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市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本市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所辖区域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要求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要求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装修工程施工,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新的装修工程。
1.2 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
1.3 装修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施工条件,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二、施工许可和资质要求2.1 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交相关资料。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2.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装修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三、施工质量和安全要求3.1 装修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对施工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3.3 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安全。
3.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四、施工材料和设备要求4.1 装修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装修材料和设备,并对其进行检验,确保材料和设备质量合格。
4.3 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和设备,防止损坏和浪费。
五、施工合同和工程验收5.1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施工内容、质量、进度、费用等。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5.3 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4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保修卡。
六、违约责任6.1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标准和规范施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沪松府规〔2018〕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 年第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 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4]71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在一定期限内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松江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指导与监督工作。
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 3 -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及复核。
上海松江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并受区住房保障机构的委托和授权,设立集中受理窗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
按照“区政府指导、相关部门支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注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坚持市场机制运作,做到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168号 2002年9月23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和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加快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制订本实施意见。
推进全装修住宅的建设,有利于住宅商品属性的完善(毛坯房只是半成品),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住宅商品;有利于加快住宅建设向集约化生产方式转变,提高房地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持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规范住宅装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住宅建设与国际接轨,提高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
一、工作目标1、根据《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本市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目标是:2002年3万套(已落实32100套),2003年10万套,到2005年,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
2、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加大“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住宅装修科技含量。
到“十五”期末,基本形成住宅装修成套技术和通用化的部品体系。
3、积极推行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大力提高装修质量和生产效率,用3-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宅装修工业化的生产方式。
二、建设要求1、全装修的定义新建住宅全装修是指房屋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新建住宅全装修分为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两种模式:全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按照统一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提供统一标准的装修;菜单式装修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提供由不同的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和设备配置组成的成套方案,供购房者选定后,统一装修。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内业主装修行为,维护小区内部环境秩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小区内居民的装修行为。
第三条小区内的装修包括室内装修、门面装修、楼梯间装修等各类装修行为。
第四条业主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照物业管理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装修管理制度,保证小区内的装修能够顺利进行。
第六条小区内的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确保装修过程安全无害,不妨碍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章装修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业主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提供相关的装修方案、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等材料。
第八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业主的装修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将装修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通知业主申请的审批结果。
第十条业主获得装修审批通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物业管理处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的装修押金。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装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无故延误工期,不得擅自更改装修设计。
第十二条业主进行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和扬尘等对小区其他业主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害。
第十三条业主进行装修施工时,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装修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四章装修验收和保洁第十五条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处应当在收到业主的装修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装修竣工手续,退还装修押金。
第十七条业主完成装修后,应当自行清理和处理施工垃圾,并保持装修周边环境整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沪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小区装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装修前的申请: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
2. 施工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要保持小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施工噪音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
3. 施工时间限制:小区对施工时间有一定的限制,通常禁止在晚上、清晨和节假日进行装修施工,以减少对邻近业主的干扰。
4. 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施工人员和邻近业主的安全。
例如,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工作牌和安全帽,设置警示标志等。
5. 管道隐蔽工程:在装修中涉及到家庭用水、电力、燃气等管道的改动,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且需经过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
6. 清理垃圾和废弃物:施工结束后,施工方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或倾倒在小区内。
7. 装修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指定一家装修公司作为小区唯一的装修供应商,其他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必须选择该装修供应商进行施工。
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的概述,请根据具体的小区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确认。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社区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环境友好”的原则,提倡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的装修方式。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小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装修前,应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1. 装修申请表格;2. 装修承诺书;3. 装修设计图纸和方案;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6. 有关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如需要)。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20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可以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沪房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2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房管集团,各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术语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二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小区装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装修前的申请: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
