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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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刍议
摘要农村房屋拆迁乃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它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民主法治进程都有强烈的影响。鉴于此,为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本文选取了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对私权保护的意义、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理念的转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失当问题以及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释。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
些指导和帮助。同时,对于相关领域的其他研究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房屋拆迁利益主体
作者简介:白旭川,甘肃省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政府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00-02
一、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对私权保护的意义
(一)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使得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农村私有房屋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之下,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的意识越来越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
现实拆迁中,强制拆迁所带来的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一次次地将政府推向了审判台,将现行的法律制度推向了审判台。无论是从文本层面或是现实层面,完善房屋拆迁制度都是从法律上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刻不容缓的措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拆迁房屋所有者的利益,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二)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制度,有利于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规制,从而保护私权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公益政治”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公权力的干预几乎无处不在。因此,就我国极其发达的公权力而言,主要不是需要加强保障的问题,而是恰恰相反,应该对其严格进行约束与限制,防止其无限扩张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权能及其衍生出的直接托管的利益,以国家机关作为代表和实现该权力的强大后盾。在房屋拆迁领域,完善拆迁制度对于规制政府权力,保护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制度,有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体现公平正义
在实际立法的过程中,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实际上就是“保障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法律保护私权平等的基本原理出发来进行分析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是资源有限,而且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想要获得自身状况变好的途径是占有他
人资源,从而导致他人自身状况变坏。实现这一过程的前提是他人的自愿接受。由此可见,完善拆迁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上给予私权更多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之法律精神。
二、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理念的转变
拆迁实际上是一场利益冲突,拆迁各方当事人因需求的不同,彼此产生利益冲突与矛盾。法律是利益的调整器,拆迁法则的目标就是解决拆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矛盾,平衡他们的需求,实现拆迁工作效率、拆迁成本、被拆迁人满意度的最优组合。通过考察我国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在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征收以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私权与公权的关系
私权利与公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相依共生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随着历史的发展都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壮大。“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法治的首要目的在于维护、保障公民的权利。韦德曾经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在面对法律的生活,任何政府和任何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面对普通法上任何政府不应该享有特定的权利。”在房屋拆迁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就拆迁而论,如果拆迁项目依据的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博弈关系,大凡符合公益标准和正当程序的拆迁,其意在促成的公益应当被认为是具有优先性的。按照有着成熟法治经验的国家的做法,公益常常要为私权让步。
然而,从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处于社会逐渐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情况下都要公益为个人权利让步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应该转换视角,把目光转向对公共利益合法性的严格把握上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建立公平的、严格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在这种利益判断标准下,对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处理。相关政府应本着保护私权的职责,在个人利益让位公共利益的正当性、适当性与限度性的做好相关的控制与管理工作。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失当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空位,激化公、私权矛盾
新条例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对于补什么的问题。新条例专章对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罗列了具体的补偿内容。并未提刭土地使用权问题。物权法规定建设甩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宪法
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应给予补偿,这就确认了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质。当前征收补偿矛盾焦点在于土地的增值部分。可是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到l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开发商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补偿空位,激化着公、私权矛盾。
(二)房屋征收补偿模式单一,缺乏公私的同一性
新条例以例举的方式规定了两种主要的房屋征收补偿模式,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在新条例中主要体现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补偿模式在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各种弊端。新条例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践中,被补偿人采取此种模式的,面临着购买高于其承受能力的房屋。房屋产权调换模式下。实践中,一般被调换至偏远的城乡结合部或者城市边缘,被征收人陷入交通不便、生活不便的境地。征收与搬迁亦是两难。
四、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完善补偿制度是农村房屋拆迁制度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使得完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显得之分重要和必要。
(一)关于补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