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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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承揽工程的重要管理环节,加强合同的风险管理是保障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工程易受现场条件、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工程合同的目的就是有效的分配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确定工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在工程实践中,工程合同风险的识别、评价、管理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试图从管理角度对工程合同风险评价和与管理进行系统研究和探索,以期对工程合同风险的评价和管理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工程合同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风险防范

目录

中文摘要………………………………………………………………………………I

1.引言 (1)

2.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 (1)

3.工程合同风险评价与管理的理论基础 (2)

3.1工程合同理论 (2)

3.1.1工程合同涵义及特点 (3)

3.1.2国内工程合同范本及其特点 (4)

3.2工程合同风险综述及成因分析 (4)

3.3风险识别与评价理论与方法 (5)

3.3.1风险识别理论及方法 (5)

3.3.2风险评价理论及方法 (6)

4.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 (7)

4.1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7)

4.2工程合同全过程的风险管理 (8)

5.总结 (9)

参考文献 (9)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设工程迅速发展,是国民生产生活中最基础的建设之一,已成为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生活品质的贡献也在逐年上升。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各种关系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阐述和分析了当下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2.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的行为主要依靠合同的各种条款加以约束。工程建设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变成了合同关系,其权益主要依据合同得到保护。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工程合同既是工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加强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既是提高建设企业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有效途经,也是工程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所必需。

在西方国家,风险管理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欧洲的海上保险揭开了探索风险管理的序幕。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一门新的管理科学——风险管理在美国正式形成,在美国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的推动下,风险管理在美国和西方国家取得迅猛的发展。经过半个多世纪实践和理论探索,国际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理论逐渐成熟,并广泛用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形成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决策等方面构成的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门新的管理科学[1]。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项目风险管理被介绍到中国,应用于大型土木工程项目的管理之中。国内许多学者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清华大学教授郭仲伟教授(1987)《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标志着我国风险管理研究的开始,该书根据大型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对风险管理采用行为模型方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1996年天津大学刘金兰博士等结合工程项目风险特点,提出了一

种根据时间序列构造风险分析影像图的方法。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已逐渐被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所重视,如何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风险,已为越来越多的工程企业所关注。目前,国内外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对工程合同风险进行研究的较多,在有关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从管理角度,研究如何识别、评价和有效防范工程合同风险的却不多见,且未将风险评估技术引入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之中。

总体上看,我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起步较晚,国内学者的研究水平仍处于引进、消化、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理论的阶段。风险管理研究的进展并未启动各个领域风险管理的广泛应用。大多数的工程企业还没有实行科学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水平仍较为落后。因此,我们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3.工程合同风险和管理的理论基础

风险的概念分为两类,即广义的风险和狭义的风险。广义的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期间内某一结果发生的可能的差异程度,这个定义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在学术界别广泛地理解和应用;而狭义的风险指纯粹的风险,即由于在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财产损失的可能后果。显而易见,对狭义风险的定义为风险管理人员划定了明确的工作范围。国内也有学者提出:风险指的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而言,风险是指可能出现的影响项目目标的不确定因素。

3.1工程合同理论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的合同。合理、规范的工程合同,有利于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平等竞争。

3.1.1工程合同涵义及特点

工程合同的涵义。《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这里的发包人,一般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包括业主所委托的管理机构。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施工管理是以施工合同为核心[2],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主要靠施工合同来约束,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施工合同来确定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工程合同的有以下特点:

(1)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就工程合同的总体来看,其标的只能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其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又称为基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固定性、单一性、价值大、要求高、存在时间长的特点,决定了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2)工程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多元性。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这些关系都是通过合同来体现,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必然要涉及众多的合同主体。

(3)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国家干预性。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我国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从签订到履行都有强制性规定,制订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各合同主体必须遵行,违反了,国家就要严格、主动干预。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项目本身具有工程内容多、环节多、技术复杂的特点,同时,工程合同种类繁多,合同的约定要与其他合同相协调。这些特点决定了工程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工程合同内容庞杂、条款多。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履行的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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