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国标)

目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3)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3)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 (4)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9)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1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 1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1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5)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16)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1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6)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7)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1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1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18)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18)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18)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18)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19)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19)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 (20)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20)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 (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21)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024-2010 (2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2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2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

4.0.6 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4.0.8 手车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7.0.2

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12.0.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22.0.4

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 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1.0.3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与住宅区

及住宅建筑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 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

采用TN-S 系统的接地形式。

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3.0.7 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电机,室内照明线应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得装设开关和插

座。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3.0.8

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必须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联动功能。 7.4.2 扬声器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扬声器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3 扬声器系统承重结构改动或荷载增加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 3.0.11

设备吊装严禁在雨雪天气、六级及以上大风中进行。 4.4.5 球头与球窝必须完全接触后方可安装和调整斜拉绝缘子;在斜拉绝缘子安装和调整时,吊绳必须

始终处于受力状态;缆风绳必须临时固定并设专人监护;调整完毕后方可松下缆风绳及吊绳。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

3.0.9 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必须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4.0.1 滑触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裸露式滑触线在靠近走梯、过道等行人可触及的部分,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6.0.4 制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动装置的动作必须迅速、准确、可靠。

6.0.9 起重荷载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荷载限制器综合误差,严禁大于8%。

2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必须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3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必须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1.0.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

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1.0.4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

纤到户方式建设。

1.0.7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

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

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

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

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 3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

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

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

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的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器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的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

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

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

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

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

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

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

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

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

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10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

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

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

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

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l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

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

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6的规定。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7的规定。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9的规定。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0的规定。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6.3.13的规定。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

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地国家标准 国家对商品地标识有明确地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地各项强制性地标准.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地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地标志等.具体地要求如下: 食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食品地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地真实属性地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 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地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等; 5.食品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地标准号;8.特殊地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地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地国家标准 1.必须有商品地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地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地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4.标明原汁地含量,啤酒用麦芽汁地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地含量,如50%;5.标明产品地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地标号(执行地国家标准)和质量地等级; 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地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地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地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地品质值得怀疑; 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地)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地依法登记注册地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地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地可视面; 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 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地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常用地雪花膏、水包油护肤膏霜地引用标准是:GB7619(化妆品卫生标准)、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7.对于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8.化妆品要有安全警告、使用指南以及标明储存条件; 9.体积小又无包装,并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地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家用电器标签地国家标准 参照附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地产品目录》节选,进口电器要求有CCIB标签,国产电器要求有CCEE标签,通讯类产品同时要具备电信入网标签. 服装标签地国家标准 1.标签上必须有制造者地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量具类产品国家标准编号

量具类产品国家标准 一、长度测量器具 1. 量具类 GB/T 1957-1981 光滑极限量规 GB/T 6093-2001 几何量技术规范(GPS)长度标准量块 GB/T 6322-1986 光滑极限量规型式与尺寸 GB/T 9056-1988 钢直尺 JB/T 7980-1999 半径样板(替代GB 9054-88) JB/T 8788-1998 塞尺 JB/T 10313-2002 量块检验方法 2. 卡尺类 GB/T 1214.1-1996 游标类卡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214.2-1996 游标类卡尺游标卡尺 GB/T 1214.3-1996 游标类卡尺高度游标卡尺 GB/T 1214.4-1996 游标类卡尺深度游标卡尺 GB/T 6317-1993 带表卡尺 GB/T 14899-1994 电子数显卡尺 JB/T 5608-1991 电子数显深度卡尺 JB/T 5609-1991 电子数显高度卡尺 JB/T 8370-1996 游标类卡尺游标卡尺(测量范围为0-1500mm、0-2000mm) 3. 千分尺类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 GB/T 1218-1987 深度千分尺 GB/T 6312-1986 壁厚千分尺 GB/T 6313-1986 尖头千分尺 GB/T 6314-1986 三爪内径千分尺 GB/T 8061-1987 杠杆千分尺 GB/T 8177-1987 内径千分尺 GB/T 9057-1988 单杆内径千分尺 GB/T 9058-1988 奇数沟千分尺 JB/T 2989-1999 板厚千分尺(替代JB 2989-1981) JB/T 4166-1999 带计数器千分尺(替代JB 4166-1985) JB/T 6079-1992 电子数显外径千分尺 JB/T 10005-1999 小测头千分尺(替代ZB J42 002-1987) JB/T 10006-1999 内测千分尺(替代ZB J42 003-1987) JB/T 10007-1999大外径千分尺(测量范围为1000~3000mm)(替代ZB J42 004-87) JB/T 10032-1999 微米千分尺 JB/T 10033-1999 测微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标准件国标明细

