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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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重庆科技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要求,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教材等),促进国际合作。
学校鼓励与国外同类或高层次大学进行合作办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我校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必须具有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
不能与中介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第五条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院系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修改和会签。
第六条由国际合作处将会签意见上报分管校长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七条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处上报市教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国际合作处收到批件后,通知相关单位,并开始实施合作。
第九条
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分别由国际合作处和校办各保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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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第十条凡我校有关学院及部门,在没有取得教育部、市教委或学校批准前,均不得以“重庆科技学院”的名义进行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招生宣传或招生,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我校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