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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又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批。河北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一、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3、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4、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1、存储转发类业务。

2、呼叫中心业务。

3、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4、信息服务(CP)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短信息服务业务等。

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VSAT通信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分类: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非经营性ICP,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ICP。

另外,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属电子公告服务,开展此项业务,须另提出专项申请或备案。

二、欲申请多种增值电信业务,应按照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分别单独提交申请。申请信息服务业务时,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短信息服务业务须分别单独提交申请。

三、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除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外,还应提前在网站取得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编号。许可证申请成功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许可证编号,并在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四、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互联网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将取得审核同意的材料复印件提交我局。

前置审批主管部门如下:

新闻: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出版: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教育:河北省教育厅

医疗保健:河北省卫生厅

药品、医疗器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申请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的,由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我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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