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价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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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价发[2008]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要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属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工程定额费收费。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造价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造价部门应于2009年元月10日前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的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