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篇

篇一: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保护水杉原生种群及其栖息地,维护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属野生生物类中的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所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境内的东部XX 片和西部小河片的法定范围内。

禁止非自然保护区居民违法迁入自然保护区境内。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在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分区详细规划和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途径;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相关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搞好所属区域的共建共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等做好工作。

第十条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联防联保组织负责制定保护公约,开展保护宣传教育,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管理、建设、利用和科研的需要,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界桩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标分别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损坏保护区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十三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野外用火。

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伐、毁坏国家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因雷击、病虫害、火灾、自然衰老等原因必须采伐的林木,应当按程序报批。

自然保护区内水杉原生母树及其他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挂牌保护,由林权所有者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转让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转让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原有权属关系不变,但其经营利用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采石(沙)和征占保护区林地。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采伐活动。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采伐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依法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采伐计划并经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河流和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地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有害生物进入自然保护区,严防有害生物侵入,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

确需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防。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防止蔓延,并及时上报。

林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严格按程序处置、报告疫情,严防动物疫源体输入输出自然保护区。

第三章建设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详细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可以科学利用实验区内的资源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生态型产业。

第二十二条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的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相关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实验区宜林地进行统一规划,鼓励扶持区内居民植树造林、退耕还林。

在自然保护区内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新型替代能源,鼓励沼气利用、改灶节柴等降低森林资源消耗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开展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珍稀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珍稀野生植物的繁殖培育,发展优良种源及其应用技术;以保护对象为重点,组织开展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管护、宜林地植树造林、林副产品采集加工、旅游服务等劳动生产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用区内居民。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

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侵占和损坏自然保护区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至10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捕杀、盗窃、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

(五)破坏自然保护区内历史文物、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二:XX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位于东经122°42′14″至123°18′05″,北纬51°17′42″至51°56′31″范围内,总面积167213公顷。保护区区界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为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大兴安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XX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示范基地;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生态环境监测和参观、考察、旅游等项活动;(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建设、严格保护、有效管理、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大兴安岭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的防火、科研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负责防火监测预报、林火扑救和区域防火指挥;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的防火巡护检查、火源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设立标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界标、标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第十一条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勘探考察、拍摄影视照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到保护区管理局办理入区通行证。

第十三条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及各项设施。第十四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局。确因科研需要必须采集标本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采集。

第十五条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勘探考察、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有偿使用保护区资源,所收费用用于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严禁在保护区内砍伐、办厂、狩猎、捕捞、放牧,开垦、开矿、烧荒、采石、采药、挖沙等活动。

保护区内禁止采集偃松种子。确因科研需要采集偃松种子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实验区内限量采集。

第十七条出版发行宣传保护区的有关材料、影视专题片、图片、画册等,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供存档的书刊和拷贝。

第十八条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受保护区管理局领导,业务上受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保护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九条对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标本采集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保护区内设施设备的,处以损毁设施设备价值一倍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工程设施,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违法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办厂、狩猎、捕捞、放牧、开垦、开矿、烧荒、采石、采药、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擅自到保护区内采集偃松种子的,没收种子,并处以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妨碍保护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三:XX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XX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XX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境内,具体范围和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城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进行国土资源等规划时,涉及到保护和管理湿地的,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衔接一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XX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所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

(三)制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自然保护区资源信息档案,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灾害、污染等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七)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九)建立自然保护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区保护知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及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经核实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者以奖励。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经国务院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

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十三条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围垦、填埋)、烧荒、开矿、挖草皮、取土、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网栏等自然保护区界标;(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设立排污口、破坏渠道、河道、闸门等设施;

(七)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围垦、填埋)、烧荒、开矿、挖草皮、取土、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

