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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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0年最新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方法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分:(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周边原有项目房屋相毗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归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跨区、跨街道或者乡(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

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代表。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业主大会组织与程序要求(范本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业主大会组织与程序要求(范本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业主大会组织与程序要求简介业主大会的组织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固定时间召集业主大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公示,以方便业主参与。

2.业主大会的召集应采用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内容应包括大会时间、地点、议题等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确保通知及时送达,以便业主做好准备。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业主名册,确保召集业主大会时能够通知到每一位业主,并准确记录出席与缺席的业主。

4.业主大会应当在普通业主的大会和全体业主的大会之间进行。

普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企业召集,全体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发起。

业主大会的程序要求1.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主持,保证会议秩序。

2.业主大会应当确定一个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议内容。

3.业主大会的议程应提前公示,确保业主对待讨论的议题有所了解,并可以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和建议。

4.业主大会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业主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5.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依法进行,采用公开投票方式,确保每位业主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6.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确保决策的有效性。

业主大会的法律效力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在小区内进行宣传和执行。

2.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在决议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决议所做的规定。

3.如果业主大会的决议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结论了解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中关于业主大会组织与程序要求的规定对业主和物业公司非常重要。

通过遵守规定,可以确保业主大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业主们的利益和权益。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并将业主大会的决议付诸实施,为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发展做出贡献。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该条例旨在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对物业行业的影响等。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意义1.1 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能够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1 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功能和管理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障基本的生活服务、处理日常的维修事务等。

此外,条例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小区的安全和舒适性。

2.2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要求,包括选举产生、任期和职责等。

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促进业主的参与和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3 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

通过明确费用管理的规范,可以有效减少费用的浪费和滥用,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2.4 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了健全的纠纷处理和仲裁机制,为业主和租户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

条例规定了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以及仲裁结果的执行和违约处罚的规定,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有效性。

2.5 物业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的物业管理,维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由业主共同拥有的、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场地设施等在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保管、使用、开发等各项活动。

二、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承担对物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物业管理单位行使管理职责,并应当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物业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物业存在的各种问题,防止事故和意外发生,保障业主及其使用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批物业管理方案、批准物业管理费用和决定物业管理区的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具体组织和程序按照业主大会的章程进行。

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由物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组织;(二)参加业主大会的人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并且代表的物业面积和物业价值达到法定要求。

四、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方案是指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保管、使用、开发等各项活动的计划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二)物业的使用管理和服务项目;(三)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和使用规定;(四)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五)其他涉及物业管理的事项。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后履行管理职责,并按照物业管理方案的要求合理开展管理工作。

五、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业主为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服务、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必须遵循服务、安全、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区的管理,促进社区文明互助、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能,有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三)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四)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五)具备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的设备和硬件设施。

(一)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四)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五)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的收取与管理;(六)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的居住公约,监督业主遵守。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有权组建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定;(三)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四)监督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汇报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使用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比例每月缴纳的费用。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明,并定期进行管理主体评估。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设备维修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向业主和住户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向业主和住户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当公示,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的调整应当征求业主大会的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要求其缴纳。

第四章社区秩序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社区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理社区内发生的纠纷和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如发现管理不善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四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物业装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杭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业主和居民。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服务居民、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且依法办理物业备案手续,定期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卫生与整洁,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组织居民进行消防演练。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如日常维修、快递代收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权益第十一条业主和居民有权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和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进行损坏或破坏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和举报相关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如限制停车、收取额外费用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生活环境和共有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物业和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方主体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居民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环境的和谐和有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或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设立。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二)具有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居民权益的经济能力;(三)具备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从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自己的基本信息和服务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职责,不能擅自变更或增设业务项目。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二)保洁和环境卫生;(三)安全和防火监控;(四)停车和交通管理;(五)绿化和景观管理;(六)垃圾分类和处理;(七)房屋维护和翻新;(八)居民权益保护;(九)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业主或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缴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透明公开,不得随意增加或乱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报告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最新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全文)

最新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全文)

(0月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0月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0月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目录一、总则1.1 定义1.2 适用范围1.3 管理原则1.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要求二、物业的筹备与移交2.1 物业的筹备2.2 物业的移交三、物业的日常管理3.1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3.2 物业服务合同3.3 物业服务内容3.4 物业服务费用3.5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四、物业的维修与养护4.1 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4.2 物业维修养护的费用4.3 物业维修养护的程序五、物业的使用与维护5.1 物业的使用规定5.2 物业的维护责任5.3 物业的环境保护5.4 物业的消防安全六、业主的权利与义务6.1 业主的权利6.2 业主的义务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7.1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职责7.2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八、法律责任8.1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8.2 业主的法律责任8.3 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九、附则9.1 解释权9.2 生效日期附件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物业维修养护程序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一、总则1.1 定义(此处列出合同中涉及的关键术语的定义)1.2 适用范围(此处说明合同适用的范围,例如适用于杭州市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等物业)1.3 管理原则(此处阐述物业管理的原则,例如公开透明、业主自治等)1.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要求(此处列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二、物业的筹备与移交2.1 物业的筹备(此处说明物业筹备的程序和责任主体)2.2 物业的移交(此处说明物业移交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三、物业的日常管理3.1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此处说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程序)3.2 物业服务合同(此处列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3.3 物业服务内容(此处详细描述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3.4 物业服务费用(此处说明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3.5 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此处说明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责任主体)四、物业的维修与养护4.1 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此处说明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4.2 物业维修养护的费用(此处说明物业维修养护的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4.3 物业维修养护的程序(此处详细描述物业维修养护的程序)五、物业的使用与维护5.1 物业的使用规定(此处列出物业使用的规定和限制)5.2 物业的维护责任(此处说明物业维护的责任主体)5.3 物业的环境保护(此处说明物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要求)5.4 物业的消防安全(此处说明物业消防安全的责任和要求)六、业主的权利与义务6.1 业主的权利(此处列出业主的权利)6.2 业主的义务(此处列出业主的义务)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7.1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职责(此处说明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7.2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此处说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八、法律责任8.1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此处列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8.2 业主的法律责任(此处列出业主的法律责任)8.3 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此处说明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九、附则9.1 解释权(此处说明合同解释权的归属)9.2 生效日期(此处说明合同的生效日期)附件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物业维修养护程序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份示例合同文档,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房屋装修与装饰管理规定(范本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房屋装修与装饰管理规定(范本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房屋装修与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物权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和维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地区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办公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涉及房屋的装修与装饰工程。

第三条定义1.房屋装修:指业主或使用单位对房屋进行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活动。

2.装修单位:指从事房屋装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3.装修承诺:指装修单位与业主或使用单位签署的合同文件,约定装修期限、质量标准等事项。

4.装修监理:指由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相关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员,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安全第一房屋装修预计施工期间,装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地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装修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和环保标准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五条资格认证从事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施工人员的证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保护环境装修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不受到影响。

第七条监理制度装修单位应配合装修监理的工作,接受监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装修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提高装修质量。

第三章装修管理第八条装修申请业主或使用单位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应向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合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第九条装修准备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受理装修申请,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与业主或使用单位签订装修承诺,并安排装修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施工期限装修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承诺的期限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

2019-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word范文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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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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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

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

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并接受业主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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