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七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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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在国际上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对世界各国的产 品责任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在产品责任方 面的立法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因此,本节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重点介绍。
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该使用者或
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避免单独连接点不能得到满意的
消费者是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借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结果。此外,公约也允许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自己选择
的对方当事人,则在该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由被控负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
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
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7.2.1 美国产品责任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
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 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 法。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为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引发的赔偿关系。

排除产品本身的损失。

2.属于公法性质,具有强制性。

3.依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金额高。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区别)。

4.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二、产品责任的主要术语(一)产品:所有经过某种程度加工的物质。

(我国:经过加工制作,具有使用价值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产品责任:指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理期待的安全)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或不安全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凡缺乏安全的产品都具有缺陷。

主要类型有: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作缺陷、产品警示缺陷、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由以疏忽责任为原则、以违反担保为原则,最后发展成为以严格责任为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理论(一)疏忽原则疏忽: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并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二)违反担保原则——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只要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违约 三、 违约的形式 四、违约的补救方法 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
知识回顾Knowledge Review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谢 谢!
让我们共同进步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作出的重大修改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事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产品责任法 代理法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 九 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 十 章 海上保险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一、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两个主要来源 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三、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四、公司债 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一、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二、董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职员
第三章 公司法(2)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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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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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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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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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并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1985年欧盟《关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产品范围由消费品扩展到初级农产品。欧盟各国 在基本问题上达到统一:各成员国均确立了严格 责任原则;多数国家均将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多数国家未对同一产品缺陷导致的累计损害赔偿 金设定上限;各国和产品责任法均适用于农产品。
(二)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只能抗辩“违反担保” 之诉,不能抗辩侵权的疏忽之诉。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能排除默示担保。 2、承担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 的产品时本身也有疏忽,由于双方共同的疏忽而 使原告受到伤害。原告不能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指法院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 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许多州把相对 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两种疏忽在侵权 之诉中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不能在合同之诉 中采用。 3、自担风险指原告知道产品有缺陷却甘愿冒风
产品责任法
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 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有设计上的缺陷、原材 料的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最初,产品责任建立在传统的契约原则之上。生 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 失与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承担多少责任, 取决于他与对方之间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tort)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 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要比货物买卖法 的赔偿金额大得多,因为在货物买卖法索赔案件 中,其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但产品责 任赔偿金额不是根据合同,其补偿受损失者或受 伤害者的全部损失,包括过去的损失、实际开支 与将来的影响,而且包括其所受痛苦的代价。此 外,赔偿金额必须一次性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 告可能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任何补偿或津贴,如保 险赔偿或社会救济金等。

第七章 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2012

第七章 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2012

(二)瑕疵或缺陷 1、瑕疵或缺陷的含义 《侵 权 行 为 法 重 述 (Ⅱ)》(Restatement 0f the law 0f Toms,2d)第402条A款规定: “凡销售有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者 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人身 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合理的危险”是美国产品缺陷的核 心概念。对于那些在正常用途范围内存在的 不可避免的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并不构 成产品的缺陷
[观念应用1]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 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 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 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院 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 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 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理由] 法院解释,在一个有关设计缺欠的案件 中,原告必须证明产品以及替代设计的危险、 代价和益处,还要证明产品危险的严重程度 超过了为避免危险而付出的代价。警告只是 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却不是仅有的一个, 警告不能“超越所有别的因素,在这个案件 中,法院指出,一个背对着机器的研磨机的 工人不太可能留意机器上“要靠后10英尺之 外”的告示,制造商理应预见到这种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的责 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可预 见危害。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 国法院于 Winter bottom v.Wright 出案 中确立“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是最早 出现产品责任判例并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 任的国家,但在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如 在适用“疏忽责任”、“严格责任”等法律 制度方面却远落后于美国。

