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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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学院11级黄秀冬 2011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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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权
所谓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 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王家福, 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 人权无法摆脱社会条件的制约,因为“权利 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 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72年版,第3卷,第12页。] 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 的始终,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 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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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人权是否需要国际公约机制以外的国际保护(如国际干涉、介入等)? 答:需要 2、如需要这种意义上的国际保护,谁主导,其他国家还是国际社会 答:国际社会 3、进行这种意义的国际保护时,如何协调与国家主权、不干涉原则的关系? 答:首先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前提。《联合国宪章 》中明确无误的宣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在实现其宗旨时应遵行一系列国际 法原则,其中首要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由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 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按照这一规定,在国际上促进 和保护人权,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而不应当侵犯它们的主权。 其次,尊重东、西方,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在 道德原则、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制度等方面上的普遍差异。在国际社会还不 存在得到真正普遍认同的人权标准,因而,国际社会存在的人权分歧使人权 成为人类社会分裂、动乱、欺骗、霸权乃至战争的新源头。在人权的国际保 护上西方强调其人权的价值标准并以此作为人权保护的普遍性的价值定位, 而东方国家则通过强调人权发展的实践模式而强调人权的特殊性。
•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人权国际化的创始阶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国际化的兴盛阶段
– 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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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由以下三个文件构成: 1 . 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 2 .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 书(关于个人申诉制度的第一议定书;关于废除 死刑的第二议定书) 3 . 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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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权,一方面需要更多的国家签署人权公约, 使其接受国际人权法的管辖,又使本国的国内法得到进一步修订 ;另一方面 ,在管辖时奉行补充原则,通常只有在国内法无法保障人权时或从受害人角 度而言只有当穷尽一切国内法救济的情况下,国际法才进行管辖。因此,当 国家管辖产生依据的国家主权“不可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原则发生抵触时 ,我们不可以人权保护为第一要则而否定与践踏国家的主权。如大沼保昭所 言,真正“无私”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不存在的,为“保护人权”而干涉 只是一个借口罢了。人权需要保护,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保护亦无疑是非常 重要的,然而这种保护必须要遵循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在国际法框架内实施 。 最后,人权保护的初衷是为了全人类发展的需要,也是具体到每个主权 国家保障民生功能的实现,应该意识到国家主权与国际社会在这之中不同地 位。“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站不住脚,人权的国际保护只是对国家主权加 以了一定限制,而如何保护人权,最终仍需要归结为国内法的改进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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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权基本内容
(一)个人人权: 1.公民和政治权利;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集体人权: 1.民族自决权; 2.生存权和发展权。; 3、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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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权和主权
1、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2、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 3、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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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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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权的产生发展
• 东方社会的权利意识欠缺
– 人本的思想与人权的思想(民本)
• 西方社会人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 早期的《大宪章》Magna Carta – 道德宣传 – 规范奠定:避免独裁,建立法治
•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 各国的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 国际人道主义规范的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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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权
所谓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 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王家福, 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 人权无法摆脱社会条件的制约,因为“权利 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 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72年版,第3卷,第12页。] 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 的始终,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 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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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人权是否需要国际公约机制以外的国际保护(如国际干涉、介入等)? 答:需要 2、如需要这种意义上的国际保护,谁主导,其他国家还是国际社会 答:国际社会 3、进行这种意义的国际保护时,如何协调与国家主权、不干涉原则的关系? 答:首先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前提。《联合国宪章 》中明确无误的宣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在实现其宗旨时应遵行一系列国际 法原则,其中首要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由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 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按照这一规定,在国际上促进 和保护人权,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而不应当侵犯它们的主权。 其次,尊重东、西方,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在 道德原则、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制度等方面上的普遍差异。在国际社会还不 存在得到真正普遍认同的人权标准,因而,国际社会存在的人权分歧使人权 成为人类社会分裂、动乱、欺骗、霸权乃至战争的新源头。在人权的国际保 护上西方强调其人权的价值标准并以此作为人权保护的普遍性的价值定位, 而东方国家则通过强调人权发展的实践模式而强调人权的特殊性。
•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人权国际化的创始阶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国际化的兴盛阶段
– 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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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由以下三个文件构成: 1 . 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 2 .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 书(关于个人申诉制度的第一议定书;关于废除 死刑的第二议定书) 3 . 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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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权,一方面需要更多的国家签署人权公约, 使其接受国际人权法的管辖,又使本国的国内法得到进一步修订 ;另一方面 ,在管辖时奉行补充原则,通常只有在国内法无法保障人权时或从受害人角 度而言只有当穷尽一切国内法救济的情况下,国际法才进行管辖。因此,当 国家管辖产生依据的国家主权“不可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原则发生抵触时 ,我们不可以人权保护为第一要则而否定与践踏国家的主权。如大沼保昭所 言,真正“无私”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不存在的,为“保护人权”而干涉 只是一个借口罢了。人权需要保护,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保护亦无疑是非常 重要的,然而这种保护必须要遵循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在国际法框架内实施 。 最后,人权保护的初衷是为了全人类发展的需要,也是具体到每个主权 国家保障民生功能的实现,应该意识到国家主权与国际社会在这之中不同地 位。“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站不住脚,人权的国际保护只是对国家主权加 以了一定限制,而如何保护人权,最终仍需要归结为国内法的改进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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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权基本内容
(一)个人人权: 1.公民和政治权利;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集体人权: 1.民族自决权; 2.生存权和发展权。; 3、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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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权和主权
1、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2、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 3、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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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权的产生发展
• 东方社会的权利意识欠缺
– 人本的思想与人权的思想(民本)
• 西方社会人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 早期的《大宪章》Magna Carta – 道德宣传 – 规范奠定:避免独裁,建立法治
•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 各国的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 国际人道主义规范的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