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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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㈡制定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㈢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㈣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
㈤报告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
㈥协助市森林公安分局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七条全市组建1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25支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共720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扑火人员和设备,开展防火业务培训,做到“拉得出,上得快,打得胜”。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列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㈡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和检查;
㈢管理好野外用火,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㈣观察了望火情,及时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十条林场、山林承包经营者和有自留山的个人,应与毗邻的单位和个人制订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一名领导主抓森林防火工作,班子成员划片负责,与各村委会、山权单位分别签订防火责任状,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做好预防森林火灾宣传工作,编印森林防火宣传单发放到户,在林区重要地段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在村口、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知识,加强群众农事用火管理。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必须加强巡防人员对林区用火情况的巡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
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各乡(镇)及各林权单位应当在所有公路沿线和人口聚集的村庄等易发生火灾的林地周围开辟防火道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在林地边缘以外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森林火警的乡(镇),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挂点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力量扑灭;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应迅速组织足够力量扑救,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挂点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部根据火情发出扑火命令,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有关乡(镇)和单位应当立即通报火情,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扑救。
第十八条现场指挥根据火情确定扑救方案,做好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乡(镇)必须至少由一名主要领导带队,市直单位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行政一把手带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由副职带队前往扑火。
扑火队伍带好扑火工具集结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立即向现场
指挥报告,服从指挥,不得各行其事。
第十九条森林火灾扑救过程当中,各扑火队伍要与市森林
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带队领导、人数、出
发时间、到达时间、火灾扑救工作进展等情况,森林防火指
挥部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一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
组织森林公安等部门和组织,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
肇事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面积、受
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
查和处理的结果记入档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㈠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
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㈡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扑救的;或者在
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㈢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