(二)对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自然环境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项目的;(四)违法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超越权限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八仙山 简介 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距蓟县城东北30公里,地处京、津、唐、承四市之腹心,东临金碧辉煌的清东陵,西接巍峨壮观的黄崖关长城,南濒碧波荡漾的翠屏湖,北依雄奇险秀的雾灵山。这里是天津市地势最高、群峰汇集的地方,900米以上的山峰有19座,主峰“聚仙峰”海拔1052米,是天津市最高峰。其总面积达5360公顷,森林覆盖率达95%以上。 八仙山原名“八仙桌子”,相传铁拐李等八位散仙遨游东海经过此地,被这里云遮雾罩的奇峰、峡谷、幽林、秀水所吸引,便降下祥云,在一块两米见方的巨石旁野餐小憩,后来人们把这块巨石称为“八仙桌子”,这万亩山林因此得名“八仙山”。 八仙山在清朝时期被划定为清东陵的“风水禁地”,封闭达280多年,这里乔木伟岸,灌木丛生,芳草萋萋,藤萝蔓绕,人迹罕至,故“藏在深闺人未识”。八仙山动植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95%以上,这里是天津市地势最高,山峰最多,降水最多,森林覆盖度最大,生态环境最优越,生态系统最完好,群峰奇秀,谷壑幽深,万木争荣,风光诱人的地方,独特的天然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不仅在华北地区,即使在世界同纬度地区都是罕见的,1995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9年被国家科协批准为全国首批科普教育基地,是国家地质公园——峰林峡谷景区最典型的代表,被专家誉为中国北方的“西双版纳”,而且享有“津门第一山”的美誉。 八仙山景区地质遗迹丰富多样,其中最具观赏价值和科研价值的品牌遗迹是石英岩峰林峡谷地貌,峰林上栩栩如生的动物奇石,刀劈斧剁般的天梯,峡谷中河流高阶地,万卷天书地层,美丽壮观的石瀑布,世界奇观

太古界与元古界地层之间8亿年跨越,太古界25亿年长寿石等。 一、珍奇丰富的植物种类 保护区内的森林,起源于距今七千万年前的新生代第三纪时期,到清朝中叶仍保持着原始森林的面貌。清朝末年以来,由于人为影响,使原始森林遭到破坏。后来在原始森林泯灭的地方,又萌生出次生林,历经沧桑演绎至今,形成了次生阔叶林区。 在保护区内,生长着热带、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带等区域多种植物,据初步考证,保护区内有高等植物1000余种,其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七种,区内主要森林植被类型有:油松林、落叶阔叶杂木林、蒙古栎林、栓皮栎林、辽东栎林、榆木林、山杨林、核桃楸林、栾树林、枫树林、白蜡林、丁香林、悬钩子林等。藤本植物种类多、数量大、穿插攀援林中,形成特殊的密林景观,著名的野生猕猴桃满山遍野,藤蔓上一簇簇的果实,碧绿翠滴,营养价值,药用价值被誉为“水果之王”。每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八仙山都要举办大型幽林采珍活动,届时有成千上万游客到这里可采摘到:猕猴桃、山核桃、野山楂、野葡萄、甜酸梨、木耳、蘑菇等上百种山珍野果。 八仙山是一座天然大花园。各种花卉争奇斗艳,从春到秋,花开花落接连不断。春季有迎春花、山杏花、山桃花、山梨花、迎红杜鹃等等,夏季有东陵八仙花、中华秋海棠、山梅花、丁香花、照山白等等,秋季有石竹花、旋复花、角蒿花、野菊花、百日红等等,其中被科学家称作“模式植物的花卉”有“东陵八仙花”、“迎红杜鹃花”,弥足珍贵。 这里也是天然中草药宝库,区内生长着各种名贵中草药200多种。主要有:丹参、桔梗、知母、柴胡、玉竹、沙参、百合、远志、黄岑、地黄、苦参、藿香等,品种极丰富,在林下和山阴沟谷潮湿之处可见到多种蕨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基地园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单位制定了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本文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供你参考!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1 为了营造院内良好的办公、居住环境、维护单位正常上班秩序,确保大院治安,结合本院内实际,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是进入院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大院内的统一管理,一律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 二、在院内上班、住宿的干部职工,有预订固定车辆停放位置的,须对号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否则门卫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着院内干部职工机动车辆逐年增多,院内容纳停放车辆极为有限,没有预订车辆位置的,不能随意将其车辆乱停乱放在本院内,否则由车主承担一切后果。 四、院内球场是本单位干部职工唯一的体育活动场地,原则上不许停车。为球场停放开放时间是23:00至8:00,其余时间不允许将车停放在球场,以确保干部职工球场正常使用。 五、其他车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院内停放,酌情适当予以安排,但必须经门卫按指定地点停放。需缴纳占地费按20元/辆收取(超过00:00另按小时计费收取)。

