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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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 21 时的“于海明案”给 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正当防卫普法课: 于海明在 昆山市某路口与驾车的刘海龙驾发生争执,遭到多人 殴打后,刘海龙还不依不饶,拿出砍刀击打于海明,砍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刀脱落,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反杀刘海龙,致死。案件一 出,舆情汹涌,讨论得最多的是此案是正当防卫还是防 卫过当,一个重要的案情是,于海明抢到刘海龙掉落到 地上的刀之后,在 7 秒内捅了刘海龙 5 刀,在刘海龙受 伤跑向汽车后,于海明继续追砍。这个案件因为有视 频因此特别清楚。昆山市公安局直接做出于海明行为 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消案件的决定。
法 制 园 地 法制博览 2019 年 01 月( 上)
浅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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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秀英 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浙江 湖州 313004
摘 要: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我国刑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通过正当防卫经典案例的分析,了解正当
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以及如何走出正当防卫的司法困境,使人们清晰认识到正当防卫重要性,正确把握正当防卫。
三年。这个案件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作为 典型案例予以表彰。
1997《刑 法》已 经 实 施 12 年 后 的“邓 玉 娇 案 ”: 2009 年 5 月 10 日晚,湖北省巴东县 3 名政府工作人员 在雄风宾馆梦幻城 KTV 包厢对服务员邓玉娇进行骚 扰挑衅,强行拖拉邓玉娇,为免受侵犯,邓玉娇用水果 刀刺向两人,造成一死一伤,邓玉娇报警。警方以涉嫌 “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湖北省巴东县人 民法院一审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在 强大的舆情压力下,以邓玉娇心境障碍为由判决对邓 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是公民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我国刑法的 一项重要制 度,立 法 针 对 的 是 不 法 侵 害,保 护 的 是 国 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不法侵害。这项权利在 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 刑法中就正式亮相,在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刑 法 》中 进 行 了 重 大 修 改 和 完 善,目 的 是 使之能更好地体现立法旨意,保护国家和公民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同时鼓励公民同不法 侵害行为作斗争。
三、走出正当防卫的司法困境 段子: 小偷偷律师被发现了,拿刀就砍,律师大怒, 要抽刀回砍,小偷说: “慢着,我现在已经停砍了,侵害 已经结束,你 砍 我 就 违 法 了,你 只 能 及 时 制 止 我 ”,律 师一想,也对,就罢手了,没想到小偷又砍了两刀,律师 大怒,要回砍,小偷说: “你慢了,现在我已经结束侵害 了,下次你动作快点,你只能把我毫发无伤地扭送公安 机关”,说罢,小偷一刀捅进律师肚子里,说道: “我现 在拔刀了,这是 结 束 侵 害”。律 师 大 笑,我 为 守 法 而 死,死得其所。这个段子很好地说明了正当防卫司法 实践中的困境。
取得重大突破的是发生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于 欢案”,于欢和母亲被讨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母亲被讨 债人进行了非常无耻的人身羞辱,虽然报了警,但出警 干警明显不作为,在绝望中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中讨债 人,造成一死三伤。2017 年 2 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有 800 多万的民事赔偿。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上诉,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本案高度重视,派工作人员赴山东进行专 案督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认为于欢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于欢为有期 徒刑 5 年。
关键词: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 司法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4.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01 - 0195 - 02
作者简介:邹秀英( 1967 - ) ,女,本科,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任职于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研究方向,法学。
正当防卫制度脱胎于自卫权,公民的自卫权,法学 界称之为“自 然 权 利 ”,是 人 自 我 保 护 的 本 能,是 自 然 法的第一法则。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典中是 1979 年《刑 法》第 17 条,规定的比较笼统,但立法的目的非常明 确,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保护的是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 利不受侵害。多年的司法实践,这一法律条文越来越 不能适应我们的国情,严重地影响了对正当权利的保 护,为此 1997 年《刑法》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新《刑法》第 20 条原来的立法宗旨不变,但对正当防 卫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无限正当防卫条款: 指出针对公 民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公民人民安 全的暴力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世界各国对正当防卫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国 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针对的是本人或他人, 强调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相当; 瑞士刑法典规定正当 防卫不仅有遭受的非法攻击,还包括可能遭受直接攻 击的人,同时考虑防卫过程中受攻击人的精神状态,因 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免受刑罚; 日本刑法典规定也主 要是针对公民自身和他人的不法侵害。我国的正当防 卫不仅包括公民、他人、还包括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特别是 1997 年《刑法》增加了无限正当防卫,从立法 看,我国的正当防卫的范围比较宽泛,应能更好地保护 公民、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利。 二、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正当防卫却走了一段很长 的弯路: 1984 年的“孙明亮案”: 1984 年 6 月 25 日晚, 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看到郭鹏祥、郭小平、马忠 全对少女陈 × × 、张 × × 进撕拉纠缠。孙明亮和蒋小 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发生争执。随后,郭鹏祥同伴 六人寻找孙明亮进行报复,打斗中孙明亮刺死了郭鹏 祥。一审孙明亮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判处有期 徒刑 15 年,已经生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 有误,二审改判孙明亮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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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正当防卫判定,给公民带 来了很大的困扰,我认为要解决正当防卫的司法困境, 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法 制 园 地 法制博览 2019 年 01 月( 上)
