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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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附赠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文/ 王波
摘 要 :现实生活中 ,商业赠品 虽然给 消费者带来现代商业竞争所 产生的实惠 ,但同时伴生 了一些复杂的法 律 问题 。因此 ,在实践 中,准确界定附赠 品销售行 为的法律性质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附赠品;销 售行 为;法律性 质 中图分类号 :D 2 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 1 6(0 0 l () 0 6 — 2 0 9 9 6 2 1 )o7c一 2 6 0
已。
从经济法 角度看 ,在附赠品销售行为中 ,经营者 与 消费者之 间存在 双重法律关 系,一是 经营者 向消费者 销 售 商 品或 提 供 服 务 的 关 系 ;二 是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提 供赠品的赠 与关 系。因而民法学者就据 此依据合 同法 理 论 认 为 ,附 赠 品 销 售 合 同 主 要 是 买 卖 合 同 ,但 当事 人之间 同时也发 生了另一种合 同关 系 ,即赠与合 同关 系 。而在赠 与合 同中 ,由于赠与具有 单务 、无偿的特 点 ,赠与人对赠 与标 的物一般不 负瑕疵担 保责任 ,只 有 当赠与人 明知 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 隐瞒 ,致使受赠 人因此而受到损 害的情况下 ,赠与人才应承 担损害赔 偿责任 。然而 ,商业赠品不 同于一般 民事赠与 ,前者 行 为 本 身 的 营 业 性 和 行 为 目的 的 营 利 性 是 区 别 于 后 者 的关键 。附赠 品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 段的初衷在实践 中 已经变成 了商 家名赠实卖 、逃避产 品法律责任的一 层面纱 ,对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因而 ,在 因 商业赠 品存在瑕疵而 致消费者利益受 损时 ,受赠人的 权 益能否获得有 力的救 济 已成为人们十分 关注并且需 要 解决 的 急 迫 问 题 。 毫无疑问 ,附赠品销售活动是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 间发生合同关 系,然 而此种合 同的性 质究竟如何呢? 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 第 一种观 点认 为 :附 赠品销售 合 同在 性质上 是附 义务的赠与 ,也就是 说 ,双方发生一方将 赠品给 另一 方 ,另一方必须 购买 一定价值的商 品的合 同关系 。购 买 商品是赠与的 义务 ,如果义务未能 履行 ,则赠与合 同无效 。 第二种观点认为 ,附赠品销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 同 。 此 种 观 点 认 为 , 购 买 一 定 价 值 商 品 的 行 为 是 一 种 条件而不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负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 ,附赠品销售是双重合同关 系,即 主要是 买卖合 同,但 当事人之 间同时也发 生了赠与合 同关系 。这种观 点认为 ,将附赠 品销 售合同仅看作赠 与关系是不妥 当的。因为既然是附赠 品销 售 ,则双 方 必然要发生一种 买卖合同关系 ,且此种 关系是经营者
义。
百度文库
