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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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向阳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构建初探
文◎于家珍 * 孙翠林 **
司法体系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在内 的综合性、协调性发展的体系。 作为这一体系的 参与者和当然主体,人(或者说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法 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司法体系的完善度和先进 性。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制现代化首先是从事这一 变革的主体自身的现代化, 是把表现传统法律观念并 以传统模式行动的人转变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行为 的人的广泛过程。 ”[1]
就法律意识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而言, 我国学者 大体有三种看法。 一种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 种特殊形态,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 和心 理 的 总 称 ;[2] 一 种 认 为 法 律 意 识 是 与 群 体 的 或 个 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联系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 情绪和意 志 的 总 和 ;[3]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所 谓 的 法 律 意识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 是社会主体对 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 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有机综合体。 [4]本文此 处无意通过比较得出上述观点孰优孰劣, 但可以肯定 的是, 三种观点都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现象同人 们的心理之间的一种有机联系。 就此分析我国公民法 律意识之现状,可见其仍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实有重 点推进之必要。
很遗憾,这种地位至今仍然只是停留在表面上。 在我国 许多公民的心目中 (其实也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律工作 者 ),因 为 很 少 “ 用 到 ”7, 宪 法 的 作 用 被 认 为 低 于 其 他 部 门法律的作用, 公民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 本法的了解远低于对施加人身强制法律的了解。
二、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分析现状是我们了解并以此为重点推进现代法律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77102]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277102]
2012 年第 12 期(司法实务)/ 总第 16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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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建构的基础和前提。 作为一个曾经孕育了光辉灿 烂的中华法系、并对周边国家影响巨大的文明古国,我 国公民目前的法律意识状况如何呢? 同法制先进国家 相比,差距又在哪里? 原因何在? 这些问题,本文将通过 以下几点来加以阐释。
(一)人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相互交织并在不同地区 呈消长百度文库势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这三十多年中,我国 的法制建设随着我国国力的逐步增强而获得了长足的 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 观念亦获得了很大的提高。 然而,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 年漫长封建历史, 并曾孕育出对周边国家影响巨大的 中华法系的大国, 封建残留的影响仍然在我们的生活 中处处可见。
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 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 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感情和法律意志对 法律以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障社会 主体的正当合理的权利,是否能实现社会正义,是否能 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 展和社会进步所作的主观判断。 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 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 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 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 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 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 特殊方式。
(二)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占主导地位,法律信仰尚 未形成
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就是指一个人在内心深处,法 律的工具性是占主导地位的。 而法律信仰则是指社会 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 秩序需要的理性 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 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 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 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 特殊方式, 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 整合和高度提炼。 显然前者仅仅关注法律的工具价值, 而后者则将法律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来看待, 使之 具有宗教崇拜般的地位。 就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的程 度而言,法律的工具性仍然是最主要的,其集中体现于 宪法意识的薄弱和“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就宪法而 言, 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本该被置于一切法律之 上,处于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至高无上的地位。 然而,
古老的中华法系中处处弥漫着浓重的“人治”主义 色彩。 这个地方的“人”当然不可能是多数人,它只可能 是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服务的。 反映在我们的当代的 社会中, 就表现为许多公民仍习惯于按照传统观念参 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己的 权益,甚至给予“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 维 护 道 德 之 器 ,渴 望 “法 立 而 无 犯 ,刑 设 而 不 用 ”,致 力 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 法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并给我国某些公 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 即 “领导人的话就是 法”。 [5]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治信念的动摇成为法治建 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6]
一、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 是一种特殊的社 会意识体系, 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 方式。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 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法律知识是指人们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科学认识 的结果, 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 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 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 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 法律理想实质上 是人的理想, 是人通过法律的形式所表达的法和社会 秩序的应然状态的理想追求, 并通过这种理想的追求 而体现和实现其对人类终极命运的关怀。 法律情感是 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 它既 可以表现为对法的关切、喜爱和依恋,也可以表现为对 法的漠不关心、厌恶和鄙视等等思想感情。 法律意志是 社会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 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主观心理基础,它是社会主体的法律意志品质,表现为 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强暴, 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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