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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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分析作者:丁欣威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2期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征信现状;发现存在缺乏系统的个人征信评估标准、个人征信档案的隐私保护力不够、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导致的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较低等问题;进而从个人信用意识的提升、法律法规的完善、信用机制的提升等层面提出了加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9.12.068
在当下互联网主导的新经济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在经济发展的当今及未来趋势中都占据越来越高的地位。互联网经济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也伴随出现众多的问题。一方面,P2P平台跑路问题凸显,截至2016年二季度,高达1602家平台出现问题,较多的社会民众受到较大损失,乃至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严重的质疑性和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P2P平台对借贷信息进行审核和通过时,对借款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审核存在较大的疏漏,从而又造成P2P平台的较大损失;再者,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着诸多的弊端,比如微信、银联等在扫码和支付中出现的盗刷;最后,受传统理财观念和经济信息的落后等因素影响,众多平台在理财产品的推广上,大部分企业仍只满足于保底型产品和满足借贷等要求。由此可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迫切感和紧急性越来越明显。
1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1.1 以政府主导为核心的征信体系
当前,我国金融发展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毫无疑问还是政府主导下所设立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及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性城市银行和地区性农村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因而,在这种金融组织结构下,征信信息的主要来源还是以政府部门为主。
1.2 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双向信息交流机制
人民銀行在货币、汇率和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着主导权外,也对全国的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也有着监管权。当监管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互联网平台中记录下的相关信息时,此时可以对各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来进行整理汇总并保存下来。同时,当商业银行在处理用户关于信用信息方面的问题时,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便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信息来源,帮助他们查询到用户的信用记录和所需信息。
1.3 个人征信运作面向市场化趋势
当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下,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虽然是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信息储备的记录情况下主导下开展的,但一些发展状况呈现行业主导优势的企业也开始更多的参与到互联网征信平台中。加之,在市场开放的状况下,个人征信体系将会出现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态势。
2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征信数据标准难以统一
目前我国构建个人征信体系的方法还是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其发展根基,因而,在此程序下征信系统的对接就成了十分严峻的问题。反观我国当前的个人征信状况,征信数据缺少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标准难以统一。
2.2 信用信息设计不全面
互联网征信平台中关于个人信用行为的信息涵盖了投资理财、信用和住房信贷和其他网络消费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国民经济行为特点,我国绝大多数民众的信贷和消费行为多是难以查阅或者可参考性较低的经济行为。
2.3 个人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护
个人信用数据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隐私,如个人基本信息、消费信贷状况、基本资产状况等。但在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同时,由于网络平台的安全性问题及信息传播的杂乱,个人数据资料很难只在合法范围内被加以使用,信息泄露、信息盗刷、信息骚扰等层出不穷。
2.4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行业自律组织缺失
个人征信体系构建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等在当下的发展态势下仍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互联网金融极速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互联网及相关金融活动中,从而使得经济活动中金融业得到飞速发展,信用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缺少法律约束造成的个人的信用风险案例层出不穷。同时,我国也极其需要完善征信行业自律协会的建设。当下,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协会,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众多和宽泛,其他涉及到征信信息收集管理的部门、组织、机构、公司仍缺乏相应的自律管理组织来进行监管。同时,这些存在自律协会的金融机构,其行业内部成员在对征信监管的过程中上难免存在疏漏、违反法律法规甚至监管过程的不专业造成错误等。
3 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使得个人信用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信息处理程序更为简单,从而降低了信息采集成本。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网络用户对自身信用信息隐私的保护意识较为薄弱,使得风险问题更加凸显。
(1)加强信息隐私保护。为了防止信用信息泄露的发生,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从而使得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都处于监管范围,并且监管机构针对不同的征信机构和针对不同的信息处理过程可设立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密码等。
(2)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的输出中注意多重保护。在信用结果使用过程中,应该明确规定信用报告可查看范围,在使用过程中要明确用途和方向,并在相关机构做好申请和登记,使用机构只有在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查看个人信用状况。
(3)对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惩处。目前而言,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个人相关信息泄露之后,难以找寻其源头。并且,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息泄露和违法传播的惩处力度不够。因此,监管机构在明确责任主体之后,运用技术手段对数据库进行修整并对相关人员按事情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惩罚;对信息传播过程中,无视信息源头蓄意传播的,也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2 建立统一管理平台
目前来说,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共享机制明显的分化为两条道路:一条是线上和线下的机构共享信息;另一条是线上的机构共享信息。这两种已互联网应用为界限的道路直接造成了我国在信用体系道路的分化。首先,以央行为核心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拥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从而对个人用户来说,几十年的个人经济行为相关的信贷信息资源均有所记录;再者,以互联网平台为主的征信机构近年来掌握着与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网络社交等信息相关的数据资源,这部分数据庞大且易于获取。对于互联网平台和传统征信信息的收集范围和层面,应注意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对应的共享准则。
3.3 完善信用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
(1)完善个人信用信息资源收集的方法和途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背景的传统征信模式和以互联网金融下发展起来的芝麻信用征信系统为依托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在当下的信用信息收集过程中,收集方式相对割裂,各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但在信用产品使用的用户上又存在交叉性,因而有必要将彼此的信息收集渠道向对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