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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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程先生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被器材厂开除, 1985年刑满释放。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器材厂转移其人 事档案。当月22日,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街道 办事处。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 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器材厂支付未及时 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器材厂不服仲裁裁决, 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 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 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程先生因未及时转档所造 成的1.6万余元损失。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自己 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器材厂答复没 有档案。2003年9月自己再次回厂查找档案,器材厂才于当月 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 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 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 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请问程先生的请求是否合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 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 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 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 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 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本案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 案及时转出,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 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器材厂应承担相应的 Iuerhiudrsftiouwerylkauehy 责任,给予适当补偿。
分析: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 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 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 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 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 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 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将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法案例 三 劳动合同解 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 的随附义务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 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 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 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 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 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故有违法律规定。
劳动法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大家要积极做 知法人、守法人,为营造和谐社会付出自 己的一份努力。
劳动法案例 二 规章制度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 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 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 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 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 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 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 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 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 动合同?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八 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 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有关书面证明的行为给 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则除了承担“公法责任”、继 续出具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基于损害赔偿的原理和 规制,对劳动者承担“私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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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人力二班 张舒敏 110905232
集体合同
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 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 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 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 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 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 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 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 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 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 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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