精心整理 螺栓 U型螺栓 JB/ZQ4321-97添加 方头螺栓C级GB/T8-88添加 T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GB/T31.1-88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细杆B级GB/T31.2-88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细牙A和B级GB/T31.3-88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A和B级GB/T32.1-88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细杆B级GB/T32.2-88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细牙A和B级GB/T32.3-88添加活节螺栓GB/T798-88已添加取消 地脚螺栓GB/T799-88添加 沉头双榫螺GB/T800-88添加 螺钉开槽凹端紧定螺钉GB/T74-85添加 方头长圆柱端紧定螺钉GB/T85-88添加 十字槽半沉头螺钉GB/T820-2000添加 开槽圆柱端定位螺钉GB/T829-88添加 开槽大圆柱头螺钉GB/T833-88添加

六角头不脱出螺钉GB/T838-88添加 滚花高头螺钉GB/T834-88添加 滚花平头螺钉GB/T835-88添加 滚花小头螺钉GB/T836-88添加 开槽盘头不脱出螺钉GB/T837-88添加 塑料滚花头螺钉GB/T840-88添加 开槽球面圆柱头轴位螺钉GB/T946-88添加开槽球面大圆柱头螺钉GB/T947-88添加开槽沉头不脱出螺钉GB/T948-88添加 开槽半沉头不脱出螺钉GB/T949-88添加

开槽长圆柱端紧定螺钉GB/T75-85添加 方头长圆柱球面端紧定螺钉GB/T83-88添加开槽圆柱头轴位螺钉GB/T830-88添加 开槽无头轴位螺钉GB/T831-88添加 开槽带孔球面圆柱头螺钉GB/T832-88添加 内六角平端紧定螺钉GB/T77-2000添加 内六角锥端紧定螺钉GB/T78-2000添加 内六角圆柱端紧定螺钉GB/T79-2000添加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GB/T80-2000添加 内六角圆柱头螺钉GB/T70.1-2000添加

国家产品标准

前言 机动车的四轮定位值是保证机动车的操纵稳定性和直线行驶稳定性的重要参数。为完善国家的行业标准,规范四轮定位仪的生产市场,健全生产法规,促使交通运输业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汽车四轮定位仪》产品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鹤山市黑豹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汽车运输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苏建李炎华张立斌王建强潘洪达戴建国周茹波刘玉梅陈熔李向阳何凤江武洪泽 本标准由交通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轮定位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轮定位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检测汽车四轮定位的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 GB 机械安全 机械电器设备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电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贮存试验 GB/T 电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高温贮存试验 GB/T 电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跌落试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 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四轮定位仪 Four-wheel alignmenter 用于测量汽车四轮定位参数的仪器。 单轮前束 Individual wheel toe-in 每一车轮的旋转平面相对汽车纵向轴线(几何中心线)的内夹角称为单轮前束角(θ),车轮前端偏向纵向轴线方向为正,反之为负,单轮前束通过公式(1)计算。 l=θsin ?D (1) 式中:l ——单轮前束值,单位:mm ; D ——车轮前束测量点所处的直径,单位:mm ; θ——单轮前束角,单位:o 。 总前束 total wheel toe-in 左、右单轮前束之和。 推力角 Thrust angle 车辆在俯视平面内纵向轴线和推力线(是一条假想的线,从后轴中心向前延伸,由两后轮共同确定的后轴行驶方向线)的夹角。推力线相对纵向轴线向左侧偏斜为正,向右侧偏斜为负。 轴偏角 Wheel setback angle 同一轴上两车轮中心连线与车辆纵向轴线的垂线之间的夹角。右轮相对于左轮在前为正,反之为负。轴偏角也称为退缩角。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

