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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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
(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
(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关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费用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并由财政部门从其应拨经费中扣减应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支未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
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区政府《关于转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事业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工作的正常执行,属于应保障其法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出租出借类,见附表1);
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包括公开招租方式等;
3.租金定价方案,包括定价依据、租赁期限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他类,见附表2);
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协议)草稿;
6.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7.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8.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上述表格可复制或到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领取。
二、主管部门审核。
属下有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
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和综合财务科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
四、如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的还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还须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一)用房屋物业对外出租的,应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广告、中介、代理、招标等多种形式公布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