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注销影响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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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注销影响工伤认定吗

用人单位被注销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

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

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八部分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

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

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该规定说明,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持肯定说而非否定说。因为,如果按照否定说,上述规定中

所指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

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情形下,均不能再作出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

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

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同时,对于因遭

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实上已

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否定说,将使这类职

工彻底与工伤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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