2. 施工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要保持小区内环境的干净整洁,施工噪音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
3. 施工时间限制:小区对施工时间有一定的限制,通常禁止在晚上、清晨和节假日进行装修施工,以减少对邻近业主的干扰。
4. 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施工人员和邻近业主的安全。
例如,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工作牌和安全帽,设置警示标志等。
5. 管道隐蔽工程:在装修中涉及到家庭用水、电力、燃气等管道的改动,需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且需经过相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
6. 清理垃圾和废弃物:施工结束后,施工方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或倾倒在小区内。
7. 装修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指定一家装修公司作为小区唯一的装修供应商,其他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必须选择该装修供应商进行施工。
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的概述,请根据具体的小区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确认。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二)1、用户装修房屋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及上海房屋装修方案(如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需改变外立面、拆改管道,提前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用户应加强对自己所聘请的装修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遵守本管理规定,爱护本小区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2016〕12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2016〕12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1月23日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本区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沪建交联[2011]398号2011年4月29日关于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行为,保障装修实施质量,体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和节能的装修原则,满足承租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就对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提出如下意见:一、室内装修标准和指导价格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供应对象、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室内装修的配置和价格。
(一)配置标准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设计导则》)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和装修标准。
固定家具(橱柜、壁柜等)和固定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等)应配置到位。
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设计导则》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二)装修指导价格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实施要求1、对于建设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规定实施。
建筑和装修应作为整体进行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报建、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对于由其他类型住房转化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招投标、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第九条(企业装修)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
闵行江川社区01、02单元(MHPO1101、MHPO1102单元)5203地块答疑纪要
答疑纪要地块名称:闵行区江川社区01、02单元〔MHPO-1101、MHPO-1102单元〕52-03地块〔颛桥镇186-1地块〕地块公告号:202122702问题解答:关于出让人方面的问题解答答疑人及单位: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问题一:周边厂房有无拆迁方案及时间进度安排?解答:暂无方案。
问题二:地块东侧沧源路上的垃圾房是否撤除搬迁?解答:经实地勘测未发现垃圾房。
问题三:地块南面的染料厂等工厂是否有拆迁方案?解答:暂无方案。
问题四:南侧上海燃料化工厂是否仍在运营,有无污染。
解答:不在运营,意向人可对周边情况自行调查。
问题五:地块南侧有一片工厂区,其中包括上海燃料化工厂,请问该片厂区是否有搬迁方案?解答:暂无方案。
问题六:地块东南闵行水质净化厂、上海染料化工厂何时搬迁或撤除,将来规划为什么用地?解答:闵行水质净化厂规划保存,上海染料化工厂规划为绿化和公共效劳设施,暂无搬迁方案。
问题七:地块南侧、西侧厂房何时搬迁或撤除,将来规划为什么用地?解答:暂无搬迁方案。
地块南侧规划为住宅以及变电站,地块西侧规划为养老院以及保存军事用地。
问题八:地块南侧待出让地块规划性质是否是住宅用地?完成拆迁及挂牌出让是什么时候?解答:是,暂无方案。
问题九:请提供地块所在区域规划图?地块南面的厂房以后规划是做什么的?解答:详见附件。
地块南面的厂房规划为住宅及变电站。
问题十:地块对面江川路南侧的一些老旧厂房将方案何时拆迁,有和详细规划?解答:同问题九。
问题十一:江川路南侧有无拆迁方案,规划为何用地性质?黄浦江北侧用地有无规划?解答:江川路南侧同问题九。
黄浦江北侧用地规划为主导功能为绿地的城市开展备建用地、住宅、商业和社区效劳。
问题十二:基地西侧现状紧邻的工业厂房以及江川路以南地块是否有拆迁方案?何时拆迁?解答:暂无方案。
问题十三:地块东、南、北三侧高压线及电缆线是否在地块用地红线内,后期是否要迁移,怎样迁移,由谁出资,何时迁移?解答:不在红线范围内,暂无迁移方案。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行为,保障装修实施质量,体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和节能的装修原则,满足承租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就对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提出如下意见:一、室内装修标准和指导价格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供应对象、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室内装修的配置和价格。
(一)配置标准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设计导则》)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和装修标准。
固定家具(橱柜、壁柜等)和固定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等)应配置到位。
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设计导则》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二)装修指导价格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实施要求1、对于建设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规定实施。
建筑和装修应作为整体进行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报建、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对于由其他类型住房转化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招投标、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为提高效率,可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888号)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行为,保障装修实施质量,体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和节能的装修原则,满足承租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就对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提出如下意见:
一、室内装修标准和指导价格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供应对象、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室内装修的配置和价格。
(一)配置标准
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设计导则》)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和装修标准。
固定家具(橱柜、壁柜等)和固定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等)应配置到位。
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设计导则》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二)装修指导价格
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实施要求
1、对于建设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规定实施。
建筑和装修应作为整体进行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报建、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对于由其他类型住房转化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招投标、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为提高效率,可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888号)实施。
2、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或本市颁发的建设工程相应等级资质。
装修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
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室内装
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原则上不允许拆除、移动非承重内隔墙。
燃气管道的铺装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3、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做到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
优先选用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认证认定的材料、设备。
倡导实施工业化装配式的装修方式,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4、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严格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分户验收工作。
同时,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相关规定组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施行日期
2011年5月10日前室内装修工程尚未开工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本意见实施。
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