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次登记


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 登记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总登 记和初始登记、设定登记。 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条例》的 首创。在《条例》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方 面存在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方面 存在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房屋登记办 法》里没有规定总登记这种类型,而是规 定了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


合法建造的房屋,其首次办理登记称初始登记。 对于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他物权则被 称为设定登记。这一点与土地登记不同,如土地 登记中抵押权和地役权的登记被称为初始登记, 房屋登记中被称为设定登记。 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 解不一致,因此《条例》将过去分散的、不统一 的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等统一概括为首 次登记。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分散登记, 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非常不方便。如在农村,农村居 民就其财产就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四个不同的证 件:住房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到 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到农业部 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 办理《集体林权证》。在城市,城镇居民最少也要办两个 证: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部门办 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屋和 土地分离现象十分严重,权利人办理登记不方便。在房地 产抵押时,权利人不仅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而且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统一登记之后,将 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权利人少跑路,减轻负担,方便企 业和群众。
括土地和房屋,不动产不仅包括房屋、土地,还
包括与土地没有分离的林木以及海域、水面等。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 林木等定着物。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条例》以《物权法》中规定的登记类 型为依据,同时吸收借鉴了《土地登记办 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各个不动产部 门规章中的有关规定,概括规定了不动产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 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 封登记等八种登记类型。

二、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 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一般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和其他法定事项。(如不动产存在异议、被查封等事实情况,这些内 容是通过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具体登记类型予以体现,通过这些事 项的记载和公示,权利主体可以及时发现不动产交易所存在的风险)

《条例》出台过程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 “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 同部门相同或相近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其中就包括 整合房屋登记、林产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 部门承担。 同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 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 “四统一”。同年12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 职责的通知》,明确了职责整合的路径和方向。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条例》立法直接依据:最主要的是《物权法》, 因为其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还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土地管 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 等。 间接依据:相关文件 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方案》;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月,中央编 办发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等规定。

方便群众原则

方便群众原则
一是统一登记机构,不用再为了登记奔波于多个部门; 二是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让不动产权利 人明确知道有哪些权利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三是明确了登记程序,公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 本等信息,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是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制度,明确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 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 作从2014年开始,力争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 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两年左右时间逐步 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三年左右时间全面建 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四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 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目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仅仅是建立 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制度,今后要不断完善 不动产登记的法规体系、技术规程及标准体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以前不 动产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 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 众多矛盾和纠纷等社会问题;以前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的 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土地权利 的重叠、漏登现象的产生。特别是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利面 积重叠或者重复登记严重,造成大量登记错误,不利于保 护土地权利人的权利。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 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理清权利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 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性和权威性,更好地 维护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特别是登记信息的准确,可能 会对遏制腐败,稳定房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这些并不是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五、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权利人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 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如国家土 地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取水权的登记)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 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 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 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 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 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 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四、登记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

严格管理原则 一是要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不动产登记涉及所有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不动产是其最重要的财产,登记结果对他们产生重要影响; 二是不得随便改变登记结果。不动产权利一经登记,不履行严格的程序, 不得擅自改变登记结果。

稳定连续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 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 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 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与土地登记区别) 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 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 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 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 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 属发生转移的等。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四、登记原则 五、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 七、登记管辖 八、登记程序 九、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十、法律责任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条例》的立法目的(基础、要求、核心、目的)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不 同的部门都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 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国家不仅为此相应多支 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 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 效率,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为了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房屋、林产、草原、土地以及海域 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 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注销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消失而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 权对登记薄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 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预告登记:主要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 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主要指不动产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提 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情 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规范登记行为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各部门分 别进行登记,登记依据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薄 册不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不统一,势必造成资源资产效益 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物 权权利不方便等一系列问题。国务院把全国土地、房屋、 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整合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登记职 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薄册、登记信息 平台“四统一”,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 登记的转变。
七、登记管辖

不动产登记管辖遵循属地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 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 登记。

ຫໍສະໝຸດ Baidu
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 和内容的根据。
二、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条例》通过列举明确外延的方式来确定不动产
的概念。不动产一般是指不可移动的物或者财产。 不动产和房地产概念的区别要明确:房地产只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引言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 无恒心。
不动产是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 重要财产,不动产物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 基本民事权利,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则是不 动产物权取得、变动以及消灭的基本公示 方式。
《条例》出台过程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 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分散登 记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 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 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度。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 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依然存 在,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 重视不动产登记。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同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负 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地方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 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条例没有明 确地方的不动产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