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税负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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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持股平台型股权激励税负实例分析
拟上市A公司,2016年9月实施股权激励,由其非国有控股股东B公司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以每股2元的价格转让给由其高管成立的C公司,共计100万股,计200万元人民币(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一致,并已即时行权,同时进行了股权交割,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期(近半年内)B公司向外部第三方(无关联关系)转让了其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权,转让价为每股10元人民币。现A公司申报材料时按证监会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暂按B公司出售给第三方的股权价格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费 800万元 [100×(10-2)]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0万元
请问:若A公司对职工没有设定工作服务年限等行权条件,此800万元A公司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如允许税前扣除,是在2016年一次扣除,还是在2016年以后按一定期限分期扣除?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解答:公司账务处理正确。股权激励涉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分述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
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A公司对高管股权激励,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支出,授予日根据估计数计提的薪酬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行权时视同发放薪酬,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对于授予日即行权的权益结算股权支付,应当直接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
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8号公告对于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及C公司取得A公司投资计税基础的确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B公司将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高管成立的C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调整股权转让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调增股权转让所得800万元。C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1000万元确定。
仅就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上述处理可以理解为拟上市公司给员工发放现金800万元,员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将款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