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2019最新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及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等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37.3-2001 国家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森林城市national forest city
在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一体、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该标准要求并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
3.2 城市森林urban forest
城区及其周边所有森林、树木及其相关植被的总和。
3.3 乡土树种native tree species
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某些引种期长、并在本地区极端气候环境条件下生长良好,已表现没有生态扩侵性,符合引种成功标准的归化树种,也可以列入乡土树种。
3.4 森林网络forest network
各类森林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道路、水系、农田等区域营建的森林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形成片、带、网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系统。
3.5 绿道green way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满足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自然景观的慢行道路系统。
3.6 林荫道路avenue road
树冠覆盖率达60%以上的道路。
3.7 受损弃置地wasteland
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4 总则
4.1 实现森林惠民
从城乡居民的生态需求出发,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最大限度地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2 采取近自然模式
按照森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通过林树种本地化、森林绿地配置多样化、管护措施近自然化,打造近自然森林景观。
4.3 扩大生态空间
依托自然山水格局,通过林山相依、林水相依、林田相依、林路相依、林城相依、林村相依等建设,营造优美完备、健康宜居的生态空间。
4.4 坚持城乡统筹
统一谋划、推进城乡生态建设,切实做到规划、投资、管理的一体化。
4.5 科学有序推进
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不搞运动式推进和违背群众意愿的形象工程,勤俭节约建设森林城市。
5 指标体系
5.1 国家森林城市(地级以上)
5.1.1 森林网络
5.1.1.1 森林覆盖率
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
年降水量400-800毫米地区的城市市域森林覆盖率达30%以上,且分布均匀,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区、县森林覆盖率应达30%以上。
年降水量800毫米以上地区的城市市域森林覆盖率达35%
以上,且分布均匀,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区、县森林覆盖率应达35%以上。
自然湿地面积占市域面积10%以上的城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市域面积30%以上的城市,森林覆盖率按以下公式计算:森林覆盖率= 基数标准—(自然湿地面积比例—10%)×基数标准
森林覆盖率= 基数标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30%)×基数标准5.1.1.2 城区绿化覆盖率
城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
5.1.1.3 城区树冠覆盖率
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下辖的县(市)城区树冠覆盖率不低于20%。
5.1.1.4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4平方米以上。
5.1.1.5 城区林荫道路率
城区主、次干道中,林荫道路里程比例达60%以上。
5.1.1.6 城区地面停车场绿化
自创建以来,城区新建地面停车场的乔木树冠覆盖率达60%以上。
5.1.1.7 乡村绿化
保护乡村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乡镇街道绿化率达70%以上,村庄林木绿化率达25%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美化。
5.1.1.8 道路绿化
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林木绿化率达80%以上。
5.1.1.9 水岸绿化
注重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林木绿化率达80%以上。
5.1.1.10 农田林网
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5.1.1.11 重要水源地绿化
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5.1.1.12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5.1.2 森林健康
5.1.2.1 树种多样性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结构和森林景观,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5.1.2.2 乡土树种使用率
城区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
5.1.2.3 苗木使用
城区绿化使用全冠苗木,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5.1.2.4 生态养护
避免过度的人工干预,注重森林、绿地土壤的有机覆盖和功能恢复,城区绿地有机覆盖率达80%以上。
5.1.2.5 森林质量提升
加强城区、近郊区低质低效林改造提升,培育健康稳定、优质优美的城市森林。
自创建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森林质量提升面积20%以上。
5.1.2.6 动物生境营造
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打造5公顷以上城市片林1处以上。
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5.1.2.7 郊区森林自然度
森林植物群落演替自然,其自然度应不低于0.5。
5.1.2.8 资源保护
自创建以来,未发生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事件。
5.1.3 生态福利
5.1.3.1 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80%以上。
5.1.3.2 城郊生态休闲场所
建设20公顷以上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5处以上。
5.1.3.3 公园免费开放
财政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城市公园、绿地免费向公众开放或设立免费开放日。
5.1.3.4 乡村公园
每个乡镇建设休闲公园1处,每个村庄建设公共休闲绿地1处。
5.1.3.5 绿道网络
建设遍及城乡的绿道网络,城乡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5公里以上。
5.1.3.6 生态产业
发展种植、养殖、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森林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5.1.4 生态文化
5.1.4.1 生态科普教育
建立参与式、体验式的森林城市生态课堂、生态教育基地5处以上,森林博物馆或其他类型的生态场馆1处以上,全民生态教育普及率达60%以上。
