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员工离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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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员工离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完善员工离行管理机制,规范员工离职流程,提高员工管理质量,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离行管理。
第二章离行类型
第三条员工辞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行辞退
(一)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
3、因失职给本行造成严重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行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本行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商解除应当签定书面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本行应告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协商是否续签的事宜。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章离行程序
第七条员工辞职程序
(一)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综合管理部。
(二)员工递交辞职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填写《村镇银行员工离行审批表》,员工本人在该表上签字。
(三)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记录作为附件报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确认:
1、员工工作移交,完成业务审计或离岗检查;
2、收回员工门卡、权限卡、工号牌、工作证、办公用品等;
3、注销内、外网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业务系统权限;
4、完成工资清算;
5、集体宿舍迁出;
6、其他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的手续。
(四)综合管理部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村镇银行员工离行审批表》、员工辞职报告、审计报告或离岗检查报告报送综合管理部。
(五)综合管理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1、薪酬福利清算;
2、教育培训经费赔偿;
3、招聘费用赔偿;
4、特定身份人员信息注销;
5、其他离行手续。
(六)村镇银行领导班子成员离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他员工由综合管理部审批。
(七)综合管理部办理退工手续:
1、开具退工单,办理退工手续;
2、更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3、按照员工管理权限,退还劳动手册、护照、通行证等;
4、按照本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出。
第八条本行辞退程序
(一)综合管理部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同级工会,由工会出具意见,综合管理部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
(二)综合管理部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本人签收通知;
(三)综合管理部填写《村镇银行员工离行审批表》,员工本人在该表上签字。
(四)其余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至第七款规定执行;员工因违规违纪被本行辞退的,还应遵守本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一)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或提前三十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的证明;
(二)村镇银行管理部填写《村镇银行员工离行审批表》,员工本人在该表上签字。
(三)其余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至第七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执行脱密期
本行员工离行涉及脱密期的,按照《村镇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清算与赔偿
第十一条离行员工薪酬福利
离行员工的薪酬福利按照本行薪酬管理办法及福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脱密期薪酬
(一)员工脱密期内薪酬等级和薪酬档次不变;
(二)员工脱密期内停止享受月基本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以及其他所有奖金、津补贴等;
(三)员工脱密期内继续享受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停止享受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等其它补充福利;
(四)如脱密期协议有约定的,按照脱密期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离行员工赔偿
(一)教育费用赔偿。
1、享受过本行教育培训奖励的员工,未满服务年限辞职或本行辞退的,应赔偿教育培训奖励费用;
2、与本行签定公派学习(培训)协议的员工,应按照协议规定赔偿公派学习(培训)费用;
(二)招聘费用赔偿。
本行通过猎头公司引进的高端人才,未满服务年限,员工辞职的,应赔偿相应的招聘费用;被本行辞退的,应根据人才引进协议处理。
(三)员工违反本行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本行相关损失。
(四)本行规定的其他费用赔偿。
第五章离行责任
第十四条本行延长办理时间
员工自提交《村镇银行员工离行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后,可以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办理离职手续,本行应予办理,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延长办理员工离行的时间:
(一)根据本行规定,执行脱密期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与本行存在约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延长办理时间
员工离行材料不符合本行规定、员工拒绝配合本行办理离行手续或者因员工个人原因而延长离行办理时间,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离职声明
员工离行前应签收离行告知书,明确离行后不得再以本行员工的身份或原有职务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得利用在本行工作期间获得的全部信息资料以及其他资源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任何活动,本行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害,保留向
离行员工追诉的权利。
员工离行后,本行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有关报纸或网站上发布员工离职声明、披露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离行信息登记
综合管理部应开展离职谈话,做好离行人员台帐,记录离行原因及离行后去向等信息。
第十八条离行关系转移
员工离行后,其劳动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社保关系等由综合管理部按有关规定转出。
由于离行员工原因造成以上关系不能转移的,其后果由离行员工本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离行档案
离行人员材料由综合管理部妥善保管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