六、从20xx年04月01日起,单位的干部职工需要预订停车位,原则上先满足本院内上班干部职工的预订,每辆每月为60元。其次是调离单位并还居住在院内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每月为80元。若有剩余的车位适当考虑外单位人员(含在院内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按月150元收取车辆占地费。 七、院内停车收费不属于垄断经营性质,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 八、上级领导及兄弟单位入院内进行公务活动的车辆,有门卫统一调制停放位置。 九、本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XXXXX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2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公司内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区域规定: 1、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员工机动车停放区域,在蕴川路厂区之外工作的员工若驾车进入蕴川路厂区,须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内。

公司车辆出入 停放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出入车辆及车辆停放管理,使出入车辆和停放车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部门 1、安全部保卫(门卫)。 二、职责 1、进入公司内所有车辆出入、停放各项工作的管理,统一由公司安全保卫(门卫)负责。 2、文明待人、礼貌用语、对进入厂区外来车辆要耐心解释公司的管理规定、积极疏导、热情指引方向及停放位置。 3、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对进入车辆告知事项包括:限速5公里,禁止鸣笛,厂区禁止吸烟、喝酒,车辆允许停放位置及本规定的要求,避免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 5、凡出入车辆必须履行停车安全检查,登记所携带物品,核实出门证内容。 6、对违反本规定或公司管理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罚。 三、管理范围 1、出入厂区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的行为规范。 2、各停放车辆区域的行为规范。 3、车辆出入的检查、登记。 四、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1、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厂区时,必须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司机在门卫处需登记车牌号码、进厂时间、事由、及接洽的部门,并由门卫通知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放行。 2、车辆进入厂区内限速5公里,不得超速,禁止鸣笛,禁止抢

道、超车、占道,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慢行、谨慎,要按照指定地点整齐停车。 3、车辆行驶中,严禁急刹车、急转弯,前后车距应保持在5米以上,。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4、除公司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车间,区域界限划分为:公司办公楼围墙,主干道路口以东。 5、进入公司车辆要保持清洁,严禁携带垃圾、杂物、危险品等进入厂区。 6、严禁酒后驾驶或在厂区内喝酒、吸烟及乱扔垃圾、纸屑等杂物。 7、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入厂区。 8、所有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装卸货物,必须经门卫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后,由收货、发货负责人到门卫带车进入厂区,对进入厂区所出现的违规行为,由收货、发货负责人负责。 9、所有等待装卸货物车辆应按照指定地点有序排队,不得堵塞车间门口等交通要道,以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10、任何外来车辆驾驶员或随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经同意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罚,由承接部门承担。 11、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出现的事故,由车辆驾驶员本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12、进入公司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安全保卫(门卫)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五、停放管理规定 1、公司停车场分为五个区域:一区属公司车辆停放区;二区为属私家车停放区;三区属私家车停放区;四区属公司班车停放区;五区属非机动车停放区;其它地方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95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二)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点)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点)。 保护管理站(点)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 保护管理站(点)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 保护管理站(点)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船)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 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哨卡、检查站等),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一、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特订立本管理规定,供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厂区环境。 二、管理规定: 1.机动车停放共规划3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办公楼后侧: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b.办公楼前停车场:供访客车辆临时停放; c.办公楼前左右停车场: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2.入厂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各入厂车辆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车位,若 固定车位已满时,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车辆停放到 停车场。 3.访客车辆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引停于停车场; 4.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将漆上入编号,以便识别。 5.车辆进入厂区及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6.除规定区域外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一、为维护公司家属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公司家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武装保卫部治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安办”)负责公司家属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三、进入家属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家属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四、所有车主必须在家属区门口刷卡进出,并在规定泊位内停放车辆,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白天(8时——20时)停放费3元;夜间(20时——次日8时)停车费5元;公司职工办理月卡停车费用50——80元,公司外人员办理月卡停车费100——120元,月卡只限本车使用。 五、大货车(2吨以上)、集装箱车等大型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家属区。 八、严禁车主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家属区内,进入家属区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车辆带货驶出家属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户主到治安办办理放行手续,方可驶出。 十、不得在家属区内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车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车辆进入家属区不得鸣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爱惜公物,不得损坏车辆进入管理系统和小区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车主停车出入卡遗失,要立即到治安办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十三、车主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治安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五、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1、在小区没有租车位的车主,请把车停放在小区临时车位,小区商铺前面的车位为临时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每个车位如果贴有车牌号码则表示已有主人的了。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中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名录