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常用五金标准件名称-国家标准号对应表

常用五金标准件名称-国家标准号对应表

常用五金标准件名称-国家标准号对应表 新物料编码原物料编码名称全名规格型号标记 4105.00018 23.5080025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2.5垫圈GB/T 93 2.5 4105.00011 23.2030006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3(镀黑锌)垫圈GB/T 93 3 A23.2030010 23.2030010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3(镀彩锌)垫圈GB/T 93 3 4105.00015 23.2040008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4(镀黑锌)垫圈GB/T 93 4 4105.00014 23.2040006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4垫圈GB/T 93 4 4105.00025 23.2050006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5垫圈GB/T 93 5 4105.00016 23.2060006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6(镀黑锌)垫圈GB/T 93 6 4105.00017 23.2080006 弹簧垫圈垫圈垫片_弹簧垫圈Φ8垫圈GB/T 93 8 4105.00020 28.8009114 垫片垫圈垫片_垫片D型垫片Φ6.5 VT8.009.114 非标件 A28.8602779 28.8602779 垫片机加件_垫片VT8.602.779 非标件 A28.8602780 28.8602780 垫片机加件_垫片VT8.602.780 非标件 4201.00041 23.1041819 垫圈垫圈垫片_垫圈VT8.078.433(φ4.5*19*1.5MM 装灯泡用)非标件 4105.00019 23.5090025 平垫垫圈垫片_平垫Φ2.5垫圈GB/T95 2.5 4105.00001 23.1030001 平垫圈垫圈垫片_平垫圈φ3(镀黑锌)垫圈GB/T95 3 4105.00003 23.1030006 垫圈垫圈垫片_垫圈Φ 3(镀彩锌)垫圈GB/T95 3 4105.00005 23.1040006 平垫圈垫圈垫片_平垫圈φ4(黑)垫圈GB/T95 4 A23.1040007 23.1040007 平垫圈垫圈垫片_平垫圈φ4(镀彩锌)垫圈GB/T95 4 A23.2000005 23.2000005 垫片垫圈垫片_垫片Φ5垫圈GB/T95 5 4105.00006 23.1061216 平垫圈垫圈垫片_平垫圈φ6(镀黑锌)垫圈GB/T95 6 4105.00009 23.1080006 平垫圈垫圈垫片_平垫圈φ8(镀黑锌)垫圈GB/T95 8 A23.1100006 23.1100006 垫圈垫圈垫片_垫圈φ12垫圈GB/T95 12 4105.00007 23.1061816 大平垫垫圈垫片_大平垫φ6x18垫圈GB/T 96.2 6 4105.00004 23.1030007 平垫圈垫圈垫片_平垫圈Ф3 镀彩锌外径9mm 垫圈GB/T 96.2 3 4105.00002 23.1030002 平垫圈垫圈垫片_平垫圈φ3(镀黑锌)垫圈GB/T97.1 3 第 2 页共 10

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

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 超市,提到这个词语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超市里面的每一样商品它都会有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是产品执行标准吗?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 农业NY 农业部 2 水产SC 农业部 3 水利SL 水利部 4 林业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MZ 民政部 9 教育JY 教育部 10 烟草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金属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ST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TB 铁道部 29 交通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HY 国家海洋局

