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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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2 期 总第 138 期
·立法建议·
天津法学 Tianjin Legal Science
No.2 General No.138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孙凤荣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摘 要: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作为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理当对人权保障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无
收稿日期:2019-02-25 作者简介:孙凤荣,女,南开大学法学院 2018 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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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为被打击的对象,甚至可能造成自己丢掉生命的 严重后果,就会使不法侵害人内心产生恐惧,打消不法 侵害的意图,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三是可 以伸张社会正义。无论是司法实务部门还是社会公众, 都希望拥有安定、公正的社会生活环境,正当防卫是正 义与非正义的一场较量,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是惩恶扬 善的表现,会在司法实践中引导、教育公众自觉遵守法 律和社会秩序,使公众对追求公平正义更有信心。
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于国家、社会、人民有益。一 是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刑事案件的 发生大多很突然,难以预见。当防卫人的人身和财产 利益置于公权力所不能及的时间和空间特定情形下, 赋予防卫人以私力救济的可能性,使防卫人保护自身 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法可依,赋予防卫行为法律正当 性,防卫人就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从而有效保护防卫 人合法权益。二是对犯罪分子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 用。法律具有规制作用,法律本身就具有减少犯罪的 功能,正当防卫制度就是赋予防卫人可以对紧急不法 侵害进行防卫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权利,不法侵害人认 识到这一点,便知道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时处于法律所 谴责、所禁止的地位。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都可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不应仅停留于法律文本之 上,更要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 始终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实践部门难以回避的课题。全 面落实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条文精细、严密, 然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条文笼统、模糊,导致 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法律对公民行为具有引导 和规制作用,通过了解法律,公民可以产生对自身行 为的合理预期,法律不应该让公民感到困惑,更不能 强人所难,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让每一个 公民都敢说不,并且清楚该如何说不,这一难题亟需 刑法学界努力解决。精细化的法律是处理案件的基 础,精通并熟练运用法律的司法人员才是处理案件的 关键。司法人员精通正当防卫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 中践行法条精神,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充分考虑案件的 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准确运用正当防卫制度,追求法
1997 年《刑法》颁布后,人们曾经一度盲目乐观, 认为通过修改法律条款,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正当 防卫制度的适用难题。可是直到今天,正当防卫制度 适用问题并没有解决,认定率过低仍然是摆在广大法 律工作者面前的难题。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系列正当 防卫案件,如:昆山夺刀反杀案、于欢案和邓玉娇案。 使正当防卫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三起案 件均实施了防卫行为。从普通民众的视角看,这三个 案例中行为人已然具有了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但是 从法院审判角度看,虽然防卫人所面对不法侵害万分 紧迫,却依旧要精确衡量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 伤害值大小,要理性判断自己进行防卫时不法侵害是 否已经终止。这三起案件最终结果,只有昆山夺刀反 杀案符合正当防卫,于欢案和邓玉娇案均认为防卫过 当并判处故意伤害罪。如此高的判断标准导致正当防 卫认定率只占三分之一。仅通过改变立法解决正当防 卫适用难题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近几年,正当防卫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比较 典型的案例,如: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夺刀反杀案、 赵宇正当防卫案、河北反杀案等。其中,第三起案件由 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第五 起案件是由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 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得到发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责任担当 方面确实有一些进步。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从我国长 期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排除刑罚适用 的案件少之又少。
论是 1979 年《刑法》还是 1997 年《刑法》实施期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一直很低,近些年的表现是,涉及正当防卫的
案件,认定并免除刑罚处罚的寥寥无几。刑法条文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这一制度的适用欠缺确定性
和规范性,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的现实压力和部分司法传统增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难度,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
司法实务当中,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将防卫人行为 作无罪处理始终采取谨慎的态度。根据以往典型案 例,防卫行为经常被作为防卫过当处理,甚至有人完 全否定自卫的性质,将其视为故意犯罪。正当防卫制 度在 1979 年《刑法》中就有规定,但 1979 年《刑法》对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具有内容笼统,弹性大的特点[3], 既不利于办案人员的主动适用,也不利于鼓励普通公 民以正当防卫制度为防卫手段,积极打击违法犯罪行 为。在此背景下,社会上出现大量围观违法犯罪行为 而无人出手相助的情况。刑法学界意识到这种社会现 状产生原因在于刑法文本建构不足,认为通过放宽正 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增加正当防卫的适用数量的 方法,可以改变见人处于危难之中而冷眼相对的社会 现状。由此,在 1997 年刑法中提出的降低正当防卫制 度适用标准的意见,受到了刑法学界的一致认可。通 过私力救济,平衡法益侵害与法益保护的关系,就是 这一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司法公正,让好人敢 做,让坏人罪有应得,是司法人员该有的司法担当。
一、正当防卫制度立法变迁轨迹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1]。 正当防卫制度是防卫人在面对紧急不法侵害时,为了 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而实施的防卫 行为,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2]。这 一制度的存在,是法律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中地位不断下降,经常被讥讽为“僵尸条款”,这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基于此,要从稳定人们的规范性期待和