中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名录我国目前国家公园概念上的建设类型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森林公园。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1982年,我国第一处森林公园——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批准建立。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立森林公园2067处,总经营面积1569万公顷。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660处,经营面积1125万公顷,省级森林公园955处。 2.自然保护区。 1956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各界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保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才步入依法桃源洞国家森林公园发展的“快车道”。2003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宣布,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197处,各类自然保护区1757处,总面积近1.33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3.2%,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3.风景名胜区。 截至2004年,中国已经建立风景名胜区677个,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 4.生态示范区。至2000年,全国已有首批33个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地、县和单位被国家环保局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5.国家地质公园。至2004年,中国地质公园建设工作已推进了3年多,国家地质公园的数量已达到了85座。 另外,还有国家级的湿地保护区、国家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等。 森林公园 北京 西山国家森林公园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蟒山国家森林公园小龙门国家森林公园云蒙山国家森林公园鹫峰国家森林公园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大兴古桑国家森林公园大杨山国家森林公园霞云岭国家森林公园黄松峪国家森林公园北宫国家森林公园八达岭国家森林公园崎峰山国家森林公园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喇叭沟门国家森林公园天津 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 河北 海滨国家森林公园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磬棰峰国家森林公园金银滩国家森林公园石佛国家森林公园清东陵国家森林公园海滨国家森林公园辽河源国家森林公园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五岳寨国家森林公园白草洼国家森林公园天生桥国家森林公园黄羊山国家森林公园茅荆坝国家森林公园响堂山国家森林公园野三坡国家森林公园六里坪国家森林公园大茂山国家森林公园白石山国家森林公园武安国家森林公园狼牙山国家森林公园前南峪国家森林公园桃源洞国家森林公园驼梁山国家森林公园木兰围场国家森林公园蝎子沟国家森林公园仙台山国家森林公园丰宁国家森林公园 山西 五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天龙山国家森林公园关帝山国家森林公园恒山国家森林公园云岗国家森林公园龙泉国家森林公园禹王洞国家森林公园赵杲观国家森林公园方山国家森林公园交城山国家森林公园太岳山国家森林公园五老峰国家森林公园黄河口国家森林公园老顶山国家森林公园乌金山国家森林公园中条山国家森林公园太行峡谷国家森林公园黄崖洞国家森林公园管涔山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自然保护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明 一、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地点”指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自然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五、“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六、“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科学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后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七、“功能区调整后土地权属状况”是指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区调整后,其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变化状况及是否存在新的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八、“功能区调整后管理协调状况”包括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变化后的区内是否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 九、“功能区调整后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区调整前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变化对比以及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十、“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分析及其评价”指范围调整前后自然保护区内社会经济的对比分析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口分布、密度、民族状况、主要生产方式; 2.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及运输等情况; 3.土地与其他资源的开发状况; 4.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 5.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法规规定,为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制定本制度。 1、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公司车辆,应按规定划分的停车场所集中停放。 2、根据运输危险品类别分两个停车场存放。即:主车、槽车在后院停放。小车,应急车在前院停放。 3、车辆应在相对封闭的固定专用停车场,集中停放。 4、停车场应划分专用停车区域,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看管停放车辆安全。 5、个别因运输业务确需在外地停放的车辆,应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派人察看停车区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停放。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登记制度 为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根据晋中市交通局《晋中市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市交运输【2010】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公司制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登记簿,内容包括: 1、驾驶员、押运员姓名。 2、托运、收货者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3、装货地点、时间。 4、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重量、包装形式、规格、件 重、数量。 5、收货地点、时间。 二、公司值班调度员负责填写“危险货物登记表”,在签发行车命令时,按照登记表内容认真填写,托运方不按要求提供相关内容者,不予签发行车命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公司将根据情形给予警告、追究责任的处分。