和消 费者 之 间所发生 的基本法律关 系。经营者附赠 品 销售 的 目的在于促 销 ,而消费者获得 赠品乃是购买一 定商 品的结果 ,可 见双 方的订约 目的主要是在于买卖 而不是 赠与 。同时 又认 为 ,赠 品不是 消费者支付一定 金钱 的代价 ,而是额外 取得 ,所以 当事 人之间就赠 品 而言又存在赠与合同。 从 这种观 点推理 下去 ,附赠 品销售 中赠 品是赠 与 合 同中的赠与物 ,而赠 与人对赠 与物 的瑕 疵一般不负 担保 责任 。这样一来 ,当有奖销售 中的赠品发生 质量 问题 消费者找上门来时 ,经营者便可 以蒙 起 “ 免费赠 送 ” 的 面 纱 而逍 遥法 外 了 。 上述 三种观 点都 主张 商业赠 品是经营 者在 主商品 之外 “ 赠送”给消 费者 的物品 。但是 ,这些物品真是 赠送 的吗?法律意 义上的赠与是指所 有人将财物或 与 财物有关 的权利无偿地让 与他人所有 的行为 ,具有单 务 、无偿的特点 ,其本 质在于双方 当事人之间在经济 利 益上 赠 与人纯 获 不利 益 ,而受 赠 人纯 获利 益 ,因 此 ,从价 值平衡上考虑 ,法律规定赠 与人对赠与物一 般 不 负瑕 疵 担 保 责 任 。然 而 ,在 商 业 赠 与 中 ,并 不 是 经营者 ( 赠与人 )己方利 益的真正减 少和消费者 ( 受 赠人 )己方利益的真正增加 。 首先 ,从会计 实务操作上看 ,目前我国的附赠 品销 售 中 ,经营者都是将商 业赠品的价值计 入主商品的经 营成本之 中 ,而不是计 入经营者销售主商 品所得的利 润之 中。这样从一方面说 ,商业赠 品与一 般商品的会 计入账没有 两样 ,商业 赠与在经济行为上 实质上就等 同于买卖 ;从 另一方面说 ,经营者不是从 自己营业所 得的利润 中返还一部分 给消费者 ,而是将 赠品的费用 摊入一般 商品的成本之 中 ,转嫁给消 费者 ,从而侵害 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所 谓的 “ 免费赠送 、让利酬宾” 绝不是 经营者 自己掏腰包 ,而 是经营者将 消费者实际 花钱 “ ”了的东西以 “ 买 赠与”的名 义给 了消费者而
所谓 附赠 品销 售行为 是指 经营者在 销售主 要商 品 或提供 主要 服务时 ,附带的 向交 易对象免费提供某种 次要商 品或 服务的行为 。现实生 活中 ,商业赠 品虽然 给消费者带 来现 代商业竞争所产生 的实惠 ,但 同时伴 生 了一些 复杂的法律问题 。因此 ,在 实践中 ,准确界 定附赠 品销售行 为的法律性 质具有十 分重要的现实 意
应 当指出 ,如果 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在其会计处理 上赠 品价 值是计入主商 品营业利润而 不是 计入主商品 营业成本 之中 ,则可以认 为其所附赠 品属于事实上的 赠与关 系 ,应该适 用 ( ( 合同法》 中有 关赠与合同的规
定。
附赠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辨析
文/ 王波
摘 要 :现实生活中 ,商业赠品 虽然给 消费者带来现代商业竞争所 产生的实惠 ,但同时伴生 了一些复杂的法 律 问题 。因此 ,在实践 中,准确界定附赠 品销售行 为的法律性质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附赠品;销 售行 为;法律性 质 中图分类号 :D 2 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 1 6(0 0 l () 0 6 — 2 0 9 9 6 2 1 )o7c一 2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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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 角度看 ,在附赠品销售行为中 ,经营者 与 消费者之 间存在 双重法律关 系,一是 经营者 向消费者 销 售 商 品或 提 供 服 务 的 关 系 ;二 是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提 供赠品的赠 与关 系。因而民法学者就据 此依据合 同法 理 论 认 为 ,附 赠 品 销 售 合 同 主 要 是 买 卖 合 同 ,但 当事 人之间 同时也发 生了另一种合 同关 系 ,即赠与合 同关 系 。而在赠 与合 同中 ,由于赠与具有 单务 、无偿的特 点 ,赠与人对赠 与标 的物一般不 负瑕疵担 保责任 ,只 有 当赠与人 明知 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 隐瞒 ,致使受赠 人因此而受到损 害的情况下 ,赠与人才应承 担损害赔 偿责任 。然而 ,商业赠品不 同于一般 民事赠与 ,前者 行 为 本 身 的 营 业 性 和 行 为 目的 的 营 利 性 是 区 别 于 后 者 的关键 。附赠 品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 段的初衷在实践 中 已经变成 了商 家名赠实卖 、逃避产 品法律责任的一 层面纱 ,对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因而 ,在 因 商业赠 品存在瑕疵而 致消费者利益受 损时 ,受赠人的 权 益能否获得有 力的救 济 已成为人们十分 关注并且需 要 解决 的 急 迫 问 题 。 