GB标准件国标标准件国标标准件代码大全-11页文档资料

螺栓 U型螺栓JB/ZQ 4321-97 添加 方头螺栓 C级GB/T 8-88 添加 沉头方颈螺栓GB/T 10-88 添加 沉头带榫螺拴GB/T 11-88 添加 半圆头方颈螺栓GB/T 12-88 添加 半圆头带榫螺栓GB/T 13-88 添加 大半圆头方颈螺栓 C级GB/T 14-1998 添加 大半圆头带榫螺栓GB/T 15-88 添加 六角头铰制孔用螺栓GB/T 27-88 已添加取消 六角头螺杆带孔铰制孔用螺栓GB/T 28-88 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槽螺栓 A 和 B 级GB/T 29.1-88 添加 十字槽凹穴六角头螺栓GB/T 29.2-88 添加 下方头螺栓 B级GB/T 35-88 添加 T 形槽用螺栓GB/T 37-88 添加 加强半圆头方颈螺栓GB/T 794-93 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GB/T 31.1-88 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细杆 B级GB/T 31.2-88 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细牙 A和B级GB/T 31.3-88 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 A 和 B级GB/T 32.1-88 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细杆 B级GB/T 32.2-88 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细牙 A 和 B 级GB/T 32.3-88 添加 活节螺栓GB/T 798-88 已添加取消 地脚螺栓GB/T 799-88 添加 沉头双榫螺GB/T 800-88 添加 小半圆头低方颈螺栓 B级GB/T 801-1998 添加 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 C级GB/T 5781-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GB/T 5782-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GB/T 5783-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细杆-B级GB/T 5784-86 添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可运输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粮食行业相关代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GB/T 7635.1-2002)(以下简称“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是一项大型的基础性标准,是与国际通行产品目录协调一致的国家产品分类编码标准体系。规定了全国可运输产品的分类原则与方法、代码结构、编码方法、分类与代码。主要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一、《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的组成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由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可运输产品,第二部分为不可运输产品。第一部分由五大部类组成,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主要产品分类》(CPC)1998年10版的第1部分相对应,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是对《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GB/T7635—1987)的修订。主要变化有: 1、对GB/T7635—1987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2、对代码结构和编码方法进行了修改。GB/T7635—1987代码结构是四层8位数字码,每层2位码,采用了平均分配代码的方法。“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代码结构是六层8位数字码,前五 —1 —

层是一层1位码,第六层是3位码,采用了非平均分配代码方法; 3、产品分类和类目的设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4、采用了GB/T10113-1988《分类编码通用术语》中确立的术语;产品类目采用了规范的产品名称。 二、我国主要粮食与机械产品分类代码介绍 在“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中,与粮食行业相关的产品分类代码涉及我国原粮、米面油产品和粮油加工机械产品等三个方面。摘录如下: —2 —

标准件国标明细

螺栓 U型螺栓 JB/ZQ 4321-97 添加 方头螺栓C级GB/T 8-88 添加 沉头方颈螺栓GB/T 10-88 添加 沉头带榫螺拴GB/T 11-88 添加 半圆头方颈螺栓GB/T 12-88添加 半圆头带榫螺栓GB/T 13-88 添加 大半圆头方颈螺栓C级GB/T 14-1998 添加 大半圆头带榫螺栓GB/T 15-88 添加 六角头铰制孔用螺栓GB/T 27-88 已添加取消 六角头螺杆带孔铰制孔用螺栓GB/T 28-88 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槽螺栓 A 和 B 级GB/T 添加 十字槽凹穴六角头螺栓GB/T 添加 下方头螺栓B级GB/T 35-88 添加 T形槽用螺栓GB/T 37-88 添加 加强半圆头方颈螺栓GB/T 794-93 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GB/T 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细杆B级GB/T 添加 六角头螺杆带孔螺栓细牙A和B级GB/T 添加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A和B级GB/T 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细杆B级GB/T 添加

六角头头部带孔螺栓细牙 A 和 B 级GB/T 添加 活节螺栓GB/T 798-88 已添加取消 地脚螺栓GB/T 799-88 添加 沉头双榫螺GB/T 800-88 添加 小半圆头低方颈螺栓B级GB/T 801-1998 添加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GB/T 5781-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GB/T 5782-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GB/T 5783-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细杆-B级GB/T 5784-86 添加 六角头螺栓细牙GB/T 5785-2000 添加 六角头螺栓细牙全螺纹GB/T 5786-2000 添加 六角法兰面螺栓-加大系列-B级GB/T 5789-86 添加 六角法兰面螺栓-加大系列-细杆-B级GB/T 5790-86 添加六角法兰面螺栓小系列GB/T 16674-1996 添加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 16939-1997 添加扩口式管接头空心螺栓GB 5650 添加 螺钉开槽凹端紧定螺钉GB/T 74-85 添加 方头长圆柱端紧定螺钉GB/T 85-88 添加 十字槽半沉头螺钉GB/T 820-2000 添加 开槽圆柱端定位螺钉GB/T 829-88 添加 开槽大圆柱头螺钉GB/T 833-88 添加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国家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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