三、根据登记簿内容每月汇总一次,相关数据呈报上级监管部门。 从业人员家属联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从业人员队伍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方面 1、掌握从业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协助、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 2、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向家属通报从业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 3、恳请从业人员家属当好“贤内助”,最大程度地争取从业人员家属对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二、家属方面 1、及时向公司反馈从业人员的身体情况、情绪等状况,有不稳定因素情况下,随时向公司汇报。

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简介

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简介 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三江平原腹地,距宝清县城65公里,总面积两万公顷,有高等植物有74科174属386种,其中有药用植物21种、纤维植物20种、饲用植物15种、淀粉植物6种和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大豆等。脊椎动物5纲75科263种,其中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丹顶鹤、东方白鹳、玉带海雕、白头鹤4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枕鹤、白琵鹭、大天鹅等17种。其中鸟类201种,占全省鸟类总数的53.60%。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丹顶鹤、东方白鹳、白头鹤、白琵鹭等珍稀物种随处可见。先后被评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中国白琵鹭之乡、AAA旅游景区、黑龙江省水利风景名胜区。 保护区地处中纬度欧亚大陆东岸,属湿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明显,具有冬季严寒干燥,春季气温回升快,多大风,夏季温暖多雨,秋季降温剧烈,降水变率大等特点。年平均气温2.3-2.4℃,全年活动积温为2500-2700℃。冬季雪深33cm。 保护区年降水量551.5mm,4-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85.3%,地表补水河流为七星河,主要的湖泡为西大泡,面积为500hm2,三角泡面积为600hm2,人工湖面积450hm2。常年主导风向为南风,年平均风速4.8m/s,最大风速18m/s。

