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科学立法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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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I阪贡管理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确保城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让城市管理在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进行,是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文章阐述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就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必要性(一)城市管理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立法对城市管理范围,城管执法主体地位、职能定位和权责内容,执法权力的授予、行使和执法程序的遵循,城管执法沟通协调机制等进行安排,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以良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城市美好生活。

(二)城市管理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城市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从立法上对融城市管理于城市服务、加快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有机融合、推进城市管理执法的标准化、实现社会力量与城管队伍齐抓共管、推进城市管理事务的社会化等等做出制度安排,推进城市管理理念和城市管理方式转变.从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城市管理立法,是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实现城镇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这就要求既要从规划建设的源头上加强对城镇化的引导,又要从管理层面上加强对城镇管理的规范管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好现代“城市病”。

做好地方科学立法工作的思考

做好地方科学立法工作的思考

而利益主 体间的妥协往 往源 自 调机制 自身的权威性和协 调 协 科 学的立 法选 项需要 确立 一个合 理的选 项标准 。一般来 说 协 , 如何使 相关部 门各司其 职 、 各 选 项标准有 可行性和 急需性 两种 , 可行性主 要是衡量立法 建议项 结果 的公正性 。立法项 目确定后 ,
随着经济社 会的不断发展 , 各个阶层对地 方立法 的需求也在
不 未来状 况、 需求趋 势 、 规律和预 期效果所进 行的一种考察 、 发展 判 不 断的增加 , 同利 益群体为 了各 自利益越来 越多地选择 将地方 如 平 断、 推测 和估计 。对 于地方立 法而言 , 好的立法 预测和 立法计 性法规 作为博 弈的平 台。那 么, 何协调 各个群体 利益取 合 , 较 将 划还 能有效 的保证 国家 的法制统 一, 进立法 体系的和谐 发展 , 衡关系 , 他们的价值取 向与本地 区改革发展稳 定的社会 大局相 促
调研 论证 , 好基础 性工 作, 做 待条 件成熟 时列入立 法计划 。 二、 起草 渠道 上的科 学性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 9(091.8.l 10 .52 0)228O 2
在 地方 立法 中贯彻 落实科 学发展观 要 求我们加 强和 改进地 所追 寻的趋势 和方 向, 也是 防止部 门利益 、 高法规质 量的有 效 提 方立法 工作 , 高立法质 量 , 提 在地 方立法 工作中切 实体现人 民意 途径 。 我们可 以看到 由于法规起 草者 自身所具 有的天 然局限性 , 志, 障人 民权利 , 保 发挥 人 民主 体作用 , 着力解 决 民生问题 , 终 其所起草 的法规 也会存在 这样或 那样 的问题 。 如 , 家学者一 始 例 专 把 实现好 、 维护好 、 展好最 广大人 民的根 本利益和 促进人 的 自 发 些过于 “ 前” “ 超 、 理想 化” 的立 法理念难 以被行政 机关 理解和接 由平 等发展作 为贯穿立法 工作全过程 的主线 , 努力做 到立法为 了 受 , 成理论与现 实不对称 、 造 条文 与实际相脱 节, 实践应用 中存在 人 民、 立法依靠 人 民、 立法保 障人 民共 享 改革 发展成 果。在立 难 以逾越 的障碍等 。况且 , 用 凭起草 者一 己之 力平衡 各方面利益 , ’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黄谷章俊程来源:《公民导刊》 2019年第2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对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重大创新和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应有之义,是发挥立法功能作用的重要举措。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近年来,全国各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推进民主立法方面采取了许多新措施,探索出许多新路,所积淀的生动鲜活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立法、推进民主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坚持在民主立法上狠下功夫,确保地方立法更好反映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切实增强了立法的可行性和社会认同度。

坚持开门立法理念。

重庆市人大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强化立法公开,抓实民主立法,真正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注重开门立项,通过公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向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普通群众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着力提高群众知晓度,扩大立法项目的来源。

