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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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中,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落实并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大力开

展“阳光审判”活动,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树立了司法权威,赢得了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对此,本刊记者对辽

宁高院院长王振华进行了专访。

Q:当前,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既是人民群众之所盼,又是司法改革之急需。王院长,您对司法公开制度有何思考?

A:司法公开是以宪法和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的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人民法院要落实司法公开,2009年又颁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从内容上看,从过去传统的庭审过程公开发展到今天涵盖了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及审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的内涵变得越来越丰富。这种勇于公开、全面公开的超常举措,充分体现和展示了司法的人民性。王胜俊院长将司法的人民性属性概括为“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公开的落脚点恰恰就在于能够让司法的人民性得到充分的实现。整个社会都在倡导司法要公平正义,只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并得到认可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我想,达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司法公开。Q:推行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工作任务,从未像今天这样

摆到一个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对此您如何看待?

A:为什么在我们国家要着重把司法公开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而且非抓不可,我想这与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有关。在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下,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本身没有独立性,其任务就是维护君权和国家统治,在一味强调封建王朝权威的背景下,司法活动不可能尊重民权,司法权始终蒙着神秘的面纱,可以说,司法神秘主义的意识形态在中国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宪法和法律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做到公开案件允许旁听庭审、判决结果要公开宣判,但传统的意识形态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所以我个人认为,破除司法神秘主义,推进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公开的变革,更是一种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革。因此,从这一点来说,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公开,不仅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同时,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还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检验办案的社会效果;也有利于向人民群众进行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的目标,从而带动和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大发展、大跨越。

Q:据我们所知,近两年辽宁法院一直致力于司法公开,全力推行“阳光审判”。请

问王院长,辽宁高院在保障审判公开、推行司法公开方面有何举措?

A:近年来,辽宁高院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保障审判公开顺利实现方面的确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和尝试。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保障公开。比如,通过庭审网上直播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等活动,让老百姓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二是利用建章立制的手段保障公开的常态化。我们先后制定了涉及审判管理方面、执行工作方面、信息化建设方面等多项规定,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开有章可循。三是通过量化考评促进全省司法公开。辽宁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了审判质效考评制度,把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量化考评内容,要求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司法内容和工作环节,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等。四是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公开。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动态和信息通过各种方式

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聘请廉政监督员等形式,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编辑《辽宁法院工作汇报》,专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工作新动态。通过这些举措,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Q:在落实和推行司法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您遇到的比较大的难题或困难是什么?

A: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对司法公开的认识问题。推进阳光审判,我们法官的思维观念需要一个从被动公开、消极公开到主动公开、积极公开逐渐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很不易。直至今天,一些干警在审判工作或司法服务方面,仍然不愿意面对群众,不敢面对群众。因此,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推动的快与慢、推进的深与浅,关键取决于广大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思想认识能否到位。要抓好对法官的思想教育、思想疏导工作,不断增强法官的公开审判意识,将它融入法官的执法理念、职业道德操守,最终成为法院面向群众的一种工作方法。教育引导法官不仅要把司法公开当作规章制度来落实,更要上升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样的思想高度来认识。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它是要为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服务的。这个思想基础打牢了,司法公开的观念也就转变过来了。另一个就是基层法院的经费不足问题。这两年辽宁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很大,省高院和全省17个中级法院全部实现了庭审网上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今年将向基层法院延伸。对于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而言,办案经费都难以维持,信息化建设资金更难解决。我们年初部署了“七项重点活动”,其中一项就是开展“辽宁法院基层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包括推进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问题。

Q: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是落实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您认为在当前的舆论环境中,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A:长期以来,在人们普遍的意识观念中,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似乎是一对矛盾体。出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从认识角度上看,一方面,一些媒体认为法院的司法公开制度落实得不够到位,不够彻底,妨碍了媒体的正常舆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则认为媒体对一些个案的个别细节的过度炒作与评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会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效应,因此给予防范和排斥。从制度的规范上看,各地法院对接受媒体采访的作法各异,且原则规定多,操作性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及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若干规定的出台,制度不规范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也将带动法官认识的提高。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我认为关键还是要在保证司法公开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法官对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认识。2009年,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特别规定了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敷衍媒体采访,要求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做到“三要三不要”。去年我院还专门成立

了新闻中心,负责新闻宣传和媒体接待工作。实践证明,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不仅不会影响审判,而且还有利于引导媒体宣传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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