毫无疑问 ,附赠品销售活动是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 间发生合同关 系,然 而此种合 同的性 质究竟如何呢? 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 第 一种观 点认 为 :附 赠品销售 合 同在 性质上 是附 义务的赠与 ,也就是 说 ,双方发生一方将 赠品给 另一 方 ,另一方必须 购买 一定价值的商 品的合 同关系 。购 买 商品是赠与的 义务 ,如果义务未能 履行 ,则赠与合 同无效 。 第二种观点认为 ,附赠品销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 同 。 此 种 观 点 认 为 , 购 买 一 定 价 值 商 品 的 行 为 是 一 种 条件而不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负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 ,附赠品销售是双重合同关 系,即 主要是 买卖合 同,但 当事人之 间同时也发 生了赠与合 同关系 。这种观 点认为 ,将附赠 品销 售合同仅看作赠 与关系是不妥 当的。因为既然是附赠 品销 售 ,则双 方 必然要发生一种 买卖合同关系 ,且此种 关系是经营者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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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 费者 之 间所发生 的基本法律关 系。经营者附赠 品 销售 的 目的在于促 销 ,而消费者获得 赠品乃是购买一 定商 品的结果 ,可 见双 方的订约 目的主要是在于买卖 而不是 赠与 。同时 又认 为 ,赠 品不是 消费者支付一定 金钱 的代价 ,而是额外 取得 ,所以 当事 人之间就赠 品 而言又存在赠与合同。 从 这种观 点推理 下去 ,附赠 品销售 中赠 品是赠 与 合 同中的赠与物 ,而赠 与人对赠 与物 的瑕 疵一般不负 担保 责任 。这样一来 ,当有奖销售 中的赠品发生 质量 问题 消费者找上门来时 ,经营者便可 以蒙 起 “ 免费赠 送 ” 的 面 纱 而逍 遥法 外 了 。 上述 三种观 点都 主张 商业赠 品是经营 者在 主商品 之外 “ 赠送”给消 费者 的物品 。但是 ,这些物品真是 赠送 的吗?法律意 义上的赠与是指所 有人将财物或 与 财物有关 的权利无偿地让 与他人所有 的行为 ,具有单 务 、无偿的特点 ,其本 质在于双方 当事人之间在经济 利 益上 赠 与人纯 获 不利 益 ,而受 赠 人纯 获利 益 ,因 此 ,从价 值平衡上考虑 ,法律规定赠 与人对赠与物一 般 不 负瑕 疵 担 保 责 任 。然 而 ,在 商 业 赠 与 中 ,并 不 是 经营者 ( 赠与人 )己方利 益的真正减 少和消费者 ( 受 赠人 )己方利益的真正增加 。 首先 ,从会计 实务操作上看 ,目前我国的附赠 品销 售 中 ,经营者都是将商 业赠品的价值计 入主商品的经 营成本之 中 ,而不是计 入经营者销售主商 品所得的利 润之 中。这样从一方面说 ,商业赠 品与一 般商品的会 计入账没有 两样 ,商业 赠与在经济行为上 实质上就等 同于买卖 ;从 另一方面说 ,经营者不是从 自己营业所 得的利润 中返还一部分 给消费者 ,而是将 赠品的费用 摊入一般 商品的成本之 中 ,转嫁给消 费者 ,从而侵害 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所 谓的 “ 免费赠送 、让利酬宾” 绝不是 经营者 自己掏腰包 ,而 是经营者将 消费者实际 花钱 “ ”了的东西以 “ 买 赠与”的名 义给 了消费者而
所谓 附赠 品销 售行为 是指 经营者在 销售主 要商 品 或提供 主要 服务时 ,附带的 向交 易对象免费提供某种 次要商 品或 服务的行为 。现实生 活中 ,商业赠 品虽然 给消费者带 来现 代商业竞争所产生 的实惠 ,但 同时伴 生 了一些 复杂的法律问题 。因此 ,在 实践中 ,准确界 定附赠 品销售行 为的法律性 质具有十 分重要的现实 意
应 当指出 ,如果 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在其会计处理 上赠 品价 值是计入主商 品营业利润而 不是 计入主商品 营业成本 之中 ,则可以认 为其所附赠 品属于事实上的 赠与关 系 ,应该适 用 ( ( 合同法》 中有 关赠与合同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