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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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题细则
1.结题时间
学校每季度受理一次结题申请,即在3、6、9、12月的15号集中受理各单位结题申请。
2.结题办法
(1)鉴定结题(理):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教育厅申请。
(2)验收结题: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结题进行会议评审。通过结题的项目,由科研处到教育厅办理结题证书事宜。教育厅科技处将《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成果公示表》进行网上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年。
3.结题材料(一式一份,并报送电子版)
(1)申请书复印件
(2)结题审批书
(3)研究工作报告
(4)成果公示表
(5)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附目录,装订在复印件上)
(6)若成果已转化或产业化,提供本条(1)、(2)及合同书和经济效益证明(合同金额须是项目资助经费的三倍以上)
(7)若成果获发明专利,提供本条(1)、(2)及发明专利证书
(8)结题一览表(加盖各单位公章)
(9)评审费100元/项
4.结题要求
(1)项目最终成果必须与申报立项时确定的“最终成果”相符。
(2)项目最终成果,即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或提交的研究报告须注明“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资助”(全称)字样。
(3)著作类成果必须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及原本。
5.不予结题
(1)没有完成研究计划;
(2)提供的验收材料、文件、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发表论文、专著未注明“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资助”字样;
(4)成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
(5)项目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6)无故拖期的项目;
(7)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项目题目或研究内容。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不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整改后,再申请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
6.免鉴定条件
(1)项目研究成果获得辽宁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沈阳市和大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及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2)项目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等报刊上发表,发表成果内容与项目名称相符合。
(3)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备注:本办法只适用于辽宁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含教育规划项目、自筹项目)。文科基地项目、创新团队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结题由教育厅统一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