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推广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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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推广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定义

建筑外遮阳:安装在建筑外窗上或外窗外侧用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光及热辐射的系统。

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由铝合金卷帘、百叶帘、织物软卷帘、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电控或温控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等遮阳装置与外窗受力外框设计组合成一体并且满足标准化外窗系统要求的成品窗。

二)企业规模要求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推广认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及以上。并具有商标或企业标识。

2、申报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推广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生产申报产品的能力和系统集成能力,按照产品类别申报。外遮阳一体化窗中遮阳和外窗均为本企业生产的除应符合本推广认定条件外,还应符合“标准化外窗系统推广认定条件”的要求;外遮阳外购组装的企业除产品性能应符合本推广认定条件外,其它各项应符合“标准化外窗系统推广认定条件”的要求。申报企业对工程应用中系统整体性能负责。

生产用厂房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M;生产能力不少于5万平方M。

三)技术人员条件

1、申报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企业:应有设计研发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的不少于2人,其中2人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2、应配置适应生产检验的人员,人员不少于3人。

3、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4、申报推广认定时技术人员应出具毕业证、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四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缴纳等证明材料。四)质量保证体系

1、申报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其中自主生产建筑外遮阳系统的企业应具有申报产品的全套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

(1)铝合金卷帘:有1条以上的帘片生产线,有八角轴和外壳等生产制作设备。

(2)铝合金百叶:有1条以上的百叶片生产线。

(3)织物软卷帘:有满足工程最大尺寸要求的织物裁切、缝纫等设备以及导轨、卷轴、外壳等生产制作设备。

(4)内置百叶中空玻璃:4台以上自动帘片生产机或帘片穿线一体机、全自动玻璃清洗机一台以上、玻璃合片设备一台以上、丁基胶涂布机一台以上、双组分打胶机一台以上、惰性气体充气设备一台以上。

(5)电控或温控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全自动玻璃清洗机一台以上、玻璃合片设备一台以上、丁基胶涂布机一台以上、双组分打胶机一台以上、满足生产能力的膜作业设备等。

(6)应有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全部检验设备和器具。

2、应有完善的内控标准、生产工艺卡片、质量控制体系、安装作业指导书。

3、产品出厂应进行严格检测,具有完备的实验室检测检验记

录。

五)产品性能要求

1、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产品性能除应满足相同类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外,还应满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157)规定的要求,即:

2、申报时应提供2年内有效型检验报告。

六)其它

1、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可以覆盖标准化外窗系统。

2、所申报建筑外遮阳系统技术和外遮阳一体化系统窗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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