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销方案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2020062115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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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销方案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任何企业为了扩大销售,盘活现金流,都会实施不同的营销方案。

例如,买一送一、买一增一、售后返租、满额赠、返券、积分送礼、销售折让、折让销售和抽奖活动。

这些促销方案给企业产生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

由于不同的促销方案涉及的流转税税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先对拟实施的各种营销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管理目标,正确选择税收负担低的促销方案。

[案例分析1:百货公司“满额赠”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达5000 元即送咖啡机1 台,总限量10000 台。

商场从X 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 元/台,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方案
“满额赠”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

“满额赠”在提高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

在税务处理上,当地税务局一般做法是:把“满额赠”中相应的赠品视同销售处理,这将会增加赠品缴纳增值税的负担。

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

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

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 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3)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245.7 元。

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X10000= 200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00X17% = 34万元。

同时结转应付账款一一X商贸公司= 200+34= 234 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245.7 >10000+( 1 + 17% )= 210万元;应交税金一一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00000X17% = 35.7万元;应收账款=210+ 35.7 = 245.7万元。

③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④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 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 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

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 万元。

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案例分析2:百货公司“返券”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 1 )案情介绍
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 ,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场“满200 送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

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 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 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 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 万元。

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X (1-45% )= 3217.5 万元,销售成本= 3217.5 + (1+ 17%)= 275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X17%= 467.5万元。

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一般的做法(会增加企业税负)是:送出的购物券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

本案例的财税处理如下:
①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 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

库存现金= 3510 万元,预计负债= 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5850+
(1 + 17%)= 5000万元,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0X17% = 850万元。

③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 3000- 2340 = 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

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 万元( 850-467.5),毛利2250万元( 5000-2750) ,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 90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

(3)税务规划方案
企业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 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

库存现金=3000 + 510= 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 + 17%) =3000万元;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X17%=510万元。

此方案产生应
交增值税42.5 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 万元(3000-2750),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

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 万元。

[案例分析3: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 )案情介绍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假定每销售100 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 送20”,即每销售100 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

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 元,商场送8 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 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 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 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④顾客购物满100 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⑤顾客购物满100 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 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2)涉税分析
100 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
考虑城建税和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 元商品,收取80 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
值税=(80-1.17)X17% - (60-1.17)X17%=2.90 (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7=17.09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 >25%=4.27 (元);税后净收益=17.09 —4.27=12.82 (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 元商品,收取100 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X17% —(60-.17)X17%=5.81 (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 X25%=8.55 (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
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的涉税分析。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 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 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X17% —(60-.17)X17%-12-1.17 XI7%=4.07 (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
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送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 X25%=8.55 (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5.6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的涉税分析。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应交增值税=(100+1.17)X17% —( 60T17)X17%=5.81 (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 (1 + 20%)X20%= 3.3 (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 X25%=8.55 (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55=2.34 (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 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X17% —(60+.17)X17% —(12-1.17)X17%=4.07 (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 X25%=5.98 (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 (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X17%—(12-1.17)X17%=1.16 (元);销售毛利润=20+1.17 —12+1.17=6.84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 X25%=1.71 (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 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

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再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和,最后是打折酬宾,而返还现金的方式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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