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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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教基一办[2018]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4.09
【实施日期】201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陕教基一办〔2018〕5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促进基础教育公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统筹管理
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做好普通中小学招
生入学工作关系到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关系到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加强管理,维护规范、科学、有序、严肃的教育秩序。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完善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明确招生入学程序。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各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利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招生工作对教育公平的促进作用。

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进行。

西咸新区招生工作继续由西安市、咸阳市教育局按原行政区划组织实施。

西咸新区要加快教育资源布局建设,建立教育考试机构,建设标准化考场等有关工作,积极主动协助西安市、咸阳市教育局做好过渡期内的考试招生,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确保2020年前完成过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确定和调整县域内公办初中、小学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坚持“网格化、全覆盖、无盲点、便利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

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学区划分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
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018年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小学升初中按照对口直升、免试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初中学校招生划分对口直升的小学。

初中学校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对于辖区内热点学校分布不均的县(市、区),可根据城市热点小学、热点初中分布情况,实行多校划片。

实行多校划片区域的小学、初中应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的学校,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普通高中要以校为单位编制招生计划。

各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和初中学校毕业生数量等实际,着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三)规范特长生、自主招生的管理。

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的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学校、艺术学校等学校招生要纳入所在县(区)的统一管理。

各市、县(区)要完善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政策,对招收特长生学校的条件、资质、名额、程序以及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等进行审核,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统一纳入招生计划,严格控制人数,特长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

普通高中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招生要严格按照批复部门明确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期限,确定2018年的招生数量,严禁超范围、超计划、超期限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省教育厅将对全省普通高中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进行重新核准,从2019年起,各市(区)要按照新审批的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进行招生。

二、确保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行阳光招生。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划分学区和改革评价方式等重要环节时,要主动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要积极宣传招生入学政策,通过组织招生工作说明会、招生宣传月等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工作,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

要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学校信息、招生办法、招生结果等内容。

招生入学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纳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加强统筹,提出统一要求,确定统一时间和统一程序。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编制,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下达学校执行。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录取新生,不得跨市域招生;招生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要引导和鼓励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方式招生。

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要制定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明确招生录取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各地应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招生工作。

尚未实施网上报名、录取的市(区),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高中学校网上报名、录取平台,最迟从2019年全面实施。

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后,由招生学校向学生发放盖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各市(区)务必于2018年5月底前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告和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招生计划报告主要包括编制原则、主要依据、初中毕业生情况、普通高中分类招生计划等,以及跨市域招生计划的详细说
明;招生计划表要明确每一所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总数、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等计划数、跨市域招生数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定向生分配计划数等。

各地招生计划如有调整,需重新上报备案。

三、持续推进管理机制改革
(一)统筹教育资源配置。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原则上不得设置56人以上的大班额,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义务教育大班额消除情况纳入201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普通高中从2018年起不得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要加快消除大班额,为推进选课走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做好准备。

各地要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

定向分配招生计划要在满足各市、县(区)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保优质普通高中的定向生招生计划全部完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落实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只有属于初中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内的应届初中生才可享受定向招生资格,凡是在初中阶段择校的学生不得享受定向招生名额,以有效化解“择校热”现象。

(二)加强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遏制学生无序流动。

各地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作为学籍管理的基础数据,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结束后,省级将进行比对分析,对于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落实定向生招生计划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处理。

(三)深化学区管理制改革。

各地要进一步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

继续深化学区管理制改革,加快新区学校建设步伐,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通过整合、联办、结对、帮扶等多种模式和途径,打破校际、城乡之间的界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四、积极做好特殊群体子女招生录取工作
(一)保证随迁子女等不同群体有序入学。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确保平等入学权利。

各地要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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