保护区地貌类型为低河漫滩,地貌特征为“两草一水七分苇”,地势平坦低洼,泡沼星罗棋布,平均海拔54m,西高东低,土壤类型以白浆土(包括草甸白浆土和浅育白浆土)、沼泽土(包括草甸沼泽土、腐殖质沼泽土和泥炭沼泽土)为主,是三江平原地区保存最完好的原始湿地之一,是三江平原原始风光的缩影。 鲜明的气候特征造就了七星河湿地独特的自然景观,最为突出的便是“湿地八景”: 一、苇海泛舟:广茂的湿地生长着一望无际的芦苇,似一块绿色的绸缎从空中铺天盖地覆下来,汇成了一望无际的茫茫苇海。微风轻拂,百鸟微语,蒹葭静默,苇海中星罗棋布的点缀着无数大大小小的湖泊、泡沼,无数条河道如藤蔓般把这些湖泊、泡沼串连起来,水清澈见底,游鱼可数。 坐船使入湿地可近距离感受大自然的独特魅力。芦苇一丛丛、一束束在船边摇曳,一簇簇水草轻轻舒展,清幽诱人,耳边掠过原野的风声鸟鸣。一缕缕含带着许多远古清野的香气扑面而来,让人不由得想起那远古诗经中的佳句。“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二、苇荡芳草:站在环湖大堤上,呼吸着青草和野花的清香,极目远眺,蒹葭萋萋,鸥鹭齐飞,心情怡然而惬意。空旷的苍穹下,尽收眼底的是满眼醉人的绿浪,两万多公顷的土地上长满了芦苇、大小叶章、香蒲等植物。萋萋的芳草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 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营造公司井然有序的车辆停放环境,确保厂区交通安全和顺畅,现就各类车辆的停放点作如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指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所有不在公司住宿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厂区东侧停车棚内,B 栋宿舍楼侧面的停车棚只允许在公司住宿人员并在办公室登记的车辆停放,否则将对其锁扣并给予每次50元处罚。 二、机动车 1、所有机动车进入公司大门都需要凭停车证,(公司公务车辆,来访领导车辆,参观车辆除外),如停车证遗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补办,工本费自理。 2、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只允许停放公司公务车辆、集团车辆、有关单位前来公司办理公务的车辆和客户车辆。 3、在公司住宿的员工私家车,按指定车库、指定车位及区域停放,不得以各种理由侵占他人车位,否则以乱停乱放处理;来访家属车辆、外单位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公司前务必在门岗办理相关手续),有序地停放在办公楼后面或B 栋宿舍楼后面的停车位内(以停车证上所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三、非住宿在公司的员工私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后面、B栋宿舍后面及其他区域剩余的停车位内。办公楼和B栋宿舍后的车辆必须有序停放。(以停车证上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四、公司C 、D 栋楼下车库,按指定车辆号牌对号入库,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停放(摆放)在本车库内。 五、所有车辆都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需要进入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对没有办理手续进入生产区域的将给予当班保安每次100元罚款,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发货车辆除外)。 六、对公司员工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其车窗上,当月由人事部门从车主工资中扣款100元;对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每次罚款200元,中层以上干部追扣一分。对外来车辆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车窗上,每次罚款100元,保安在处罚前不得放行。 七、对破坏锁具,拒不接受处罚,情节恶劣者,一经查实,将处以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八、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保安,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行,由公司保安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日

最新47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2018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 自然保护区请输入关键字 最新47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中国林业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f930319.html,/2018-06-09来源:野协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2018年5月·474处) 北京市(2个) 百花山、北京松山 天津市(3个) 古海岸与湿地、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 河北省(13个) 青崖寨、驼梁、昌黎黄金海岸、柳江盆地地质遗迹、小五台山、泥河湾、大海陀、河北雾灵山、茅荆坝、滦河上游、塞罕坝、围场红松洼、衡水湖 山西省(8个) 灵空山、黑茶山、阳城莽河猕猴、历山、芦芽山、五鹿山、庞泉沟、太宽河 内蒙古自治区(29个)