在法规草案审议阶段,主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将征求意见工作与立法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紧密融合,并专门召开会议征求普通群众、专家学者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广纳良言、凝聚共识。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重庆市人大把主动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作为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切实抓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规定动作”和“增选动作”。

“规定动作”即对每一个法规案均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集所有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以电话、信件等多种方式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增选动作”即针对立法的不同情形,适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调研考察、组织召开专业组代表论证会、开展法规草案集中研读活动,有力支持和保障了人大代表通过多种途径提出立法意见建议。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实施力和治理能力,对于推动地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几点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一、加强立法研究和调研工作:地方立法应该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的开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成立专业性的立法研究机构,提供科学、全面的法律研究和政策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二、完善立法程序和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地方立法程序和制度,确保立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应制定详细的立法程序规范,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程序,保障决策程序的透明、公开和参与性。

同时,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加强立法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地方立法应当广泛宣传并深化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要加强对地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要注重立法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信息,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立法与实践的衔接:地方立法应当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注重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立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确保每一部法律都能真正发挥作用。

五、注重立法的法治化建设:地方立法应秉持法治思维,完善法治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运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平衡和稳定。

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

六、加强立法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地方立法需要专业化、高素质的立法人员支持。

要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立法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人才,为地方立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新时代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时代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时代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者:刘彦宁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9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纲领性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自觉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推进良法善治。

一、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认识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强调科学性,又要强调民主性,更要强调合法性,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规律,既要体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权力与责任,界定权利与义务,使立法符合实际,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又要体现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

民主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途径推动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依法立法要求依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立法,始终把维护法制统一作为高压线,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权限边界,在审议修改法规时牢牢把握“不抵触”原则。

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相并列,体现了我们党立法原则的重大变化,这是在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科学立法更多地体现在内容上,民主立法更多地体现在过程中,而依法立法主要体现在机制上,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前提和保障,三者结合既是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途径。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近年来,各地区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持续推进,出台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效保障了当地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发展,并促进了法制建设。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市人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经验做法首先,我国各地市人大在地方立法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

在地方立法中,注重把握地方实际,准确掌握当地发展状况和问题,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

比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义务和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其次,市人大注重调研和论证,加强专家委员会建设,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

这种做法可以从根本上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比如,上海市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及时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代表议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法规制订得到更加全面且细致的论证,并最终制定出更加合适的地方性法规。

再次,市人大合理运用多种手段,提高地方立法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例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审查调查等逐渐成为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力工具。

较好地保障了市人大立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程序。

二、存在问题虽然市人大在地方立法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案例借鉴和先例积累,造成地方立法的不连贯性和不协调性,降低了法规实施的效果。

例如,在劳动保护方面,各省市之间的法规不同,使得跨地区的企业难以管理。

第二,市人大自身专业水平和立法能力的不足问题。

虽然市人大积极推进以专家为主的立法决策模式,但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专家板块的重叠和专家评议系统不够完善的情况,这影响到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果。

第三,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地方性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准入门槛、执法难、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往往会引起相关部门和群众的不满和投诉,对地方治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工作是指各地区按照法律规定权力范围,独立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保障地方特殊利益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以下是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首先,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工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适应地方特色和特殊需求的法律法规。

地方立法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规,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其次,地方立法工作是保障地方利益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地方立法工作可以确保地方利益在国家立法中得到充分保障。

不同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需求各不相同,地方立法可以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和特色文化的合法权益。

地方立法还可以为地方特色产业、特色旅游、特色文化功能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地方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作。

地方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工作既要遵守宪法、法律的底线,又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切实解决地方发展中的困难和矛盾问题,使法律法规更加贴近实际。

此外,地方立法工作还需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内容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反复修改,确保立法质量。

同时,地方立法工作也要注重提高立法效率,加快立法进程,避免过多的程序性工作和拖延现象,确保立法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撑。

