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营商政策法规-几内亚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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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不能通过贷款或透支的方式构成,除非经过中央银行批准。
代理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帐并建立资产负责表。如果预计数额与支付 数额之间的差额不超过 5%,则视为平衡;如果超过此比例,须将帐目交中央银 行审查。
私营部门用于进口的外汇通过拍卖行获得。
商业银行汇集所有外汇要约交给中央银行。要约开启后以出价高低顺序逐 一满足,至中央银行准备的外汇售完为限。如果对标价相同的所有要约不能全 部满足,将考虑其时间顺序。
外汇金额将在当地币保证金支付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内付出。
特殊性质的进口
——政府部门或以国家名义的进口所需外汇不通过拍卖行,汇率是固定 的。
——矿业公司的进口外汇自付。
——居住在几内亚的进口商所立外汇帐户中的贷方差额可以用作进口资 金,但须按手续办理。
——用国外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支付的进口业务,须提出进口申请,并依法 接受审查。
——进口商品的价值须经 SGS 商检机构核定。
购汇申请、银行保证金的设立、进口的监理
持有经中央银行正式审核的进口说明书的进口商,向银行提交一份购汇申 请,申请币种自选,但数额须按当地币比价用美元表示,申请总额不得低于 10,000 美元。
进口商用当地币设立一笔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进口总额,按中央银行审 定日的比价计算。这笔保证金可因比价的波动和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储备而增 加。
——若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则可打破上述垄断; ——禁止以支付手段与外汇兑换的方式在国外积攒财产。
外国居民或几内亚非居民的各种资金转移及结算均须经事先批准。 所有几内亚居民债权的凭证均须存入代理人处。 航空公司当地货币的转移
在几内亚营业的外国航空公司,如其业务起点在国土范围之内,可以当地 收票款。其它航线仍暂以外汇结算。
代理人
指业经中央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几内亚与外国之间的货币兑换、结算与有 价证券转移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兑换商。
3、 几内亚外汇管理的原则
几内亚货币目前只是一种有限可兑换货币。本条例规定了被禁之列和多项 管制措施。
——代理人垄断几内亚和外国之间的汇兑、资金流通以及各种性质的结算 业务;
——任何居民向非居民的直接支付(如用外国银行支票支付)都在禁止之 列;
几内亚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20-07-28
几内亚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 内容 ——几内亚与外国之间资金的流通与兑换的管理规定。 ——几内亚的“居民”与“非居民“的资格及其应尽的义务,代理人的职 责,进出口规章制度及旅行者须履行的手续等。 ——进出口商的义务和中央银行的控制职能。 2、 定义 关于外汇管理中“居民"的定义 被视为“居民”者: ——在几内亚有常居住宅并从事其主要活动的几内亚籍自然人; ——在国外就任的几内亚籍公职人员(逗留时间不计); ——在几内亚居住时间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在几内亚的外交官、国际组 织或其它类似的组织的职员除外); ——在一年之内选择了居民身份的避难者或无国籍者; ——在几内亚开办各种实体的外国或几内亚法人。 非居民的定义 被视为非居民者 ——在国外拥有常居住宅或虽住几内亚但时间不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 ——外国外交官、国际组织或其它类似的职员(逗留时间不计) ——在几内亚任公职不满一年的几内亚籍自然人; ——在一年之内没有选择居民身份的无国籍者或避难者; ——在外国开办各种实体的外籍或几内亚籍法人。
非居民可以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几郎内部帐户:存款不可兑换,这类帐户的开立是自由的; ——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方可记入贷方: ——非居民合乎规定的外汇转让; ——从另一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转入的款项; ——居民所做的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支付,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可以不经事先批准而记入借方: ——非居民自己购买外汇; ——受益人为同类帐户的结算; ——为某居民当地币帐户所做的当地结算; ——提取当地币现款。 待立帐户 非居民帐户所接收的但不能记入可兑换帐户贷方的当地款项(或因为不符 合规定,或因为没得到中央银行特批),将记入待立帐户的贷方,这类帐户可 自由开立。 上述帐户须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才能记入借方,除非是向当地币内部帐户 转帐及提取当地币现款。 外汇帐户 在下述条件下,经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可开立外汇帐户: ——开户者必须证明其商人或公司的身份以及在几内亚的合法存在; ——这类帐户可以自由通过划帐,支票或现款存入外汇; ——这类帐户的取款或换取几郎,或按商品进口条例办理,或因职业所需 的某些费用; ——禁止发放这类帐户的支票簿;