毕拉河、乌兰坝、罕山、青山、古日格斯台、大青山、阿鲁科尔沁、高格斯台罕乌拉、赛罕乌拉、白音敖包、达里诺尔、黑里河、大黑山、大青沟、鄂尔多斯遗鸥、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西鄂尔多斯、红花尔基樟子松林、辉河、达赉湖、额尔古纳、大兴安岭汗马、哈腾套海、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科尔沁、图牧吉、锡林郭勒草原、内蒙古贺兰山、额济纳胡杨林 辽宁省(19个) 楼子山、葫芦岛虹螺山、青龙河、大黑山、章古台、大连斑海豹、蛇岛老铁山、成山头海滨地貌、辽宁仙人洞、恒仁老秃顶子、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白石砬子、医巫闾山、海棠山、双台河口、努鲁儿虎山、北票鸟化石、白狼山、五花顶 吉林省(24个) 通化石湖、集安、白山原麝、四平山门中生代火山、汪清、靖宇、黄泥河、波罗湖、松花江三湖、伊通火山群、龙湾、哈泥、鸭绿江上游、查干湖、大布苏、莫莫格、向海、雁鸣湖、珲春东北虎、天佛指山、吉林长白山、园池湿地、头道松花江上游、甑峰岭 黑龙江省(49个) 北极村、公别拉河、碧水中华秋沙鸭、翠北湿地、太平沟、老爷岭东北虎、大峡谷、中央站黑嘴松鸡、茅兰沟、明水、三环泡、乌裕尔河、绰纳河、多布库尔、友好、小北湖、扎龙、黑龙江凤凰山、东方红湿地、珍宝岛湿地、兴凯湖、宝清七星河、饶河东北黑蜂、大沾河湿地、新青白头鹤、丰林、凉水、乌伊岭、红星湿地、三江、八岔岛、洪河、挠力河、牡丹峰、穆棱东北红豆杉、胜山、五大连池、呼中、南瓮河、黑龙江双河、盘中区、平顶山、乌马河紫貂、岭峰、黑瞎子岛、七星砬子东北虎、仙洞山梅花鹿、朗乡、细鳞河 上海市(2个) 九段沙湿地、崇明东滩鸟类 江苏省(3个) 盐城湿地珍禽、大丰麋鹿、泗洪洪泽湖湿地 浙江省(11个) 临安清凉峰、浙江天目山、象山韭山列岛、南麂列岛、乌岩岭、长兴地质遗迹、大盘山、古田山、浙江九龙山、凤阳山-百山祖、安吉小鲵 安徽省(8家) 古井园、铜陵淡水豚、鹞落坪、古牛绛、金寨天马、升金湖、安徽扬子鳄、安徽清凉峰 福建省(17个) 峨嵋峰、闽江河口湿地、茫荡山、汀江源、雄江黄楮林、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君子峰、龙栖山、闽江源、天宝岩、戴云山、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漳江口红树林、虎伯寮、福建武夷山、梅花山、梁野山 江西省(16个) 婺源森林鸟类、铜钹山、赣江源、庐山、齐云山、阳际峰、鄱阳湖南矶湿地、鄱阳湖候鸟、桃红岭梅花鹿、九连山、井冈山、官山、江西九岭山、江西马头山、江西武夷山、南风面 山东省(7个) 马山、黄河三角洲、昆嵛山、长岛、山旺古生物化石、荣成大天鹅、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 河南省(13个) 高乐山、大别山、新乡黄河湿地鸟类、河南黄河湿地、小秦岭、南阳恐龙蛋化石群、伏牛山、宝天曼、丹江湿地、鸡公山、董寨、连康山、太行山猕猴 湖北省(22个) 巴东金丝猴、洪湖、南河、大别山、十八里长峡、堵河源、木林子、咸丰忠建河大鲵、赛武当、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五峰后河、石首麋鹿、长江天鹅洲白鱀豚、长江新螺段白鱀豚、龙感湖、九宫山、星斗山、七姊妹山、神农架、长阳崩尖子、大老岭、五道峡 湖南省(23个) 西洞庭湖、九嶷山、金童山、东安舜皇山、白云山、炎陵桃源洞、南岳衡山、黄桑、湖南舜皇山、东洞庭湖、乌云界、壶瓶山、张家界大鲵、八大公山、六步溪、莽山、八面山、阳明山、永州都庞岭、借母溪、鹰嘴界、高望界、小溪

最新整理规范停车温馨提示.docx

最新整理规范停车温馨提示 规范停车温馨提示 1、小区车辆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形象良好并积极主动地为业主提供优良服务; 2、小区车辆停放完毕后,车场管理员要提醒业主,贵重物品不要留于车内,并检查车门车窗安全,提高业主的安全防范意识; 3、小区车辆管理员在协调指挥车辆停放之前,应认真观察车辆外观,发现车辆有划损撞伤现象应及时告知业主并做好记录; 4、小区车辆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跟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 5、小区车辆管理员如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如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1.小区车辆行驶管理规定 1.1机动车辆(包括摩托三轮车、脚踏三轮车)统一由北门进南门出,自行车、行人、二轮摩托车由中间人行出入口进出。长期住户车辆须到物业公司办理车场停车手续,凭发放的IC卡通行。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临时车辆进入小区必须从入口处领取收费单,方可进场停车,出场时凭收费单出场。停车时间1小时之内免费,超过1小时的白天按2元/次,夜间按4元/次收费,停车单据如有遗失一律按停车超过1小时收费; 1.2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具备车辆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牌号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1.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严禁停在路边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车辆保安有权采取处罚手段; 1.4禁止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5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超车,禁止鸣笛; 1.6进入小区的车辆禁止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1.7进入小区的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1.8进入小区的司机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9禁止载重量1500KG以上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车况欠佳的车辆进入。 2.0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2.1小区内所有车位实行流动车位,车辆进入小区后可就近寻找空置车位停放。 2.2遵守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小区的道路及公用设施,不准乱停放车辆; 2.3停放好车辆后请务必锁好车门,防盗系统置于告警状态,车内贵重物品请随身带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2.4进入小区的货车必须由车管员协调至卸货区停放,限时开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申报书