浅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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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秀英 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浙江 湖州 313004
摘 要: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我国刑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通过正当防卫经典案例的分析,了解正当
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以及如何走出正当防卫的司法困境,使人们清晰认识到正当防卫重要性,正确把握正当防卫。
三年。这个案件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作为 典型案例予以表彰。
1997《刑 法》已 经 实 施 12 年 后 的“邓 玉 娇 案 ”: 2009 年 5 月 10 日晚,湖北省巴东县 3 名政府工作人员 在雄风宾馆梦幻城 KTV 包厢对服务员邓玉娇进行骚 扰挑衅,强行拖拉邓玉娇,为免受侵犯,邓玉娇用水果 刀刺向两人,造成一死一伤,邓玉娇报警。警方以涉嫌 “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湖北省巴东县人 民法院一审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在 强大的舆情压力下,以邓玉娇心境障碍为由判决对邓 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是公民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我国刑法的 一项重要制 度,立 法 针 对 的 是 不 法 侵 害,保 护 的 是 国 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不法侵害。这项权利在 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 刑法中就正式亮相,在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刑 法 》中 进 行 了 重 大 修 改 和 完 善,目 的 是 使之能更好地体现立法旨意,保护国家和公民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同时鼓励公民同不法 侵害行为作斗争。
三、走出正当防卫的司法困境 段子: 小偷偷律师被发现了,拿刀就砍,律师大怒, 要抽刀回砍,小偷说: “慢着,我现在已经停砍了,侵害 已经结束,你 砍 我 就 违 法 了,你 只 能 及 时 制 止 我 ”,律 师一想,也对,就罢手了,没想到小偷又砍了两刀,律师 大怒,要回砍,小偷说: “你慢了,现在我已经结束侵害 了,下次你动作快点,你只能把我毫发无伤地扭送公安 机关”,说罢,小偷一刀捅进律师肚子里,说道: “我现 在拔刀了,这是 结 束 侵 害”。律 师 大 笑,我 为 守 法 而 死,死得其所。这个段子很好地说明了正当防卫司法 实践中的困境。
取得重大突破的是发生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于 欢案”,于欢和母亲被讨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母亲被讨 债人进行了非常无耻的人身羞辱,虽然报了警,但出警 干警明显不作为,在绝望中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中讨债 人,造成一死三伤。2017 年 2 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有 800 多万的民事赔偿。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上诉,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本案高度重视,派工作人员赴山东进行专 案督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认为于欢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于欢为有期 徒刑 5 年。
关键词: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 司法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4.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01 - 0195 - 02
作者简介:邹秀英( 1967 - ) ,女,本科,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任职于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研究方向,法学。
正当防卫制度脱胎于自卫权,公民的自卫权,法学 界称之为“自 然 权 利 ”,是 人 自 我 保 护 的 本 能,是 自 然 法的第一法则。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典中是 1979 年《刑 法》第 17 条,规定的比较笼统,但立法的目的非常明 确,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保护的是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 利不受侵害。多年的司法实践,这一法律条文越来越 不能适应我们的国情,严重地影响了对正当权利的保 护,为此 1997 年《刑法》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新《刑法》第 20 条原来的立法宗旨不变,但对正当防 卫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无限正当防卫条款: 指出针对公 民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公民人民安 全的暴力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世界各国对正当防卫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国 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针对的是本人或他人, 强调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相当; 瑞士刑法典规定正当 防卫不仅有遭受的非法攻击,还包括可能遭受直接攻 击的人,同时考虑防卫过程中受攻击人的精神状态,因 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免受刑罚; 日本刑法典规定也主 要是针对公民自身和他人的不法侵害。我国的正当防 卫不仅包括公民、他人、还包括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特别是 1997 年《刑法》增加了无限正当防卫,从立法 看,我国的正当防卫的范围比较宽泛,应能更好地保护 公民、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利。 二、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正当防卫却走了一段很长 的弯路: 1984 年的“孙明亮案”: 1984 年 6 月 25 日晚, 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看到郭鹏祥、郭小平、马忠 全对少女陈 × × 、张 × × 进撕拉纠缠。孙明亮和蒋小 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发生争执。随后,郭鹏祥同伴 六人寻找孙明亮进行报复,打斗中孙明亮刺死了郭鹏 祥。一审孙明亮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判处有期 徒刑 15 年,已经生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 有误,二审改判孙明亮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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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正当防卫判定,给公民带 来了很大的困扰,我认为要解决正当防卫的司法困境, 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