的制定都是在确定其完全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的,这样的制定规则导致了权利的稳定性以及均衡的发展性收到破坏,公民原本具有的固有权变成了需要被许可后才可具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人权的保障。同时由于我国宪法的制定缺乏了一定的法学理论,使得宪法本应该具有的法律属性大大降低,宪法在实际中难以被运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很难以宪法为理据保障自己的权利,削弱了宪法对于公民人权保障的力度。
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具有监督国家机构工作的权利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的下形成国务院、检察院、法院的三院体制,但是宪法对于国家权利的相关规范仍然显得不足,宪法对于国家职能的定位不明确,对于国家权利的分配以及对国家权利的监督建设不足。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再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崇拜权利的思想,导致我国的国家权利无限扩展而缺乏有效的约束,对于国家权利的无限扩展,某种程度上会侵犯公民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破坏了公民的人身权。虽然说近年来,我国在政府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