最后,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加强与其他立法机关的协同合作。

地方立法工作是在国家立法框架下进行的,必须与中央立法机关进行紧密合作,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同时,地方立法工作还需要与其他地区的立法机关开展合作,借鉴经验、交流成果,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综上所述,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地方治理创新、保障地方利益和特色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地方立法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思考

地方立法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思考


作 为 改革 开 放 的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 , 地 前列 , 取得 了丰硕 的 成果 。纵 观浙 江 3 多年 地 方立 方立法在不断探索中前进。这个时期地方立法工作 0

3 4一 《 大研究)0 2 第 1 期 ( 人 21年 0 总第2 0 ) 5期
进科学立 法 、 民主立法 , 提高立法质量 。截至 2 1 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地方立法历史上第 02 年 7 底 ,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通 过 和批 准 的现 行 有 月 省 件 地方 性 法 规— 《 江省 县 以 下各级 人 民代 表 浙 效地 方 性法 规 、 自治条 例 和单 行 条 例共 3 9 , 中 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 由此拉开了浙江省地方立 2件 其 , 省法 规 18 , 州市 法 规 7 件 , 7件 杭 5 宁波 市法 规 7 件 , 法工作 的帷幕。18 年 1 月 , 3 9 2 2 五届全蟹人大五次会
¨1
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 开启 了我 国改 革 开放 历 史新 时 期 , 会 主义 民主法 社 地 位 , 对 法律 、 政 法 规的 细 化 和补 充 , 国家立 制建设开始走上正轨 。17 年 , 是 行 是 9 9 全国人火通过 了修
法 的延 伸 和完善 , 国家立 法积 累 了有 益经 验 。 为 改 宪法 若 干规 定 的决 议 定 县 和县 以上 的地 方 各 规 改 革 开放 3 多年 来 , 江省 地 方立 法 始终 与改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设立 常务 委员 会 , 0 浙 同时 制定 了地 方 革 开 放 和 国家 立 法进 程 相协 同 , 与浙 江 民 主政 治建 组织法 、 选举法 、 刑法等 7 部法律 , 拉开 了新 时期 中 设 相适 应 , 敢 于创 新 、 以“ 善于创 新 ” 的精 神充 当排头 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 兵角 色 , 分发 挥 “ 充 补充 、 试验 、 自主” 的功能 , 积极 推 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 ,99 1 月 l 17 年 2 9日, 省五届人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律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进章一、地方立法要重视立法技术的运用所谓立法技术规范,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法规文字表达的规则和技巧,体现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是在文字和文本形式上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立法是一件专业性强,需要多方群体协同进行的复杂劳动和集体行为,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规范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立法活动需要有备方共同遵循的文本格式和行文规范,才能保证立法质量。

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非常重视总结立法技术的运用和经验总结。

2009年10月和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稿(一)和(二)分别印发省级人大“供工作参考”。

省级人大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也很重视总结探索自己的立法技术规范。

如2005年12月,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这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毋庸讳言,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最为关注的还是在一个时期内地方应当立一些什么法,这些法应当解决什么问题,而对如何科学运用立法技术手段提高立法质量往往不够重视或者容易忽视。

殊不知立法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恰恰就在于它能够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取得较高的效益。

第一,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及时地把握立法时机,科学的选择立法项目,把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列入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的紧密结合。

第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保证地方性法规的表现形式同它的具体内容相符合。

形式和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内容。

第三,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科学的构造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结构布局,章节条款的设置,法律语言的表述,标点符号的运用等恰到好处,从而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的重大机遇,稳步推进地方立法,保障和维护法制统一,开启了法治**建设新的探索实践。

授权以来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年*月**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授予了我市地方立法权。