该商业银行在审阅商业合同(合同、形式发票、定货单、函件)后即开出 Leabharlann Baidu定进口或出口付款地点的文件。
私营部门的进口
——填写进口说明书(D.I.)(参看附件的样式)
在代理人处填写一式四份的进口说明书,说明进口商品的性质、结算程 序、过关等情况。
——中央银行审阅进口说明书,批准进口付款,但并不保证提供外汇。
——供货商受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 ——价值在 10,000 美元以上的进口可由中央银行直接支付外汇,无需经 过拍卖行。此类进口须提出进口申请并依法接受审查。 出口 手续类似 出口文件摘要须一式两份,一份交中央银行(备考)。 所有出口均开外汇发票。 结算期限为 90 天,从商品发出之日算起。 出口商须在可要求付款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将出口收入汇回国内。 用于进出口的定期外汇资金的申请必须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进出口商的旅行及居留费用 获准在某一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进出口商人,经中央银行事先特批,可以 在其存款中提出一部分用于其业务所需的旅行与逗留费用。中央银行可以为此 授予该银行以有限的权力。 5、与外国发生财经联系的各种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须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支付与进口不符; ——获准支付的外汇,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使用,则应交给商业银行; ——向非居民借贷当地币; ——进口初级石油产品的期货购买。 关于开立银行帐户的有关规定 非居民的帐户
公司当地币收入的转移,须与进口商一样向获准的银行机构申请,在拍卖 行购买外汇,经批准后进行。
中央银行在其外汇中保留一部分作为转汇保证金。 4、 关于进出口的规定
——付款地点的指定 无论从何国家进口,或出口到何处,如果其业务金额等于或超过如下数字 者,必须到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付款地点: ——进口 1000 美元; ——出口 500 美元。
代理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帐并建立资产负责表。如果预计数额与支付 数额之间的差额不超过 5%,则视为平衡;如果超过此比例,须将帐目交中央银 行审查。
私营部门用于进口的外汇通过拍卖行获得。
商业银行汇集所有外汇要约交给中央银行。要约开启后以出价高低顺序逐 一满足,至中央银行准备的外汇售完为限。如果对标价相同的所有要约不能全 部满足,将考虑其时间顺序。
外汇金额将在当地币保证金支付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内付出。
特殊性质的进口
——政府部门或以国家名义的进口所需外汇不通过拍卖行,汇率是固定 的。
——矿业公司的进口外汇自付。
——居住在几内亚的进口商所立外汇帐户中的贷方差额可以用作进口资 金,但须按手续办理。
——用国外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支付的进口业务,须提出进口申请,并依法 接受审查。
——进口商品的价值须经 SGS 商检机构核定。
购汇申请、银行保证金的设立、进口的监理
持有经中央银行正式审核的进口说明书的进口商,向银行提交一份购汇申 请,申请币种自选,但数额须按当地币比价用美元表示,申请总额不得低于 10,000 美元。
进口商用当地币设立一笔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进口总额,按中央银行审 定日的比价计算。这笔保证金可因比价的波动和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储备而增 加。
——若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则可打破上述垄断; ——禁止以支付手段与外汇兑换的方式在国外积攒财产。
外国居民或几内亚非居民的各种资金转移及结算均须经事先批准。 所有几内亚居民债权的凭证均须存入代理人处。 航空公司当地货币的转移
在几内亚营业的外国航空公司,如其业务起点在国土范围之内,可以当地 收票款。其它航线仍暂以外汇结算。
代理人
指业经中央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几内亚与外国之间的货币兑换、结算与有 价证券转移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兑换商。
3、 几内亚外汇管理的原则
几内亚货币目前只是一种有限可兑换货币。本条例规定了被禁之列和多项 管制措施。
——代理人垄断几内亚和外国之间的汇兑、资金流通以及各种性质的结算 业务;
