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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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模板】

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模板】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式五份);
7、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选择所需办理事项,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同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
2、审核:县水利局对审批事项进行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如需特别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否则视为不需进行特别程序;
3、审批: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进行办结出文,并将办结结果上传到平台,按规定流程进行办结;
4出件: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出件。
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1、建设方案已拟定;
2、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完成。
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2、项目批准文件(一式两份);
3、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时间)
联系电话
********
投诉电话
********

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信息表【模板】

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信息表【模板】
或者证照
返还申报材料
行政服务事项登记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2013年10月20日
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经营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事项权限
■市本级 □ 升级下放 □省级委托 □省级
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面向企业的服务信息
服务单位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方式
□网上■窗口
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部门
是否联合审批
□是■否
联合审批部门
办理地点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许可依据
1、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工商食字[2012]3号);2、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保化[2012]41号)
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2013年10月20日
事项名称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初审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所需填写
表格名称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初审阶段
环节名称
材料受理
办理部门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人员及职务
(AB岗位制)
A:XXX
B:孔丽
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
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书面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受理(必要)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样本说明【模板】

样本说明【模板】
数量限制

申报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5.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6.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7.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
8.水利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9.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服务表格名称及下载途径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网上申报或相关内容查询
******/(宁夏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县宝丰路372号县公共作服务大楼**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厅水务局窗口
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位名称
**县XX局窗口便民告知卡
事项名称
只有办理项的需加主项和子项名称,只有子项的需加主项名称。
受理条件
1.
2.
3.
.....
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审查科室—决定单位—送达窗口(为具体名称)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0952-XXXXXXX (受理人员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审批
事项编码
*********-SLC-XK-216005-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主体
**县水务局防汛办
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企业、公民
申请条件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二、事项编码:******XK********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办理部门:漯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六、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七、办理地点: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八、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九、办理依据: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第五条第二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十、结果样本:《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河南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jpg 十一、收费信息:不收费十二、收费依据:无十三、联系电话:********十四、监督电话:********附件一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览表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附件四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事项申报材料一览表说明:1、电子表单、材料样本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方便办事群众办事,此两项为必填项;2、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3、提交资料时按序号顺序整理。

漯河市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表单和材料样表河南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领表(电子表单)申领单位:(盖章)报送日期: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制二○一七年填表说明1、“申领单位”填写单位全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相符),并加盖公章。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2.项目编码:440123.子项名称:无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适用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第1款: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9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五、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六、决定机构中国证监会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适用于简易程序的产品包括常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理财基金和交易型指数基金(含单市场、跨市场/跨境ETF)及其联接基金。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克拉玛依路政管理局目录一、克拉玛依路政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二、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流程三、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四、行政许可申请书(空表)五、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空表)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样本)七、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样本)八、监督检查举报办理地址:克拉玛依市塔河路号克拉玛依路政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三)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八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的许可;( 九)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国省道、管辖范围内的专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流程申请人准备所需材料,向相应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定形路政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不属于本机构式材料缺少需受理范围不予审查补正材料受理受理申请符合当场决定县级路政管理机构进行现条件的当场审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查市级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当场许可或不予许可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制作并发放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案件办理流程申请人向路政管理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路政管理局对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审查不合格发放《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超过吨的车辆到自治区路政管理局办理。

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按照行驶线路,对需要护送的超限运输车辆联系护送人员及护送车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一、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二)项目编码:44044。

(三)子项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四)适用范围: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4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受理机构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审核机构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决定机构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34条。

十、申请条件申请人获批准并已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规定。

十一、禁止性行为名称变更申请不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第二章以及第三章规定的情形。

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原名称;(2)关于代表机构变更情况的说明;(3)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拟用新名称;2.如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提供股权变更的详细资料;申请人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按新设代表机构标准提交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的审批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以及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审批2.项目编码:440143.子项名称:无4.适用范围:住所地在陕西的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不涉及以下情形: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本指南仅适用于上述事项,本许可项目下其他事项应报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doc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doc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主体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税分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流通许可办理类型名称A类:保健食品流通许可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保健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保健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贮存、运输保健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7、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7条、32条、34条)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新设立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一份);2.拟设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5.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图(一份);6.经营区总平面图(包括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的仓库等辅助场地)一份;7.经营区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等)一份(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8.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施、设备、工具清单(一份);9.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份);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培训记录复印件一份(须出示原件);11.拟经营品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12.拟经营品种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13.拟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服务指南的基本要求1. 公开透明: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公开发布,以便申请人查阅和了解。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许可办理进度、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办理结果。

2. 规范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确保申请人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3. 简化流程: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避免重复办理和重复提交材料,减少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4. 便捷服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和渠道,如在线申请、自助办理、邮寄办理等,方便申请人进行办理。

5. 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申请人的权益和义务,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对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二、服务指南的内容1. 申请条件:明确行政许可所需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经验要求等。

2. 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以及各个环节所需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3. 申请方式:提供多种便捷的申请方式,包括在线申请、邮寄申请、自助申请等。

同时,明确申请所需的材料和格式要求。

4. 办理时限: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确保申请人能够按时获得办理结果,避免拖延办理和超时办理。

5. 监督投诉:明确申请人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和投诉,包括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

并规定对于监督投诉的反馈处理程序。

6. 附则:包括违反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处罚措施、申请人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服务指南的制定和宣传1. 制定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制定并编制服务指南。

2. 宣传工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以便广大申请人了解和使用。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更新和发布最新的服务指南。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南【模板】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南【模板】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新疆银保监局
2019年7月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事项
二、办事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和平北路11号新疆银保监局。

三、办理时间
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新疆银保监局办公室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出具加盖新疆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新疆银保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的,经新疆银保监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新疆银保监局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新疆银保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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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1.项目名称: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审批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
6.办事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条件的。

8.申请材料
9.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10. 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项目名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
6.办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 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 项的限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的。

8.申请材料
9.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10. 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含保险公司相互代理)
1.项目名称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四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
6.办事条件
(1)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2)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4)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5)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6)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
9.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10.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纪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中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1.项目名称
中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
6.办事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
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中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

8.申请材料
9.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10. 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项目名称
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
6.办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 项的限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的。

8.申请材料
9.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10. 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
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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