5.1.4.2 生态标识系统
在城乡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设森林城市生态科普、
生态导向等标识系统。
5.1.4.3 生态宣传活动
利用植树节、森林日、湿地日、爱鸟周等生态节日,每年举办市级生态宣传活动5次以上。
5.1.4.4 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到位,保护率达100%。
5.1.4.5 市树市花
依法确定市树、市花。
5.1.4.6 公众态度
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应达90%以上。
5.1.5 组织管理
5.1.5.1 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创建目标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5.1.5.2 规划编制
编制规划期限10年以上的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依法批准实施。
5.1.5.3 创建时间
在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开展创建活动2
年以上;批准实施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年以上。
5.1.5.4 投入机制
把森林城市建设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和奖补政策。
5.1.5.5 科技支撑
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体系,专业技术队伍健全,技术规程完善,加强技术推广和业务培训。
5.1.5.6 示范活动
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森林小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5.1.5.7 档案管理
森林城市建设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5.2 国家森林城市(县级)
5.2.1 森林网络
5.2.1.1 森林覆盖率
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县(市)城区及近郊区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且分布均匀。
年降水量400-800毫米的县(市)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且分布均匀。
年降水量800毫米以上的县(市)森林覆盖率达40%以上,且分布均匀。
5.2.1.2 城区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
5.2.1.3 城区树冠覆盖率
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
5.2.1.4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
5.2.1.5 城区林荫道路率
城区主、次干道中,林荫道路里程比例达60%以上。
5.2.1.6 乡镇绿化
乡镇建成区林木绿化率达30%以上,街道绿化率达80%以上,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休闲公园1处。
5.2.1.7 村庄绿化
林木绿化率达3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全部绿化美化,建设1处公共休闲绿地,保护好风水林和风景林。
5.2.1.8 道路绿化
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林木绿化率达85%以上。
5.2.1.9 水岸绿化
注重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5%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林木绿化率达85%以上。
5.2.1.10 农田林网
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5.2.1.11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5.2.2 森林健康
5.2.2.1 树种多样性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结构和森林景观,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5.2.2.2 乡土树种使用率
城区、乡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
5.2.2.3 苗木使用
绿化使用全冠苗木,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5.2.2.4 生态养护
避免过度的人工干预,实现森林、绿地的近自然管护,城区绿地有机覆盖率达80%以上。
5.2.2.5 森林质量提升
加强城镇周边低质低效林改造提升,培育健康稳定、优质优美的城市森林。
自创建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森林质量提升面积20%以上。
5.2.2.6 动物生境营造
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打造3公顷以上城市片林1处以上。
5.2.2.7 森林自然度
森林植物群落演替自然,其自然度应不低于0.6。
5.2.2.8 资源保护
自创建以来,未发生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事件。
5.2.3 生态福利
5.2.3.1 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90%以上。
5.2.3.2 生态休闲场所
建设10公顷以上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2处以上。
5.2.3.3 公园免费开放
财政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城市公园、绿地免费向公众开放。
5.2.3.4 绿道网络
建设遍及县域的绿道网络,城乡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1公里以上。
5.2.3.5 生态产业
发展种植、养殖、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森林生态
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5.2.4 生态文化
5.2.4.1 生态科普教育
建立参与式、体验式的森林城市生态课堂、生态教育基地,生态教育普及率达80%以上。
5.2.4.2 生态标识系统
在城乡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设森林城市生态科普、生态导向等标识系统。
5.2.4.3 生态宣传活动
利用植树节、森林日、湿地日、爱鸟周等生态节日,每年举办县级生态宣传活动5次以上。
5.2.4.4 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到位,保护率达100%。
5.2.4.5 公众态度
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应达95%以上。
5.2.5 组织管理
5.2.5.1 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创建目标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5.2.5.2 规划编制
编制规划期限10年以上的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依法批准实施。
5.2.5.3 创建时间
在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批准实施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年以上。
5.2.5.4 投入机制
把森林城市建设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和奖补政策。
5.2.5.5 示范活动
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森林小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5.2.5.6 档案管理
森林城市建设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