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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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有部分的范围(专有部分的界限)
学说:“中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 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通说)
4. 专有权的内容
(1)专有权人的权利
①所有权与自行管理权
但是,《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例1:
只因业主拖欠了两年多的物业管理费, 最近,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公司将负责 管理的江宁区玛斯兰德别墅的8名业主告上 了法庭。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有2名业主 已经缴齐了物业费,其他的业主则表示由 于种种原因让他们觉得并未享受到应得的 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记者通过调查了 解到,部分业主拒缴费的原因是将对开发 商的抱怨转移到了物业公司的身上。(扬 子晚报网)
案例3:
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不 满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从2006年4月1日开始,王先生一 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最终物业公司将王先生告上了法 庭。wenku.baidu.com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 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的 答辩意见和证据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 违反了协议,不应成为其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因此 王先生被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2: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业主董先
生家中被盗后,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盗损失的物业管 理纠纷案件。原告董先生诉称,2006年9月7日,原告董先 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 经警方初步侦察认定,罪犯于当日下午3至5时撬窗入室进 行盗窃。原告住所位于该楼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 门窗,但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为由,不同 意业主安装。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制变为4栋楼 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到 警方进入小区调查时,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 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给案 件侦破造成很大困难。原告认为,海淀区新新家园属于高 档住宅小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 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 告被盗的1500元美元、8000元人民币及价值3万元的首饰。 (中国法院网)
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 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 有权的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 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注:区别“业主”与“物业使用人”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 一种复合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法院还受理过因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在自己房 间安装防盗窗,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案例,后来这个案件 以业主败诉而告终——因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内明文 规定,“业主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 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法院认为这种规定未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长沙晚报)
案例4:
二、专有权 1.专有权的概念 专有权,又称专有部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内
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1)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2)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3)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思考:专有权的性质(通说认为,属于一种空间所有权) 2.专有权的客体 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③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存在的义务;
④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 管道等;
⑤维护住宅环境卫生和安宁,以及周边地区善良风 俗和习惯。
(3)专有权人的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思考: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将业主从专有部分驱逐)
三、共有权
1.共有权的概念
共有权,是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 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 物内的住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 的公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 权利。
北京“欧陆经典万兴苑”201户业主 状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标收费一案, 日前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将超标准 多收物业费260元至5000元不等分别退还给 原告。
第十四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权,是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
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 特别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主张案发时物业
公司将每楼1名保安的配置变更为四栋楼配备1名保 安,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但均未能提 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 不予支持。《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规 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 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该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同时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 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 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业主住房 内的财物保管服务,不能苛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 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业主也应增强安全 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亦可 采取安装内置防护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安装防 护措施而导致财产被盗的后果不应由物业公司公司 承担。
注意: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 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 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 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②相邻使用权
(2)专有权人的义务
①不得对建筑物有不当毁损行为;
②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与使用目的适用专 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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