完善司法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反思,实现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正当防卫;人权保障;立法规范性;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2019)Baidu Nhomakorabea2-0087-05
·立法建议·
天津法学 Tianjin Legal Science
No.2 General No.138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孙凤荣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摘 要: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作为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理当对人权保障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无
收稿日期:2019-02-25 作者简介:孙凤荣,女,南开大学法学院 2018 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87
能成为被打击的对象,甚至可能造成自己丢掉生命的 严重后果,就会使不法侵害人内心产生恐惧,打消不法 侵害的意图,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三是可 以伸张社会正义。无论是司法实务部门还是社会公众, 都希望拥有安定、公正的社会生活环境,正当防卫是正 义与非正义的一场较量,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是惩恶扬 善的表现,会在司法实践中引导、教育公众自觉遵守法 律和社会秩序,使公众对追求公平正义更有信心。
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于国家、社会、人民有益。一 是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刑事案件的 发生大多很突然,难以预见。当防卫人的人身和财产 利益置于公权力所不能及的时间和空间特定情形下, 赋予防卫人以私力救济的可能性,使防卫人保护自身 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法可依,赋予防卫行为法律正当 性,防卫人就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从而有效保护防卫 人合法权益。二是对犯罪分子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 用。法律具有规制作用,法律本身就具有减少犯罪的 功能,正当防卫制度就是赋予防卫人可以对紧急不法 侵害进行防卫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权利,不法侵害人认 识到这一点,便知道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时处于法律所 谴责、所禁止的地位。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都可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不应仅停留于法律文本之 上,更要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 始终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实践部门难以回避的课题。全 面落实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条文精细、严密, 然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条文笼统、模糊,导致 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法律对公民行为具有引导 和规制作用,通过了解法律,公民可以产生对自身行 为的合理预期,法律不应该让公民感到困惑,更不能 强人所难,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让每一个 公民都敢说不,并且清楚该如何说不,这一难题亟需 刑法学界努力解决。精细化的法律是处理案件的基 础,精通并熟练运用法律的司法人员才是处理案件的 关键。司法人员精通正当防卫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 中践行法条精神,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充分考虑案件的 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准确运用正当防卫制度,追求法
1997 年《刑法》颁布后,人们曾经一度盲目乐观, 认为通过修改法律条款,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正当 防卫制度的适用难题。可是直到今天,正当防卫制度 适用问题并没有解决,认定率过低仍然是摆在广大法 律工作者面前的难题。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系列正当 防卫案件,如:昆山夺刀反杀案、于欢案和邓玉娇案。 使正当防卫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三起案 件均实施了防卫行为。从普通民众的视角看,这三个 案例中行为人已然具有了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但是 从法院审判角度看,虽然防卫人所面对不法侵害万分 紧迫,却依旧要精确衡量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 伤害值大小,要理性判断自己进行防卫时不法侵害是 否已经终止。这三起案件最终结果,只有昆山夺刀反 杀案符合正当防卫,于欢案和邓玉娇案均认为防卫过 当并判处故意伤害罪。如此高的判断标准导致正当防 卫认定率只占三分之一。仅通过改变立法解决正当防 卫适用难题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近几年,正当防卫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比较 典型的案例,如: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夺刀反杀案、 赵宇正当防卫案、河北反杀案等。其中,第三起案件由 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第五 起案件是由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 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得到发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责任担当 方面确实有一些进步。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从我国长 期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排除刑罚适用 的案件少之又少。
论是 1979 年《刑法》还是 1997 年《刑法》实施期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一直很低,近些年的表现是,涉及正当防卫的
案件,认定并免除刑罚处罚的寥寥无几。刑法条文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这一制度的适用欠缺确定性
和规范性,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的现实压力和部分司法传统增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难度,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
司法实务当中,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将防卫人行为 作无罪处理始终采取谨慎的态度。根据以往典型案 例,防卫行为经常被作为防卫过当处理,甚至有人完 全否定自卫的性质,将其视为故意犯罪。正当防卫制 度在 1979 年《刑法》中就有规定,但 1979 年《刑法》对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具有内容笼统,弹性大的特点[3], 既不利于办案人员的主动适用,也不利于鼓励普通公 民以正当防卫制度为防卫手段,积极打击违法犯罪行 为。在此背景下,社会上出现大量围观违法犯罪行为 而无人出手相助的情况。刑法学界意识到这种社会现 状产生原因在于刑法文本建构不足,认为通过放宽正 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增加正当防卫的适用数量的 方法,可以改变见人处于危难之中而冷眼相对的社会 现状。由此,在 1997 年刑法中提出的降低正当防卫制 度适用标准的意见,受到了刑法学界的一致认可。通 过私力救济,平衡法益侵害与法益保护的关系,就是 这一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司法公正,让好人敢 做,让坏人罪有应得,是司法人员该有的司法担当。
一、正当防卫制度立法变迁轨迹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1]。 正当防卫制度是防卫人在面对紧急不法侵害时,为了 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而实施的防卫 行为,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2]。这 一制度的存在,是法律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中地位不断下降,经常被讥讽为“僵尸条款”,这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基于此,要从稳定人们的规范性期待和
完善司法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反思,实现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正当防卫;人权保障;立法规范性;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2019)Baidu Nhomakorabea2-00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