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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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防洪减灾、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力发电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一、项目前期工作管理1、规划与可行性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利发展规划。

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审批。

2、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工程的功能需求、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3、征地与移民安置在项目建设前,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妥善安置移民。

制定合理的移民安置方案,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移民能够安居乐业。

二、项目建设管理1、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利,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2、招标投标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

3、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4、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5、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自治区水利规划体系,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争取扩大投资规模,为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水利厅同意并纳入内蒙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时段以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为控制时限.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不同类型划分为:(一)重点水利枢纽工程;(二)江河治理工程;(三)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四)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工程;(五)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七)水土保持工程;(八)小水电项目;(九)供水工程项目;(十)水利科技项目;(十一)水文水资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分类指导、轻重缓急、滚动调整、跟踪检查、责任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不同的项目分类,对于规模较大和跨省、跨盟市、跨旗县或者对自治区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盟市或自治区负责.第六条根据国家已批复和正在编制的各类水利专项规划,自治区水利厅将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及重要程度,下达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提出进度要求。

各级水利部门要研究编制前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加快推进各类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不同阶段的深度要求,积极配合设计单位,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料的提供等基础工作.要熟悉项目前期工作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对于项目规划阶段的前期工作,明确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尽量做到细化、量化。

列出应提交的主要规划成果,包括中间报告、专题报告。

对于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前期工作,应当论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建设主要任务,确定综合利用各项任务的主次顺序。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内水建〔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2018〕34号各盟市水务(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区水利建设投资不断加大,一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全区各级水利部门在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的同时,狠抓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质量显著提升。

但是精品工程、优质工程很少,水利工程建设中仍不时出现质量问题,在历次稽查、巡查和考核中针对我区质量工作提出了不少问题,在水利部质量考核中与先进省份还存在明显差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和自治区政府质量强区战略,落实水利部对我区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情况的反馈意见的整改,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水利建设百年大计,工程质量是生命,全区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把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始终将工程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狠抓落实。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求,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质量监管,加强政府监督检查,加大问题的惩罚打击力度,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着力于打造优质精品工程,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确保工程有效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摘要:
1.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2.灌区工程概况
3.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
4.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
5.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据
6.实施方法和具体措施
7.效果和意义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这些水资源,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灌区工程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是自治区西部地区最大的电力扬水灌区之一,灌区工程位于土默川平原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10855~1114800,北纬402400~403415。

灌区西起包头市东河区,东至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北依大青山南麓,南至黄河干流。

由总干渠、民生渠、跃进渠和哈素海四个灌域组成。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

《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

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告知性备案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

为规范填报和核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开工后续的监管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前期审批已完成,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建设监理、工程施工的招标合同已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并做好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

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应与概算批复的项目名称相一致。

建设地点填写工程建设的乡、镇、村等具体地名。

建设单位为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

法人代表要与批复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

工程代建(总承包)单位、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书或合同(协议)的名称一致并写全称。

工程施工和监理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分标段填写单位名称,并简述各标段的建设内容。

概算批文要填写概算批复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开工时间和拟完工时间填报工程的开工、完工的具体时间。

建设内容要与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相一致。

第三条依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明确授理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位(以下简称“授监单位”)。

项目法人与授监单位签订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

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1)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和水利厅明确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授理承担监督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2018〕3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2018〕3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建〔2018〕30号各盟市水务(水利)局:我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按照水利部目标要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总体进展顺利,各阶段工程建设按年度目标有序推进。

但个别项目建设进度滞后,截至目前,列入2009~2012年规划的85项,还有11项未进行竣工验收(详见附件1);列入2013~2015规划项目120项,完工103项,竣工验收71项,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仅20项,还有17项未完工(详见附件2);列入灾后薄弱环节2018年计划的28项,现完成初步设计批复18项(详见附件3)。

为加快完成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工程尽早发挥效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快未完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查找未完工程项目进度滞后原因,抢抓一切可利用的施工时间,加快推进列入2009~2012年和2013~2015规划项目建设,在2018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同时为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要加强项目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完项目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倒排工期,分解细化建设任务,明确完工、验收等环节时间节点,编制项目尾留工程实施方案和验收计划,并报我厅建设管理处。

我厅将跟踪督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工程在今年汛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0〕7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实施日期】2000.05.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71号2000年5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水利产业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全区性的重点水利骨干工程维护和修建,重点水保防治工程、防洪设施和水毁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修建以及为壮大水利产业的甲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二)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城镇防洪工程维护修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修建;水土保持、防洪及上级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跨盟市、跨流域的水利、水保、防洪等骨干工程由自治区和所在地盟市、旗县共同负担修建。

第三条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第四条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前期工作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前期工作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前期工作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前期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加快水利前期审查和审批进度,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受水利厅委托的技术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承担水利前期技术工作审查工作。

但水利发展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大型、重点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厅总工主持技术审查,并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审查组织工作。

第三条审查单位是技术审查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专业规程规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对水利前期技术工作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应的前期工作。

受委托的单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章技术审查第五条需要提交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前期工作技术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申请,连同技术报告报送水利厅办公室。

水利厅办公室按照“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督办”的运作方式,根据技术报告专业性质、重要程度,决定呈送厅领导、总工程师批阅或直接分办有关审查单位。

审查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接收技术报告等材料,具体办理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审查服务合同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水利厅有特殊规定外,各审查单位承担审查业务范围如下: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技术审查。

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承担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农牧水利项目、节水灌溉示范工程等前期工作的技术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2012年4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河道工程建设。

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原则和方法2.1 原则1. 科学性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必须基于科学的水资源评估、流域规划和水利工程技术。

2. 合理性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3. 可行性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必须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2 方法1. 综合评估方法: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应采用综合评估方法,包括水资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估等。

2. 前瞻性方法: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预测未来的水利需求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工程项目。

3. 分阶段方法: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实施的方法,逐步推进工程建设。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3.1 编制程序1. 调研论证: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决策审批: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决策审批程序,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公示听证: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应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2 内容要求1. 工程背景和目标: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明确工程的背景和目标,说明建设工程的必要性和意义。

2. 技术方案: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详细描述工程的技术方案,包括工程的主要构造、设计参数等。

3. 经济效益评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包括工程的投资、运营成本和收益预测等。

4. 环境影响评价: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5. 实施计划: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应编制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工程的实施时间、阶段目标和推进措施等。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4.1 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计划的质量和合规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内政办字[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195号2012年9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进行现场跟踪并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与服务。

由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

使用其他途径政府投资、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设立投资基金的本级预算内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安排。

直接投资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本级(包括自治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主要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设立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通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颁布实施以来,我区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增强,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但在近年来的质量工作考核、稽察及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中也发现,我区在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方面执行还不够到位,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和不足,与水利部、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还有差距。

为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等工作,保证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等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201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宣贯、实施与监督工作,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条款。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目前,201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发布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应当本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精神,系统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修正)【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3.31【实施日期】2012.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其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水库、水利枢纽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农田草牧场灌排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以及水工程附属的防汛设施、观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土地、环保、城建、公安、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水工程应当划定必要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系指根据水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水土资源范围。

水工程保护范围系指为保证水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

第七条新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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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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