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律师成功案例之返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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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甲向乙购买上海奉贤区某处房屋,成交价410万元。双方并委托丙提供中介服务,《合约》第五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甲于签约当日支付乙购房定金20万元,于次日支付丙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签约后,乙方父亲以其系共有产权人,乙出售涉讼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未予追认合同。后人民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甲委托奉贤合同律师陈亮向丙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奉贤合同律师办案思路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法规定的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丙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熟知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但被告明知乙只是涉讼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在另一产权人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给乙的情况下,仍然去促成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丙行为损害了居间合同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甲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甲在处理其与丙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并无过错。 律师感悟 要求中介返还中介费用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种案件的关键是中介方在居间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合同产生瑕疵的原因是什么。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丙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及支付利息50000元,后甲、丙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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