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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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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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篇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XX] 第086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XX] 第097 号)二、携带材料三、办理程序1、核对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2、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 份)装订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 份)和合同副本(1 份)。

材料有误,告知补正。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至11:30(11:00 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 停止领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XX] 第086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XX] 第097 号)二、携带材料三、办理程序1、核对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2、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1 份)装订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1 份)和合同副本(1 份);4、材料有误,补正材料。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至11:30(11:00 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 停止领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沪建管〔2014〕928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管〔2014〕92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一)除土地招拍挂以外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三)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县)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沪建管〔2015〕512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512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本市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方便建筑工程参建企业办理项目负责人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等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登记和变更实行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登记承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建设工程企业,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备案或直接发包备案时登记,建设单位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登记。

承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和施工分包等业务的建设工程企业,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信息报送时登记。

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师同时承接项目数量,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网上变更(一)变更要求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

在合同信息报送后,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1、发包(委托)单位与承包(受托)单位已解除合同的;2、发包单位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项目负责人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4、因健康、能力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经公开招标(含暂估价招标)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其投标约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

其中监理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信息,通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公开,并将变更记录记入《投标人情况表》,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存在只投标未参与项目实施等未履约情形设置否决或扣分条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

cn)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

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

ciac。

sh。

cn)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

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02、07、08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2、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下项目承接该类项目的从业企业,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

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

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

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

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

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02、07、08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2003年6月16日沪劳保就发[2003]28号)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精神,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提出如下改进意见:一、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样张附后: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介绍所收到该名册后,应及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样张附后: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苏建工[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

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870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分站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区、县及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和区、县及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工程和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2001年4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工程或者2001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结束——。

建设工程劳务用工检查内容.doc

建设工程劳务用工检查内容.doc

检查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综合保险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
2、民工综合保险关于开展上海市建筑农民工健康体检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55号)
3、劳动合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9号)
4、岗前培训关于对建筑务工人员实行全员岗前培训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87号)
5、维权告示牌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增设“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53号)
6、民工信息卡与用工软件(1)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信息卡使用建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127号)
(2)关于本市建筑工地使用“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50号)
7、民工工资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
8、民工业余学校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意见》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201号)
(1)关于市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
9、等级工鉴定及特殊工种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5]第651号)(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10、合同备案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086号)
建设工程劳务用工检查内容及对应文件。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建发[2009]50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建发[2009]50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建发〔2009〕50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在哈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备案管理,并对区、县(市)依法签订的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指导。

具体工作由哈尔滨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汕住建通〔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7〕45号各区(县)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84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汕府办〔201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工作(以下统称“三价”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实行招标且设最高投标限价的建设项目(下称“招标建设项目”),应进行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市直接监管(下称市直)及金平、龙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监管的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管理由其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

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其“三价”备案工作按本通知执行,濠江区监管的建设项目的“三价”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告知单(绿化)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告知单(绿化)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告知单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受理范围:本市范围内经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园林绿化项目(浦东新区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除外)提交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含条形码)(原件)2、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原件)4、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配套绿化的项目,应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以及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套项目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意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5、公共绿地的项目,应提供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受理部门: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办公地址:卢湾区制造局路130号申报錯束9 楼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核销告知单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受理范围:本市及外省市进沪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办理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总包合同(或分包)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备案表(沪建合同06表)》2 份,或《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沪建合同07表)》2 份;“ 沪建合同06 、07 表”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上填报后打印。

2.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副本1 份,并加盖骑缝章;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 份(分包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4.园林工程业绩申请表1 份。

注: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申报。

办理程序:按要求需提交的材料经审核齐全后办理。

办理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核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一套;2.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审价报告。

办理本市园林绿化企业赴外埠承接工程项目业绩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副本1 份;2.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 份;3.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验收证明原件1 份;4. 园林工程业绩申请表1 份;5. 无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的,需提供工程造价50%以上的进帐单(核对原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二、携带材料1、总包合同(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建设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份)2、分包合同(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

(2)建设工程勘察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三、办理程序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2、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和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是否一致(分包合同不进行核对);3、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4、材料有误,补正材料。

四、办理时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二、携带材料1、总包合同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2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建设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

ciac。

sh。

cn)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份)2、分包合同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2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

ciac.sh。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XX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结合近期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备案管理(一)细化构件备案受受理从企业质量管控体系、混凝土生产设备、堆场规模、预制构件实体检验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案受理材料(详见附件1)。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钢筋、水泥)应具备XX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并进行供应信息报送。

混凝土构件备案受理服务部门对备案申请企业加强诚信检查(抽检),对外公布备案申请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设施等基本信息。

(二)灌浆套筒和灌浆料相匹配按照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规定,灌浆套筒和灌浆料要匹配使用。

灌浆套筒和灌浆料备案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灌浆套筒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在原灌浆套筒和灌浆料备案基础上加注相匹配的信息。

二、完善外墙保温系统的备案管理(一)建立部品件供应商库建筑节能系统是系统工程,由多个部品件组成,为保证其适配性,有利于建材信息报送及施工现场的监管,在原有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的基础上,建筑节能系统材料备案受理服务部门根据系统部品件目录(详见附件2),建立系统部品件供应商库。

外墙外保温系统供应商应当根据型检报告,在原备案基础上加注系统部品件供应商信息,每个部品件的供应商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开展外墙内保温系统备案随着本市全装修住宅的大力推进,为规范节能工程的管理,建筑节能系统材料备案受理服务部门根据《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开展外墙内保温系统备案。

三、完善墙体材料的备案管理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346号)要求,凡不属于本市新型墙体材料负面清单内的,均为新型墙体材料,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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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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