《国际商法》——5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5产品责任法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法律责任: 1、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 者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精神损失。 3、时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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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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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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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后, 因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该 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造成 1、损害的事实; 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损害的承担者应 做广义的理解。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不同于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与危险产品);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Dugen v.S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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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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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合同在缔约当事 人中占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而且合同仅在当 事人之间生效,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 取得利益或者负任何义务。 案例:温特诉赖特案(1842年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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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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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召回制 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 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 时 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 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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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美国诉中国政府“中国马牌”烟花爆炸索 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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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参照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应该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产品责任立法的力 度: 第一,应该扩大“产品”的范围。 第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 第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四,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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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第2款还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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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 害的,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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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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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赔偿的时效,《产品质量法》规 定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时起算。 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 时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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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 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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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确立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市场 份额”原则,即只有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 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所存在的致 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 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 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方可 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 3.1美国 • (1)产品制造商; • (2)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 (3)零部件制造商; • (4)动产出租者; • (5)不动产销售者 ; • (6)服务提供者。
•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1)产品的制造者 •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 请裁决。
• (二)担保责任原则
•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有缺陷,由于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依法 律规定的默示的担保,以致给消费者、使 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明示担保
• 违反明示担保,只需证明: • a被告做了说明; • b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 c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造成的。
• 依据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啤酒瓶 的生产者索赔。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1、概念 • 产品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 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 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 2、产生和发展 • 美国最先发展了这个原则
• 根据各国法律及判例,产品缺陷大致可分 为:
• ①设计缺陷 • ②原材料缺陷 • ③制造、装配缺陷 • ④指示缺陷
⑶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 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⑷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损害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原告在购买之前,看了被告的广告,认为 “剔骨肌肉”就是标签、广告中所称的无 骨鸡肉。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关于该罐头为 无骨鸡肉罐头的明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所谓“剔骨”,仅仅是对产品 的配制和包装方式的一种描写手法,并不 能算是产品中绝对不含骨头碎渣的一种明 示担保。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四、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
1、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2、自担风险; 3、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4、擅自改动产品; 5、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特殊; 6、敏感性或过敏; 7、超过时效 (1)2年(为诉讼时效)。 (2)10年(是从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算)。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一、《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斯特拉斯堡公约) 二、《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 令》 三、《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五节 欧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产品范围越来越宽广 欧洲共同体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草案》中 把“产品”定义为:“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 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中, 把“产品”定义为:“一切可以移动的产 品”。 美国关于“产品”的含义要比其他各国广泛。 即凡是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加工”过 的任何物质都可以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1、从有形物扩大到无形物。 2、非制造的物,如血液可以成为产品责任法 的产品 3、智力成果,也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4、严格责任理论 (无过错责任理论)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 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身遭受伤害或财 产遭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 对此负责。 美国新的归责原则 案例:原告是一个腺癌患者。据查,其母
亲在怀孕期间曾经用过DES激素,该激 素药原来是作为预防流产之用。但现代 医学证明,该激素药与腺癌有很大关系。 本案确立:市场比例份额原则。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小故事:1902年,在美国,史密斯邀请约翰森 到家里来玩,聚会,约翰森一时高兴,就跑到 史密斯家的二楼平台上去了。下面是一个游泳 池,约翰森向楼下的人叫道:哥们儿,我给你 们来个“飞燕展翅”。史密斯当时正在陪客人 喝酒,懒洋洋地看他一眼,也没阻止他,警告 他。约翰森“哐哧”一下就从二楼的平台上跳 下来了。游泳池水很浅,约翰森的脖子一下就 断了,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来约翰 森到法院状告史密斯侵犯了他的生命权,理由 是:史密斯作为游泳池的主人,没有警告约翰 森这个游泳池水太浅,所以导致他把脖子摔断 了。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约翰森胜诉。 法官判词:约翰森跳水受伤,造成终身残废, 失去了享受生活的权利。史密斯作为物业主,

国际商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3.疏忽责任原则涉及的范围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须负有
举证责任。
4.以疏忽为由起诉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原告必须证明: (1)由于被告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
失。 (2)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 确有疏忽之处。
(3)在判断疏忽行为的责任时,一般应注意以下


