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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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XX市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完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品牌建设为目的,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第三条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正考评、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园区。
第四条XX市知识产权局负责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与工作指导。
各区知识产权局负责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XX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
(二)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出台知识产权政策,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具有专利代理师、专利工作者或知识产权职称等证书),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园区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本市平均水平的2倍,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10%以上,拥有有效商标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30%以上,近三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申报XX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XX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专利工作和商标品牌的指导服务,配备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10%;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等相关服务;
(四)近五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七条申报与评定流程:
(一)XX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园区根据通知要求,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表、创建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各区知识产权局向XX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
(四)XX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形成初步意见报XX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XX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在XX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有异议的,XX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八条XX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任务:
(一)基础工作:推动构建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高品质服务、高效能管理的工作格局,完备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特色工作: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推进专利商标协同运用,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正当权益。
第九条XX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任务:
(一)巩固试点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