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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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保险:(非明显外因、偶然原因、非先天性原因)疾病保险是健康保险
的组成部分。因为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因疾病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 入损失,还包括因分娩和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花费和收入的损失。 2.医疗保险: 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对损失补偿的 健康保险,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这两个概念也在混用。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健 康保险只是医疗费用与收入损失的补偿。 4.生育保险:与生育健康有交叉部分,但生育保险对产妇和婴儿的意外死亡或伤 残等也属保险范围。
• (十四)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①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②利息收入方式 ③定期收入方式 ④定额收入方式 ⑤终身收入方式
• (十五)除外责任条款。中国的许多寿险 公司都规定,犯罪、吸毒、无照驾驶、战 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 辐射污染等。
(十六)自杀(故意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 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 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 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 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 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不承担赔 偿责任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 1. 人寿保险
• 2. 意外伤害保险 • 3. 健康保险
• 4. 年金保险(特殊的人寿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 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 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4、定额性 5、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保险人的代位权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事故划分: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二)按照有无利益分配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三)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 1、单独人寿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
2、终身保险
★含义: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 日起,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要给付 保险金。 ★特点 : (1)保险费率较高; (2)以均衡保费的形式交纳保费; (3)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种类: (1)普通终身寿险; (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3)趸缴保险的终身寿险。
3、两全保险
举例说明
★种类: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 (1)定额定期寿险: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 (2)递减定期寿险(见后) (3) 递增定期保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以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 间间隔递增。其主要功能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
递减定期寿险
1、含义: 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这种类 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 定的方法逐年减少。 2、种类: ①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目前中国没有此类险种) 实例 ②信用人寿保险 信用人寿保险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相同点与不同点 ③ 家庭收入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 将对其在世的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直到保单规 定的时期为止。
• •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通常退还多缴的保费,而不调整保险 费。在年龄误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健在,可调整保险金额可调 保费。年龄不符合时,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 (五)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 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 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 在此期间(催告之日起30天,或过约定期限60天),即使 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宽限期内发生事 故,扣除应缴保费。 • (六)所有权条款 • (七)中止和复效条款:保单因为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 效,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保单复效权。在此期间内, 投保人有权申请保单复效。 条件①复数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保留期限(通常2年)。 ②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 ③必须一次补缴保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费及利息。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 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
1、定期寿险
★定义: 又称为定期死亡保险,它是一种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 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 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 特点: (1)保险期限短; (2)保险费率低; (3) 具有可转换性
★适用人群: (1)短期内担任一项有能危及其生命的临时工作; (2)急需保障的人; (3)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人
★含义: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 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时仍生存, 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特点:①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②两全保险因其保险责任大,费率较高。 ③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特点。
五、人寿准备金
• (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事先估计的、用于支付未来到期报 信金所需的金额。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超过其寿险责任准备金,以便 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的索赔。 •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运作原理:在均衡保费定价方式下,保单规定的费率 高于保单早期发生的用于支付索赔和经营费用所需要的费用。公司将收 取的剩余保费用于投资。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风险增大及索赔次 数的增加,早期的剩余保费及投资的收益就可以用来支付这笔索赔。 • (二)或然准备金: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世纪的投资回报率可能比 预计的低,实际运营费用可能比实际高,这些因素都将影响保险公司的 经营,使偿付能力受到伤害。为了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保险公司通常在 附加保费中再包括一小部分,并以此来建立或然准备金,为保险公司提 供一道安全防线。
• • (十二)红利任选条款。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便可以享受

红利分配。红利的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给付、抵缴保费、累计生息、增加 保额等。
• (十三)受益人条款。
受益权转为继承权(1)没指定受益人或收益指定不明确;(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三节
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合同的特征 1、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 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 险。 年金:是一系列固定金额,固定期限的货 币的收支. 2、年金保险缴费: 定缴和分期缴纳 3、年金保险与寿险比较 费率的制定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1. 购买方式分类: (1)趸缴年金和分期缴费年金。 (2)分期缴费年金:均衡缴费、浮动缴费 2. 给付频率: 按年给付、按季给付、 按月给付 3.给付日期: 期初给付年金、期末给付年金 4.给付的不同起始时间 (1)即期年金 (2)延期年金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 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人寿保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2)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 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 与财产损失相比,主观上人们更不愿谈论死亡,推销难度大。 (2) 有些财险是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而人身保险大多是自愿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买还 是不买。 (3) 财险属于损害赔偿,替代产品少;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替 代产品多.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 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保险金定额 给付。 (2) 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 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如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保单调整的难度大、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4)代位求偿的禁止性和缴费的非诉讼性。 (5) 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 。 (6) 保险合同的资产性。
★种类: ①普通两全保险 ②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③死亡双倍两全保险 ④联合两全保险
4、创新的人寿保险(考虑通货膨胀)
(1)变额人寿保险 ①保费是固定的 ②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业绩的情况变动 (2)可调整的人寿保险 保费、保额和保险期限都可变。 (3)万能人寿保险 现金价值、保费、保额、保险期间都可变,现金价 值的利率与市场利率联系、保单所有人可以提取部分 现金价值。 (4)变额万能人寿
四、标准保单条款
(一)免费观望期条款 (通常为10天)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或是需要购买 该保险。在观望期内,合同可撤销,保险公司退还受 其保费,保险责任在观望期内通常有效。 (二)完整合同 将保险合同条款限制在特定的书面文件中,防止口 头陈述影响保单条款、避免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 (三)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订立时起,超 过法定时限后(通常为两年),除被保险人欠缴保费 外,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 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30天;两年)
(四)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 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 龄调整。 调整够的保险金额= 实缴保费/ 应缴保费×原保险金额 例:35岁,应交保费 300;36岁,应交保费 320 ,保险金额1000 元。若误告,则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为: 300/ 320×1000=9375 若35岁,应交保费 300;34岁,应交保费 290 ,保险金额1000元。 若误告,则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为: 300/ 290×1000=10345
• (八)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现金价值不因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可供投保人选择的方案包括: ①办理退保。不愿继续投保的情况使用。 ②将保单改为减额缴清保险 ③将保单改为期限保险 • (九)保单贷款条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 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 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 8.年金价值和保费缴纳: 固定年金 ①固定保费年金 ②固定给付年金 变额年金 ①变额保费年金 ②变额给付年金 • 相关问题的计算: 年金单位、累积单位、年金单位的价值
习题:P195-3
健康保险
定义: 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 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 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健康保险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对比
理解:年金积累期、年金给付期、提现条款 退保金、遗嘱给付
• 5.给付的期限 • 终身年金:生存期间定期给付 (1)纯粹终身年金 (2)固定期间终身年金 (3)带返还终身年金 • 定期年金: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约定期满给付终止。
• 6.年金领取人数 (1)个人年金 (2)联合生存年金:共同生存年金保险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 7.保险费有无返还 (1)无返还年金 (2)返还年金:期限返还年金和保费返还年金
• (十)保单提现条款。也称部分退保条款,指允许保单所有人从保单
的现金价值中提取现金。保险人不计利息,只将金额从价值中扣除。
• (十一)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
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 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 单继续有效。
第一节 人身保险引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1、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 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年老退休或 保险期限届满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 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 困难。 新的险种不断出现 2、发展:从定期死亡保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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