附件三: 编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申报书 自然保护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明 一、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地点”指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自然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五、“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六、“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科学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后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七、“土地权属原状”是指调整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八、“范围调整后土地权属状况”是指自然保护区在范围调整后,其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变化状况及是否存在新的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九、“范围调整后管理协调状况”包括范围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变化后的区内是否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 十、“范围调整后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在范围调整前后保护区内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的变化对比以及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十一、“范围调整后自然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变化分析及其评价”指范围调整前后自然保护区内社会经济的对比分析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口分布、密度、民族状况、主要生产方式; 2.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及运输等情况; 3.土地与其他资源的开发状况; 4.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 5.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十二、“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的理由”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十三、专家论证意见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须经专家签名方为有效。 十四、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十五、申报书须填报一式32份。 十六、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七、申报书须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逾期则作为次年度申报处理。 十八、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医院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缓解院内交通压力,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员工车辆及病人或其家属车辆,以优先保证就诊患者使用车位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医院员工车辆、医疗用车、病人及家属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院警班行使车辆管理职能,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种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 1.各种非机动车一律按序停放到医院指定的停车棚内,不得在其他地方乱停乱放。 2.医院员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医院行政办公区一楼门前停车场或住院部门前停车场。 3.医院门诊左侧及右侧弧形区域均为病人及家属车辆停放区域。 4.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院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安排停放位置。 第六条院警班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1.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明确标志, 划分停车区域及车位。 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 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不得占用120等医疗用车停车区域。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院警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 4.车辆进入医院后,减速行使,车辆限时速5公里,严禁超车,禁止鸣笛。 5.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照院内交通标志线路行驶、服从院警指挥;如不服从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造成停车场设施毁损的,应照价赔偿。

7.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8.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限宽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9.院内一般不停放外来过夜车辆,若情况特殊,须经院警负责人同意,车上财物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七条所有在院内停车的本院员工应将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车辆信息报 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理分布特征分析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理分布特征分析 本文以我国第一批动物保护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版)中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在我国各动物地理省内的分布情况,对我国重点保护动物空缺分布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动物名录》中重点保护动物进行认真校对并逐一核实,明确了《动物名录》中的110科、254 属共441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通过查阅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科考资料,在以获得我国各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的基础上,详细收集《动物名录》中重点保护动物基本数据,并结合“国家自然保护区名录(2007)”构建重点保护动物在保护区分布的数据库。采用资料分析法,围绕该数据库展开分析。 本文对数据库中国家一级陆生脊椎保护动物保护状况进行了重点的研究。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一级陆生脊椎动物在各个动物地理区内以及在国家级保护区内 保护空缺状况,确定了我国目前需要优先保护的一级陆生脊椎动物的动物地理区。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明确了需优先扩建或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动物地理区。本文得出以下结果:(1)目前,有332种国家陆生脊椎保护动物得到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明确蜂猴等77种一级陆生脊椎保护动物在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了保护,台湾猴等20种国家一级陆生脊椎保护动物在国家级保护区保护内分布状 况并不明确。(2)我国共有蜂猴等69种一级保护动物存在动物地理区和行政区的保护空缺:其中戴帽叶猴等15种国家保护动物未在其分布的地理区内得到保护;川金丝猴等18种保护动物地理保护率不到50%;蜂猴等36种保护动物地理保护 率在50%以上;间蜂猴等28种重点保护动物无保护空缺。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园区须持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停车卡(凭证),按指定的线路行驶,直线段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或园区拐弯处(包括别墅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13、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物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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