几个要素: 第一,责任。行为人应承担不得使他人陷于不合理 的危险的责任。 第二,行为。行为人不得有违反上述责任的行为, 或者不得有预防的事情。 第三,后果。由于上述行为导致他人产生实际的损 害或损失的后果。 第四,因果联系。上述行为和后果之间有着直接的 因果关系,也就是有着合理紧密的联系。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任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销售者
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产品侵权行为而引起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 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理期待的安全 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 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3.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及对消费者的有利之
处和作用 特点: 1)不论是否有过失都应负责 2)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 系
将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原则有机集合起来,
只要原告证明以下三点,被告就承担损害赔 偿之责任: 1)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 2)这些缺陷在进入市场时已经存在 3)这些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金额要大得多?不成受害者的损失应是整个损失不仅包括过去的损失将来的效益和实际开支如医疗费而且包括伤害者的痛苦代价同时赔偿的金额必须一次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告可能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任何补偿如保险赔偿和津贴如社会救济金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国际商法
3.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 的责任问题,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 产生的赔偿关系。
“无合同,无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贝克 汽车公司一案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 要求。
❖18 42年英国“温特博顿诉赖特案”
❖ 原告因乘坐制造时带有隐藏瑕疵的公共马 车,在马车坍塌时受伤致跛。被告并非 该 马 车的制造者,他仅与邮政部长签约为
产品质量与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
某化工涂料
“麦可登”聚脂 漆
有限公司
使用后不久,壁橱、门 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 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
整体效果。
法院
李某 起诉
(三)严格责任原则
1、定义: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性,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
❖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 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各国共同点:( 1)产品一般指动产;(2) 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 品责任法范围;(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 品。
❖ (二)关于缺陷 ❖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
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和说明缺陷。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 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 标准。
❖ 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认定:①热水器的制造工 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热水器开关可能漏电; ②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 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③甲方安装热水 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 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请问:
❖ 1、乙主作为销售者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国际商法——06产品责任

国际商法——06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 产品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别人身和财产 权受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该法律标准的总称。
目的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加强消费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产品责任法是公私兼顾,以 私法为主的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与欧洲国家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中国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一、产品责任法的形成和开展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开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
济高度开展的产物。 1842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
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合同,无责 任〞的原那么,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 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待的平安。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
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消费者或
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产品 责任 设构基计成 本缺陷 要件
(1)产产品存品在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陷陷种;类
(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 其(消他3)费第存缺三在陷者因遭果受关人指系身示。伤缺害陷或财产科发损学现失上的;不缺能陷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场,美国和英国都相继在司法理论中 一侵权法中的忽略责任原那么来确定产品责任。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品责任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有效地 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将严格责任原那么用于处理产品责任案 件。
二、产品责任
产品不符合要求,具 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
1、产品责任概念

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
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和戏搏用品。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 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 “产品”的定义范围 之内。
周二3、我国《产品质量法》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
括:
1 初级农产品;
2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
3
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它建筑
物等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某种缺陷。
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分析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 一定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 同约定不符,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
同时法院还指出:虽然原告认为电器有缺 陷,但他无法证明工具制造上有疏忽,此案不 属于违反担保责任的范围,而是属于侵权法上 的严格责任。
五、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一在)产非品正责常任使诉用讼、中误,用如、果原滥告用由产于品非正常地使
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 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四、严格责任
又称之为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只要产品有 缺陷,对消费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 而使其人身及财产遭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 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 受害人必须证明: 1 产品存在缺陷; 2 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 3 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
1955年圣诞节,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 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节礼物,该工具可以连接使 用。为此,1957年,原告格林曼先生又买了一个连接装置 作为配件使用。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
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
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
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
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P155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49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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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 保和默示担保。在产品责任诉讼法中,如果原告以被告 “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 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 为抗辩。但是,按照美国1974年《马格纳森—莫斯担保法》 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 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 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 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因为后者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 担保义务的制约。
法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无论是对基于买卖 合同提起诉讼,还是以侵权为理由提起的诉讼,都采用一 项确定的推定,即推定出卖人知道其产品存在缺陷,从而
使卖方承担严格责任。
此外,法国法院还扩大了担保之诉的范围,使之延伸 到销售环节中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如被告是零售商和批发 商,他们可以向该产品的制造商发出“第三方通知书”, 使后者加入诉讼。同时,与制造商没有合同关系的原告也 可对他直接起诉,但同卖方有合同关系的原告不能提起侵 权之诉。
第七章
产 品 责 任 法
学 习 目 标


