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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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初,李绍华委托其朋友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3月30日,朱晋华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被李珉拾得。同年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次日,李珉按照报纸的启事归还公文包及包内物品,但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珉不根据联系线索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是违法的,且酬金属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被告“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属于违发法律的约定。

二审:被告的的“寻包启事”为一种悬赏广告。其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晋华、李绍华负有给付报酬义务。

法经济学分析(一):合同的成本收益分析

案例中,悬赏广告乃是失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行为构成对失主发出要约的承诺,失主和拾得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合同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合作解的收益大于不合作解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后,失主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时,双方的收益最大,并且社会的收益也最大。

假定失主补办证件的成本是40000元,并假定悬赏的广告费用为零。

将证件从对它估价为0元的拾得人手中转移到对它估价为40000元的失主手中,双方存在着40000元的谈判空间。只要双方合作,就能达成一笔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属正值交易。把证件转移到更有价值的用途上去,所减少的40000元损失(可视为创造了40000元的价值),将由双方来分享各方得到的份额取决于失主悬赏最后确定的酬金。

假如酬金为20000元,双方将各享受到交易所创造的价值的均等份额即20000元。假如酬金为15000元,该价值的分享不再均等,拾得人享受37.5%,即15000元而失主享受62.5%,即25000元。

我们可以把可能的结果描绘成一个合作解和一个不合作解。

如双方不合作失主损失40000元,拾得人获得0元,社会净损失为40000元,即不合作解的总价值为- 40000 + 0 =- 40000元;如双方合作,省去了补办成本40000元,社净损失为零,即合作解为- 40000 r +40000 r = 0元(r表示广告人悬赏的比率,实际上正是拾得人分享合作剩余的比例)。

合作带来的剩余是合作与非合作间的差额:0 -(- 40000)= 40000元。

法经济学分析(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行下,不论制度如何设计,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因为权利最终会转移到出价最高的人手里。但是,在现实世界中,

交易都需要成本,因此,能使交易成本最小的法律就是最适当的法律。

悬赏广告可以视为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一个谈判(合作)过程,通过谈判可以使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收益最大,社会收益亦最大。因而,悬赏广告是使得交易成本最小的“制度”,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法经济学分析(三):不完全信息

在市场,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本案中,在遗失自己的财物后,失主对遗失物和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发布悬赏广告可视为失主为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城而采取的措施,酬金可以视为失主为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获得遗失物信息)而支付的对价。

信息具有价值,人们愿意为获得它而付费

本案中,关于拾得人的信息是不可观察的,失主搜寻拾得人的成本很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酬金可以视为着失主在市场上为获取“自己难以取得”的遗失物信息需要付出的费用。

法经济学分析(四):经济理性人理论

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的,都会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从经济理性人的角度看,通过设定“悬赏广告”来寻找遗失物,在遗失物归失主所有的同时,拾得人亦得到一定物质报酬。这样既促进了效率又保障了公平,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第一,给付酬金对失主是有利的

失主之所以发出悬赏广告的要约,是因为其遗失物的价值远远高于其支付的酬金成本,也就是说失主在这项交易中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

失主发出的悬赏广告对拾得人是一种激励,可以促使拾得人在物质鼓励下更有动力来“拾金不昧”更有动力来寻找失主,从而使失主的损失最小化,社会收益亦同时达到最大化。

第二,支付酬金是失主“低效率行为”的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主支付给拾得人的酬金,可以视为失主为其低效率行为(粗心大意)所造成的后果付出的代价(成本)

如果无偿归还,是对失主低效率行为的一种认可,导致失主对自己不谨慎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低效率的行为并非一部“良法”的价值追求

第三,拾得人得到的酬金与其付出的成本

实相匹配的拾得人可能会对捡拾到的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从经济公平的角度看,对于拾得人的付出,拾得人应该获得一定的收益,悬赏广告中的“酬金”乃是拾得人理所应当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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