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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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一)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本表由主管部门在“合计”栏填列本部门合计数,“合计”栏下分单位填列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省直属单位(不含企业)填报本表1到13栏、16栏;非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及省直属单位下属企业填报本表第1栏、14至16栏。

2.银行账户数量,是指截至2016年6月底单位开设的银行活期账户个数。

3.2015年末公款余额、2016年6月底公款余额,是指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30日单位全部公款的余额,包括活期存款余额、定期存款余额和购理财产品等金额。

4.至2016年6月底闲置资金规模,是指累计闲置资金,即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余额,不包括用公款余额购买理财产品等投资金额。

5.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金额,指2015年至2016年6月30日采取招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金额,包括尚未进行招标但已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金额。

6.非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省级单位下属企业,参照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要求确定单位公款是否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

7.第13栏和第15栏金额不为零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详细原因。

8.表格中空白行可根据需要删减或复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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