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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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措施

*名:**

学号:**************

指导教师:***

教学点:江苏电大江都学院

2011年2月30日

目录

一、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二)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三、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经济相对落后

(二)村民民主自治不积极

(三)村民法制观念不强

(四)民主选举操作困难

(五)民主管理很难实现

四、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村民自治制度配套法规的欠缺

(二)村民民主意识的单薄

(三)执法监督乏力

五、村民自治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制度的规范化

(二)加大对村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和强化

(三) 理清权责,更好践行村民自治六、结语

论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内容摘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从三个部分分析了村民自治发展的现状、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以及村民自治制度相关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新农村建设

一、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创新,对于我国社会与政治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村民自治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一直占据着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即使城市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农业人口也仍然占到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农业兴,国家兴,农村定,国家定。

村民自治自从二十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在国家安定、农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通过民主选举,村民们选出了自己满意的致富带头人。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大多是村里的能人,他们既有为村民办实事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科技文化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这样的村领导班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组织保证;二是由于实行了决策民主化,使得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更趋合理化、科学化,避免了由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这对于利用有限资金投资兴业,促进集体经济和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有利于节约资金,杜绝浪费,把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上。通过实行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既有利于防范村干部滥用职权,贪污浪费和瞎指挥,又可以避免集体资产受损失,并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点;四是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大农民是农村物质文明的创造者,通过村民自治机制和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热情,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和动力。农民群众在他们信赖的村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展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使农村经济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大好

局面。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到了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党对这一问题越来越重视。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

二、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产生和形成的新型基层民主制度,也是农村政治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它在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又在中国改革大潮的推动下逐步完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村民自治组织的萌芽时期,时间是1980年至1982年。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罗城两县一些农村由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农民自发组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取代日益瓦解的生产大队。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功能最初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也逐步向群众自治组织演变。1982年4月宜山罗城两县共有675个村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占两县自然村的15%左右,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村民委员会式的组织。

第二阶段: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时间是1982年至1987年。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各地农村的实践经验,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从而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不久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进入了普遍的具体实施阶。1985年全国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618个,到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之前,除个别省之外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第三阶段: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形成时期,时间是1987年1990年。

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起来。此后全国各地开始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到1989年底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基础上开始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促进了民主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阶段: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发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时期,时间是1990年以后。1990年9月26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具体措施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从而使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影响和促进下全国村民自治活动不断深入,四项民主制度进一步健全。截至199 8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突出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199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四项民主制度提出更具体的要求。1998年11月4日又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这种新型的农村治理模式终于以正式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二)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1.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两千年来农村地区的政治权力结构,权力运作的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村干部不再由上级任命,而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干部对下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上向乡镇负责。这就是说,村一级的政治精英的政治权威不再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政府命令,而是依靠最基层的村民的认可和同意,这在中国的基层社区制度中是一个亘古未见的根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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