至此,**市人大常委会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开启了依法治市新篇章。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证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决策的有机衔接紧紧围绕市委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核心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市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理念,将“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难点,问法于民,立法为民”作为立法主线,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审议项目、预审项目、立法调研项目三类,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共确定了*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围绕环境保护共确定*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围绕历史文化保护共确定了*个方面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标,规划了地方立法战略。

二、聚焦重点领域,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大局的推动作用****年*月**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号公告,公布《**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施行。

为了回应关注民生的立法需求,同年,我市首部实体性民生类地方性法规《**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施行。

为了规范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我市第二部民生类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

该《条例》不仅填补了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年,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卫士,我市第三部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地方立法成效正在初显,红利正在释放,为造福百姓、服务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注重立法质量,始终以改革思维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相继制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通过、批准、公布、重大问题论证等程序有制度可依,为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制度基础。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一、问题的提出衡诸我国20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可谓成绩斐然、立法成果丰硕,为我国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产生的负效应也日益凸显。

其中立法质量问题已成为地方立法良性发展的瓶颈。

正是如此,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实务界到理论界对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比较倾向性地意见认为:行政及行业部门对草案的垄断、立法观念落后、立法欠民主、不科学以及立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是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提出惟有逐步减少或杜绝行政部门和行业启动立法和起草法律文本的做法,多依靠专家学者和代表公共利益的人士参与立法起草,开展民主立法,即实行“开门立法”,加强和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创新等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毋庸置疑,这些分析和见解不乏真知灼见。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似乎更善于提宏观性对策或原则性的要求,却忽视或很少考虑其付诸实施的条件、如何实施及可能产生的效果等,最后不免流于空洞或说教。

为了论证的方便,笔者将一些有可能但不一定能产生好的效果的问题称为或然性问题,也许这种提法并不科学。

鉴于上述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三个环节上。

本文仅就三个环节中的某些或然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重视。

二、地方立法中或然性问题的若干表现(一)法案提出中的或然性问题长期以来,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大多数法案由政府和行业部门动议的做法可谓积重难返,倍受诟病。

据有关估计,近来年,80%左右的地方性法规案是由同级政府提出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起草的[1]82。

行政和行业部门利用立法扩权、强化部门或行业利益以及所暴露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等弊端,遭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口诛笔伐。

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说,部门利益和行业渗透到中国立法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了中国立法不能承受之重。

为遏制这种趋势的蔓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推行“立法回避”制度,赋予公民立法动议权,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要更多的依靠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起草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立法的基本目标和对策建议——以浙江省为视角

地方立法的基本目标和对策建议——以浙江省为视角

民 主法 制 建 设 的 需 求 等 相 比 . 当前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还 存 在 不 少 问题 和 薄 弱 环 节 一 是 对 立 法 的功 能 认 识 不 足 一
是 立 法 工 作机 制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 规起 草 工作 有 待改 法
进 . 议 质 量 和 审议 水 平 有 待 提 高 . 民 参 与 立 法 的渠 审 公
活 力。
关键 词 : 法律 体 系 基 本 目标 对 策建 议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 形 成 . 我 国依 法 治 是 国进 程 中 的 重 大 标 志 性 事件 . 明 法 制 建 设 取 得 了重 要 表 的阶段 性 成果 , 标 志着 我 国立 法 工作 进 入 了新 阶段 。 也 地
方立法工作 如何在新 的起点和高度 准确定位并 把握好
发 展 方 向 , 断 开 创 地 方立 法 新 局 面 . 摆 在 我 们 面 前 不 是
的 重 大理 论 课 题 和 现 实 问题
还 没有完 全形成 。 同时 . 立法 “ 无用 论”立法 “ 能论 ” 、 万 仍
有 相 当 的市 场 . 对 科 学 选 择 地 方 立 法 项 目和科 学 设 计 其 具 体 法 律 制 度 造 成 的不 良影 响 不 可 低 估 。 是 立 法 决 策 二

