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3.辩论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4.处分原则的内容及其处分原则的保障

5.直接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含义、内容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本章难点: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2.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3.处分原则的内容及处分原则的保障方法

4.直接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内容和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本章教学时数:四学时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更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基础性。所谓基础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具体程序规范的基础。

第二,导向性。所谓导向性,是指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顺利进行诉讼活动指明方向,使整个诉讼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第三,抽象性。所谓抽象性,是指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基本原则并不具体规定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指导思想作出的高度概括性规定。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作为民事诉讼立法准则的功能。

第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功能。。第三,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和学习,有助于全面、深入地领会和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规则的精神实质。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指适用的主体。如上所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在属性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籍上,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当然,对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我们还应当采取“同等对等”的原则。

二是指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第三节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二)法院调解的沿革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调解原则,是对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是依靠群众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并将调解作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中,有些地区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继承和发扬了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仍然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

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该法在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克服了原有强调“调解为主”提法的不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3、1991年民事诉讼法

鉴于1982年试行法的“着重调解”原则,仍然突出了调解较判决更为优越的地位,加之“着重调解”这一提法缺乏科学性,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这一原则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对调解本质的一个认识过程,也是对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相互关系,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得以正确理解的过程。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取消“法院调解”原则,并认为利大于弊。我们认为此论太过主观。诚然,在具体实施法院调解时,有的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的现象,但这已不是主流。法院调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案件。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2.适用的程序。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