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内容提要
7.1 7.2 7.3 7.4 7.5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中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7.1 产品责任法概国的产品责任法
7.3.2 法国的产品责任法
7.3.3 德国的产品责任法

7.3.1 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长期以来,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用的是疏忽责任原则。 几十年来,英国法院对于产品责任案的判决,对此原则的 解释可以归纳为以下四项:
(1)商品的瑕疵对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造成损害; (2)商品的瑕疵在商品离开制造人的占有时即已存在; (3)制造商不能合理预料消费者在损害发生前能够发现并改正商品 的瑕疵; (4)商品瑕疵的存在是由于制造商缺乏合理的注意。

5.擅自改动产品
如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 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 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 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 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 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 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 其中以药物最为典型。因为有些药物不可避免地含有 某种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但它又能治疗某种疾病。在这 种情况下,制造和销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只要能证明,该产 品是适当加工和销售的,而且他已提醒使用者注意该产品 的危险性,他就可以要求免责,即使在严格责任之诉中, 被告也可以提出这一抗辩。

2.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在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就要确定法律适用问 题。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应适用何种法律规 范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这是国际私法的规则。 从涉外产品责任法来说,是适用本国法律还是适用外 国法律的问题,须有一定的规则来解决此问题。
根据美国的冲突法规则,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 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产 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 的法律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7.1.1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使消
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 所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设计方面 的缺陷
生产方面 的缺陷
指示方面 的缺陷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7.4.1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为了统一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规则,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2日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 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包括法国、荷兰、卢森堡、挪威、比利时、西班牙、 意大利、葡萄牙与奥地利等。 《公约》共有22条,包括适用范围、准据法的确定 和准据法的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的产品的品质以口头、书面或其它方式所作的明确的、直 接的担保。 而依据法律、交易习惯、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担保责任。
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
默示担保是指不是基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意思表示,
在美国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不需要证 明伤害或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失引起的,但是必须证明: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即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 使产品有缺陷,并因这种缺陷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或 财产受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 其疏忽承担责任。

疏忽责任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 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 系。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 其他人,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 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3.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 实施某种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 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 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 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 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7.2.4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美国法院有关“长臂法”管辖的产品责任案例,确立 了在以下四种要件情况下,州法院有权管辖州外的加害者: (1)有“接触”关系 (2)有“商业交易” (3)有“预见的可能性” (4)有“经商行为”

3.自担风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
①原告已知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 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 的境地; ③由于原告甘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害。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使用产品或 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 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但被告提出此抗辩时,法院往 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一般要求被告证明对产品的误用或 滥用已超出了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对产品 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 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7.2.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以以下三种法学理论为依据 的: 疏忽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 诉要求损害赔偿时,他必须援引上述三种理由之一, 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 疏忽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

美国各州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 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时,必须证明:
(1)由于被告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2)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确有疏忽之处。

2.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就是指产品有缺陷是由于生产者和销售 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依法律规定的默示的担保,以 致对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7.3.2 法国的产品责任法
有关产品责任案件,法国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依据 的,该法典第1641至1649条规定了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在 第1382条至1384条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
法国一直以过失责任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但在处理产品的责任案件时,法院可以通过引申解释《法 国民法典》第1645条的规定,达到近似于美国严格责任的 结果。
(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2)产品存在缺陷; (3)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 (5)原告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
这样原告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原告在担保诉 讼中还必须就被告违反担保给予及时通知,否则可能会阻 止他提起诉讼。

3.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亦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

7.3.3 德国的产品责任法
德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主要是以《德国民 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依据。德国法在传统上是采用 过失责任原则,并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交易安全及注意义务, 合理地运用证据法原则,由此规范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7.4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7.4.1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7.4.2 《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7.4.3《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责任的指令》

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 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根据普通法早 期的原则,承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种充足的抗辩理由。因此, 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 “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但是后来,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 则而采用相对疏忽原则。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有一定的疏 忽,但法院只是根据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过程中所占的比重, 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 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目前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 严格责任之诉的抗辩。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 畴,被告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在合同之诉中, 如违反担保之诉,则不能提出这种抗辩。

7.1.3产品责任法的产生
1.产品责任法的产生
产品责任法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 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 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各国有关产品责任法的立法概况
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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