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
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专项考核。
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1.15【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二000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兴办经济实体;(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出租房产、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四)利用其他方式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土地、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条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一)财政拨付的资金;(二)上级补助的资金;(三)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国有资产。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6月7日)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按其使用性质分别为: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属于流通、工交建生产性质的,按其实际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属于支援农业生产性质的(如科工贸、农工商一体化等),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5%的年率征收;属于单位为消化解决下岗分流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兴办经营实体的,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
三、《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同予以确定。
属于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6%的年率征收;属于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投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四、《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指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除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外还包括:(一)对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公园、动物园等)利用门面房屋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创收的,应纳入“非转经”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征收资产占用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海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镇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运营管护办法
XX镇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运营管护办法为加强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农村振兴战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是指: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卫生所、小学校等等,这类资产主要是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为集体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要求明晰产权、明确主体。
对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投入、部门帮扶、外部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视同各级各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赠与,一律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
做到产权明晰,切实解决好权属不清的问题。
由县乡两级财政、水利、国土、建管、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集体资产管护工作,承担辖区内县乡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包括县乡两级集体资产的购置,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资产租赁、拍卖或转让的审批,县乡两级重大资产购建,处置项目的审核。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人管事。
三、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健全各项制度。
根据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特点和现状,建立健全非经营性资产购建、保管、维护、运营、处置等相关制度。
明确范围,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监管。
明确权责、细化流程,把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纳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达到有章可循。
四、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管护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经营性资产,制定和出台不同的管护措施。
一是对办公设施、办公用具、图书馆室等资产要明确责任人,制定管护责任制,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二是对健身娱乐设施、路灯等应建立维护保养责任制,可根据以往维修费用支出情况核定基数,采取维护费用年度包干的形式,包干到责任人,超支不补,节支归己,提高其责任心,保证设施完好又节约费用支出。
三是对自来水、秸秆气化站等设施可引入承包经营制,用企业管理手段和办法,搞好公益设施的运营。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拥有但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文物古迹等。
合理管理非经营性资产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和落实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规范、高效管理,提高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和增值企业资产。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文物古迹等。
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原则2.1 安全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防止损失和盗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2.2 规范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管理行为符合规范,杜绝违规操作。
2.3 高效性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益,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4 综合利益原则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兼顾企业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综合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流程3.1 资产登记流程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和分类。
登记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3.2 资产调拨流程资产使用部门需要调拨资产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拨,并及时更新资产登记簿。
3.3 资产维护流程资产使用部门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
对于损坏或老化的资产,需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3.4 资产报废流程当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包括提交报废申请、报废审批、资产清理和注销等环节。
3.5 资产盘点流程企业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登记簿与实际资产相符,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差异和问题。
四、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责任和监督4.1 资产管理责任企业管理层应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一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四、国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与经验
〔一〕国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日本、韩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日本:财务省职责、行政资产形成的管理严格 韩国:财政经济部统筹管理
2.德国、澳大利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德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 澳大利亚:由财政管理部下设的资产管理局管理
3.美国、加拿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美国:由财政部及总统预算办公室负责联邦政府财产管理 加拿大:由财政部和国库委员会负责
4.三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比较
〔二〕国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经验 1.政府集中采购资产 2.资产取得方式趋向市场化 3.资产维修方式灵活,处置程序标准 4.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完善
第二节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二〕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六、事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本章复习题
1、什么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特征是什么? 2、新形势下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义
必要性是什么? ? 3、简述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 4、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根本原那么是什么? 5、什么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其特征是什么? 6、试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7、试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三、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明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层次结构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业主管部门监管
〔三〕明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根本原那么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2.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别离的原那么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那 么 4.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非营利组织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非营利组织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的
安全和合理运用。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非营利组织。
二、资金存放管理要求
1. 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立独立的资金存放账户,用于存放组织的
闲置资金。
2. 资金存放账户应当由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部门或特定负责人进
行管理,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3. 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对资金存放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余
额与实际存放资金一致。
4. 非营利组织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存放账户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以备核查和审计。
三、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1. 非营利组织在使用资金时应当确保符合组织宗旨和项目要求,经过合法合规的决策程序。
2. 资金使用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并按照财务预算进行调配。
3. 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
合理性和透明度。
4. 资金使用应当记录明细,包括使用日期、用途、金额等信息,以备查证和审计。
四、违规责任和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非营利组织,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
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2. 对于涉嫌挪用、侵占或滥用资金的情况,非营利组织应当及
时报案,并配合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由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非经营性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非经营性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2. 设立非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资产采购与验收1. 非经营性资产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2. 采购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 验收合格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编号。
五、资产使用与保管1. 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资产用途和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
2. 使用部门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3. 资产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资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资产完好。
六、资产维修与保养1. 非经营性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2. 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期限对资产进行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3. 维修和保养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合理使用。
七、资产报废与处置1. 非经营性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2. 报废资产的处理方式包括捐赠、出售、报废等,处置收入应按规定上缴。
3. 报废资产处置完毕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销账。
八、监督检查与考核1. 非经营性资产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2. 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自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实行产权统一管理,校属各单位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收益权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一级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按《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家俱、图书及文献资料等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专用工艺装备、易碎品、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六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配电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花园、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分类》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行政后勤用品及服务分类
一、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1、IT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
电脑设备类: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路由器、网络设备、电脑交换机、UPS、PDA等
办公设备类:复印机、打字机、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
通讯设备类:移动电话、传真机、电传机、对讲机、高级电话机、电话交换机、电话会议等
2、非IT类固定资产
消费类资产:房屋、非经营性公务车辆等
声像设备类:电视机、收录机、照相机、摄录相机等
其他设备类:保险箱、验钞机、碎纸机、空气净化器等
二、行政后勤用品
1、日常行政后勤用品
礼品、办公用品、无线网卡、移动硬盘、鼠标等
2、耗材
打印机硒鼓、打印机墨盒等
三、行政后勤服务
机票、酒店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车辆租赁服务、植物租摆服务、物业装修及管理服务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川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实行产权统一管理,校属各单位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收益权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一级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按《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家俱、图书及文献资料等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专用工艺装备、易碎品、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六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配电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花园、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对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办法-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统筹灵活运用货币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防控股股东、各关联方及其它公司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机构为公司财务部,对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董事长,第二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财务部部长。
第三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完善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每一笔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严禁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及其它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
第六条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
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及内蒙古监管局。
非经营性资产
目录什么叫非经营性资产 (1)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 (1)构建新型的非经营性资产监管体制的探讨 (1)浅议国企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 (3)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5)股份制改造中,非经营性资产应如何处置? (6)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透视与对策研究 (6)优化城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7)德国管理非经营性政府资产的要诀 (9)抚顺以竞价租金方式实现政府非经营性资产收益最大化 (10)推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配置 (10)什么叫非经营性资产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6-10-20 09:25最佳答案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办理程序:全程代理办事服务大厅受理一承办一告知需提交以下材料:l.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转出资产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9.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代表任命书(行政事业单位);10.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行政事业单位)。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构建新型的非经营性资产监管体制的探讨2007-2-6进一步完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切实管住管好非经营性资产,是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改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都很有益处。
因此,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步入正轨的情况下,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体制”的要求,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已迫在眉睫。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