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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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合同法》规定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可以向法院或者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二、什么是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借贷合同误解为,将误解为,势必改变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委托、信贷等),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或者是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内容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的误解,会导致合同的落空甚至是无效,以至于会给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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