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义利观对当今社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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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义利观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借鉴

吕永莉(14级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自古以来,对于“义利”的争辩乃是中国各大思想学派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时下,就当今社会而言,“义”与“利”观念的探讨,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场道德建设的途径之一。通过对儒家思想家董仲舒的义利观进行阐述和归纳,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义利观;借鉴

一、董仲舒的义利观思想

汉代的董仲舒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一位承上启下的巨匠。董仲舒虽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旗帜,使儒家思想从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实现了由百家显学到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转变,但细究起来,董仲舒的思想里不但继承者儒家思想的精髓,也不乏继承了先秦诸子百家的有益之处。尤其在义利观问题上,先秦诸子中儒家重义、墨家尚利贵义、而法家尚功利,董仲舒借鉴先秦诸子的义利思想,提出了自己独特的义利观即主张义利两养、义重于利的观点。

(一)天人合一的义利观

董仲舒虽然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义利观,但他对自己义利观的论证方式是与前人不同的。“天人合一”是董仲舒思想一个显著特征,也就是说他把人及其一切特性归之于天,这是他论证自己观点的重要方式。

董仲舒说过,“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董仲舒认为人的一切特性都是天赋予的。人的好义、欲利的特点也是天赋予的,“义”、“利”同时为人所兼有。“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唯人独能为仁义。”仁义来自于天地之精,是天赐予人,是人与其他物的本质区别。“五谷,食物之性也,天之所以为人赐也。”他认为五谷,乃至于天地万物是天赐于人的利,是为人而生。这从自然规律方面说明利的客观性。“天之常意在于利人。”所以古之圣人君主“君天下,必以兼利之。”要求统治者重视人民的利,与民以利。从“天人合一”的思想出发,董仲舒把人的好义、欲利也归之于天, 论证了义与利同时为人所有,进而提出来他的义利观。

(二)义利两养

董仲舒从人的身与心的角度进行论证,肯定了道义与利的正当性,从而提出了义利两养的观点。

“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天生人之初就赋予了人求义、求利两方面的秉性,这两种秉性是人人所共有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和人的肉体存在和心理需要相适应的。董仲舒所说的“义”是指他们说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义的功能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义以养心,无义,心不得乐;“利”就是物质利益和生活上的需要,认为没有这些东西人就活不下去。利的功能是维系人的身体存在,利以养体,无利,体不得安。这就肯定了义、利是人所皆有的事实,肯定了义、利对人的实际作用。

1、利以养其体

董仲舒承认“利”的存在,承认人的物质需求,是基于人的机体生存的客观需要和历史、现实的角度提出来的。一定的物质利益是人得以生存的客观条件;而秦末农民起义的历史教训,又使董仲舒认识到如果剥削过重,使农民无利养体,无法生存,势必会招致反抗而危及封建统治;并且在董仲舒看来,人有好恶的欲望才能推行赏罚,“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也”。人不能没有物质欲望,否则无法生存;同时人的欲望不能无度,需要以礼义加以节制,“圣人之治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也就是说,圣人统治人民,使人民有欲望但不能超过限度,使人民敦厚纯朴却并不要求人民没有欲望,有欲无欲都适可而止。董仲舒还要求统治者应当重视人民的物质利益,“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维护天下之公利,为公利作贡献,为公利牺牲,这是符合儒家“义”的原则和要求的。他坚决反对食禄者与民争利,其实就是反对他们追逐自己的私利。他所提出“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和“盐铁皆归于民”等政策主张,目的就是要保有人民的私利。

2、义以养其心

在承认“利以养体”的同时,董仲舒又从人性和道德教化的角度提出了“义以养心”。“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人受命乎天也,故超然有以倚。……唯人独能为仁义”。仁义来自天地之精,唯有人才享有天所赋予的仁义之性,这是人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区别,“人受命于天, 固超然异于群生,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会聚相遇,爱,此人之所以贵也。……明于天性,知自贵于物;知自贵于物,然后知仁谊;知仁谊,然后重礼节;重礼节,然后安处善;安处善,然后乐循理;乐循理,然后谓之君子”。人的价值在于人能受命于天,超然异于群生,以仁义道德立身行世。

儒家认为,“义”的含义十分广泛,凡是符合仁、礼、忠、恕、信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都可以叫做“义”。在董仲舒的理论中,“义”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含义。传统普遍的“义”是基础,是原则;具体的“义”则是这些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但无论是从普遍的或具体的“义”来看,董仲舒都不是把统治阶级剥削人民当作“义”,相反“义”是董仲舒对统治阶级人们的要求。

董仲舒特别强调,“义”是用来进行修养自我、培养品德、陶冶情操的。他提出从道德上治人的两个方面,即“以仁安人,以义正我”,这两个方面都重于安人与养体之利。而在这两者中,“正我”又先于“安人”,如果自己不正,还要用义安人,这本身就是不义的。可见在董仲舒的义利思想中,修心养性之义处于最突出的地位。他还明确指出,人之所以追求义,正是人之有别于动物的地方,人不是像鸟兽那样“荀为生荀为利而已”,“天之为人性命”,总还要“使行仁义而羞可耻”。他说“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有的人却缺乏“义”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利败之也”,就是追求私利从而败坏了道德。

总之,在董仲舒看来,“天两有阴阳之施, 身亦两也”。天之生人,有仁、贪两方面的本性,有身、心两方面的需求,这就决定了必须义利结合,义是表现、发挥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利是人得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义、利之于人缺一不可。

(三)义重于利

董仲舒虽然承认“义利两养”, 但是在个体的道德实践中,却不主张两者平列,更不主张“利重于义”,而是相反,强调“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甚至认为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利者,盗之本也”。在董仲舒看来,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特征,是有义而不是为利。他说:“人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所以“体莫贵于心”而“养莫贵于义”。人如果以“为生”、“为利”作为行为方针,那就如同鸟兽,“虽甚富而羞辱大恶”,并且“恶深,祸患重,非立死其罪者,即旋伤殃忧尔”。反之,以“行仁义”为行为方针,则“虽贫与贱,尚荣其行,以自好而乐生”。故而“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把“义”说成是人性之所在,这不同于荀子所讲的“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在董仲舒看来“行仁义”不仅是应当提倡的,更是顺乎人性的,是发扬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规定性;而“谋利”是违背人性的,是违背“上天之理”和“太古之道”的。“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如果忘义争利,弃理争财,必将遭到天的惩罚,以害己始,以害家终,这必然会破坏“为义行善”。显然,董仲舒探讨个体道德行为的时候主张“重义轻利”,认为就人生的意义和价值而言,“有义”比“有利”更可贵。

董仲舒之前的诸子,一般只是就义利本身的轻重得失来谈,而没有更多更深地谈及人为什么有义利、为什么需要义利。而董仲舒一方面承认人兼有义利,“义利两养”,另一方面,阐述“义重于利”,两者在董仲舒的思想中有其想通之处。董仲舒的义利观对后人的影响深远,他重视人民利益,并构建理论进行论证。同时,他的思想还体现出积极进取的精神,对后世有着教育与启发意义。

二、董仲舒义利观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整个世界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然而,由于受政治、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各国之间的交往过程中,彼此间不同的义利观念发生碰撞,其中充斥着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现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因此,构建当下中国社会主义的义利之道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

(一)树立正确旳义利取向

董仲舒的义利观虽强调“重义轻利”,但应该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孔子的“因民之利而利之”、孟子的“制民之恒产”、荀子的“生而有好利焉”、董仲舒的“利以养其体”等都说明“利”是人得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人们追求物质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在维护社会大义的基础上,关心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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