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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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的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的30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的情况下签了字。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的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628元,由二原告承担10278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5000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的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的100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李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李民将100万元借给李航的借贷合同是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但由于李民购买的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的妻子张红的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的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的思考和感悟!法院的判决讲究的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她有自身的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她的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暴露的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四、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
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第三步,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简言之,即:
1.对请求权的排除。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
第五步,归入或涵摄
归入又称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第六步、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所谓消极的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
第七步、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
尽管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已经成立,但是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