处长 , 学硕士。 法 88
地 方 立 法 的基 本 目标 和 对 策 建 议
道 还 不 够 畅 通 , 家 学 者 的作 用 有 待 更 好 地 发 挥 是 专 六
立 法 技 术 需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提 高 是 立 法 力 量 还 不 能 七 完 全 适 应 立 法 工 作 需 要 . 法 工 作 队 伍 建 设 有 待 进 一 立 步 加 强 . 法 工 作 人 员 的 理论 素 养 和立 法 工 作 能 力 需 要 立 进 一 步 提 升 对 这 些 问题 . 们 必 须 加 以 重 视 并 采 取 有 我 效 措 施 予 以解 决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与建议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与建议

设区的市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推动我国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发展。

提高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要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更新立法理念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升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就是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根本宗旨就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革创新,政府职能由微观、直接管理转变为较为宏观、间接管理。

这就要求立法主体及立法人员更新立法理念,把立法质量作为衡量立法成果的核心标准,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导向,改变传统的管控型立法思维模式,培育服务发展的理念。

不仅要增强立足当地实际、遵守立法程序、尊重社情民意、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施成效等立法意识,还要牢固树立问题意识、服务意识、控权意识、超前意识、绿色意识和精品意识,坚持权利本位、利益均衡、立法为民、质量优先的立法观念,充分发挥立法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

由于《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规定得比较宽泛,一些规定不够详细和明晰,给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惑。

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出台规范性要求,对《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系统的解释说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包含的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界定三个事项后“等”的外延与内涵,进一步明确设区的市不能进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划分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划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间的立法界限,使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出现立法越界情况。

强化人大主导下的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推进法规起草社会化运作,增强地方性法规的专业化属性,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创新举措。

各方参与主要体现在立法协商、征求意见、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和论证等方面。

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

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

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地方立法,简单来说,就是各个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属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地方立法的开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地方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一、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

首先,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法治建设需要依法制定和执行法律,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地方立法是落实法治理念、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其次,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地方立法的完善和执行能力的提升,将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再次,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

地方立法可以将国家法律具体化、细化,为法治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和依法行政的规范要求。

二、地方立法的意义地方立法对于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

由于各地的法治需求和具体情况不同,地方立法可以针对性地解决地方问题,保护地方利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其次,地方立法有利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地方立法可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政府治理体系。

最后,地方立法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立法可以为各种矛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三、地方立法面临的挑战然而,地方立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地方立法存在立法水平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立法的过程中缺乏严谨的审议和专业的指导,导致法规质量参差不齐。

其次,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重复立法的现象。

一些地方立法单位在制定法规时,对已有的法规了解不够,导致重复立法现象频发,浪费了资源和时间。

此外,地方立法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法规执行上存在问题,法规效力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加强地方立法的对策为了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措施。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几点思考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几点思考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几点思考○陈华君质量是法规的生命。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加强法治建设,没有相当一批“接地气”的地方性法规是不行的。

但是,地方立法更应注重质量,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制定“良法”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

评判立法质量,归根到底在于法规规范能否反映客观规律,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提高立法质量,就要在“管用”上下功夫,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掌握主动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这种主体意识必须进一步增强,且主导立法工作的全过程。

(一)重视起草环节。

法规起草工作是决定立法质量的基础。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暂时还没能在起草工作中担当主要角色。

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往往会重视行政权力的扩张,对自身责任和义务却轻描淡写。

要在继续坚持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起草法规工作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委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立法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法规的比例,进一步发挥立法机关自身在法规起草中的作用。

(二)把好审议关。

审议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规的质量。

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对列入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法规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要深入研究,把一些难点问题搞清楚,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

(三)加强队伍建设。

作为立法工作者,应当具备技术专家的知识和智慧。

因此,应当不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不同类型和不同专业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适应立法新任务的专业队伍,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相关制度,建立专家、学者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首先,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组织和协调机制。

应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地方立法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把关和提升。

