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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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 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 80%、三级综 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 70%;中医院参照同级别综合医院比例可 下调 10 个百分点;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也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 上升。各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 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升 5 个百分点。
附件 1:
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 号)等文件 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 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 疗机构)。 (三)基本药物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 录内的药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管理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以 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集中支 付,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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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未编制月采购计划的扣 10 分,月采购计划不合理的扣 10 分。 (3)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少数特殊用药,实行网上
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分值 21 分。未按规定网上采购、零差 率销售少数特殊用药的扣 21 分。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 4 次(除 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分值 2 分。超过 1 次扣 0.5 分。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实际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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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合理编制月采购计划。除临床急需、急救 药品等,采购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 4 次。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采购的药品配送到达后,进 行审核验收,并在药品验收入库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 单的信息填写、确认,连同用款计划申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给 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
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实行 100 分制评分,80 分为合 格。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表 1)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 售。分值 21 分。使用目录外或非中标药品的或加成销售的扣 21 分。 2、基本药物采购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 分值 21 分。网下采购基本药物或二次议价的扣 21 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确定的采购计划每月合理编制月 采购计划,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值 20 分。每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布的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中标产品目录内,根据已经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在采购平台 上进行采购,并确保在本采购周期内如期完成。逾期没有完成 的,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并不得影响下一个采购周期采购 计划的申报。如采购周期内的采购计划不能满足需求,可以申 请追加采购计划。
(五)对部分规模较大、功能较强、专科特色较明显的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配备使用的少数特殊用 药,也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结算,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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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分值 25 分。网下采购基本药物或二次议价的扣 25 分。
4、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分值 5 分。每 批次药品确认超过 1 个工作日扣 1 分。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进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分值 5 分。每批次药品付款超过 1 天扣 1 分。 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程序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 评价制度,负责每季度考核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 物集中采购工作,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二级 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在宁厅直医疗单位由省卫生厅考核,其他厅直医疗单位纳 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于 每季度首月 20 日前汇总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每季度将各市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情况在省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 平台上进行公布。累计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在 全省通报批评。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将采 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日常采购过程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 算专户,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 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 30 天。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 过 60 天。
(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是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 体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授权,委托省药品集中采 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 购与监管平台进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 布的中标产品价格,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价格也 是销售价格,不得加价销售,也不得与药品供货企业二次议价。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 策执行。
3、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 物结算专户。分值 5 分。未足额缴周转金的扣 5 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分值 5 分。每 批次药品确认超过 1 个工作日扣 1 分。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将基本药物货款缴入结算账 户。分值 5 分。未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 专用账户,扣 5 分。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表 2)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建设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按 月对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进行考核。分值 20 分。未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扣 10 分,未按月进 行基本药物使用处方考核的扣 10 分。 2、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分 值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分。品种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比例的,每少 1%扣 5 分。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销售基本 药物。分值 20 分。不符合价格政策销售的每个品规扣 5 分。 3、基本药物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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