——任何居民向非居民的直接支付(如用外国银行支票支付)都在禁止之 列;
几内亚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20-07-28
几内亚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 内容 ——几内亚与外国之间资金的流通与兑换的管理规定。 ——几内亚的“居民”与“非居民“的资格及其应尽的义务,代理人的职 责,进出口规章制度及旅行者须履行的手续等。 ——进出口商的义务和中央银行的控制职能。 2、 定义 关于外汇管理中“居民"的定义 被视为“居民”者: ——在几内亚有常居住宅并从事其主要活动的几内亚籍自然人; ——在国外就任的几内亚籍公职人员(逗留时间不计); ——在几内亚居住时间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在几内亚的外交官、国际组 织或其它类似的组织的职员除外); ——在一年之内选择了居民身份的避难者或无国籍者; ——在几内亚开办各种实体的外国或几内亚法人。 非居民的定义 被视为非居民者 ——在国外拥有常居住宅或虽住几内亚但时间不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 ——外国外交官、国际组织或其它类似的职员(逗留时间不计) ——在几内亚任公职不满一年的几内亚籍自然人; ——在一年之内没有选择居民身份的无国籍者或避难者; ——在外国开办各种实体的外籍或几内亚籍法人。
非居民可以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几郎内部帐户:存款不可兑换,这类帐户的开立是自由的; ——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方可记入贷方: ——非居民合乎规定的外汇转让; ——从另一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转入的款项; ——居民所做的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支付,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可以不经事先批准而记入借方: ——非居民自己购买外汇; ——受益人为同类帐户的结算; ——为某居民当地币帐户所做的当地结算; ——提取当地币现款。 待立帐户 非居民帐户所接收的但不能记入可兑换帐户贷方的当地款项(或因为不符 合规定,或因为没得到中央银行特批),将记入待立帐户的贷方,这类帐户可 自由开立。 上述帐户须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才能记入借方,除非是向当地币内部帐户 转帐及提取当地币现款。 外汇帐户 在下述条件下,经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可开立外汇帐户: ——开户者必须证明其商人或公司的身份以及在几内亚的合法存在; ——这类帐户可以自由通过划帐,支票或现款存入外汇; ——这类帐户的取款或换取几郎,或按商品进口条例办理,或因职业所需 的某些费用; ——禁止发放这类帐户的支票簿;
该商业银行在审阅商业合同(合同、形式发票、定货单、函件)后即开出 Leabharlann Baidu定进口或出口付款地点的文件。
私营部门的进口
——填写进口说明书(D.I.)(参看附件的样式)
在代理人处填写一式四份的进口说明书,说明进口商品的性质、结算程 序、过关等情况。
——中央银行审阅进口说明书,批准进口付款,但并不保证提供外汇。
——供货商受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 ——价值在 10,000 美元以上的进口可由中央银行直接支付外汇,无需经 过拍卖行。此类进口须提出进口申请并依法接受审查。 出口 手续类似 出口文件摘要须一式两份,一份交中央银行(备考)。 所有出口均开外汇发票。 结算期限为 90 天,从商品发出之日算起。 出口商须在可要求付款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将出口收入汇回国内。 用于进出口的定期外汇资金的申请必须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进出口商的旅行及居留费用 获准在某一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进出口商人,经中央银行事先特批,可以 在其存款中提出一部分用于其业务所需的旅行与逗留费用。中央银行可以为此 授予该银行以有限的权力。 5、与外国发生财经联系的各种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须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支付与进口不符; ——获准支付的外汇,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使用,则应交给商业银行; ——向非居民借贷当地币; ——进口初级石油产品的期货购买。 关于开立银行帐户的有关规定 非居民的帐户
公司当地币收入的转移,须与进口商一样向获准的银行机构申请,在拍卖 行购买外汇,经批准后进行。
中央银行在其外汇中保留一部分作为转汇保证金。 4、 关于进出口的规定
——付款地点的指定 无论从何国家进口,或出口到何处,如果其业务金额等于或超过如下数字 者,必须到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付款地点: ——进口 1000 美元; ——出口 500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