地方立法应以为人民利益服务为宗旨,注重协调各利益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民意,确保立法内容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

同时,要注重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既有可行性又有可操作性,确保立法的实际执行效果。

第三,要加强对立法技术的规范和提升。

地方立法工作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层级的把握,防止同级别法律的冲突和重复。

同时,要注重法律语言的精炼和准确,避免用词不当、术语含糊不清等问题。

第四,要加强对立法宣传和宣导的力度。

地方立法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宣传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使公众充分了解和认同立法工作,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依法行事的自觉性。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地方立法进行宣传报道,利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形式进行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对地方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要注重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对地方立法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改进立法工作。

综上所述,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提升立法质量,规范立法技术,加强立法宣传和宣导,加强立法监督和评估。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地方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思考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思考

李方芳(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湖北宜昌,443008)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流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律供给。

地方立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和重要基础,对于构建统一开放又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在法制支撑方面仍有待提升,亟需以质量高、实效强的地方立法增强核心竞争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的可行性(一)有上位法依据。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作为立法主体;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第一百条增加第二款,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2019年10月,国务院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简称条例)。

考虑到区域差异较大,中央立法无法统筹兼顾,条例明确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性、市场化手段难以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创制性和实施性功能,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具有原创性、差异化的法规措施和制度安排,并建立了宽容失败的鼓励创新机制。

根据上述规定,当前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范围不应再局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而是应以不涉及地方立法的禁止性事项为界限,可以在“优化营商环境”“文明行为”等具有本土性和地域性的其他“地方性事务”方面进行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力和创新性,以此激发地方活力。

(二)有实践经验借鉴。

近年来,国内多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立法。

截至2020年12月,已有1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

在地市层面,自2013年起,安徽合肥、辽宁抚顺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为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相继制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除此之外,在政务环境方面打造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在法治环境方面加强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和健康金融环境方面的《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也陆续出台。

加强地方科学立法对策思考

加强地方科学立法对策思考

加强地方科学立法的对策思考【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大批地方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当前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问题已经由法律、法规数量的不足转移到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上。

笔者在文中剖析了当前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加强地方科学立法的建议,期许能对推动地方立法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地方;科学立法;对策思考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这段话,指明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两个重点,一是要科学民主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强法律的实施。

其中前提就是要科学民主立法,没有完善的法律,没有科学的立法工作,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失去了实施基础。

一、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地方立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各地方的立法工作发展并不均衡,特别是在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立法理论素养和立法技术水平等方面表现尤其明显,随之产生的一些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在一些地方立法中比较明显和普遍。

主要是:对地方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立法观念相对滞后;立法工作的地方特色不够明显;在法规的体例和内容上,照抄上位法规定或照搬外地做法仍比较普遍;法规清理工作滞后;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一)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

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存在着一些急需立法的没有立项,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还有就是省、市之间的重复立法。

(二)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不容忽视。

主要表现为部门之间在法规规章中争管理权、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等。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及建议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及建议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及建议作者:黄新国江海松来源:《人大研究》2017年第09期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尤其是对刚获得立法权的市而言,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不是解决立法数量问题,而是立法质量问题。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意味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将呈爆发式增长,如何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就成为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

行使地方立法权,对于设区的市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我们认为,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尤其是对刚获得立法权的市而言,工作中的主要矛盾不是解决立法数量问题,而是立法质量问题。

基于这一考虑,我们根据湖北省黄冈市近一年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践和体会,就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提出以下八个方面实证性的思路及相关建议。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问题决策的程序。

中共中央也于2016年2月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党领导立法工作必须遵循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规定了党领导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工作、研究部署立法工作布局、领导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支持和保证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加强组织保障等要求,这为立法工作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遵循。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是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方面,要坚持同级党委的领导。

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要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同级党委,以党委文件形式转发;地方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后,在提请市州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将草案或者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报告同级党委,经同级党委讨论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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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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