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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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园19年第7
期一、虚拟财产的概述(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提到网络虚拟财产,人们就会想到自己手中的QQ 号、游戏装备或者淘宝店铺等,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未有统一定论,其主要从狭义和广义这两个方面进行探究。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货币资金或者免费申请、控制和支配虚拟网络环境存在的虚拟资源,如游戏账号、游戏中的装备和使用道具等。而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从虚拟财产的内在性质入手,指以非物质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的数据化的财产形式,如域名权、网络寻呼等。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网络用户为了获得虚拟财产,必定会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虚拟网络中,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劳动者付出了必要的劳动时间为的是换取商品在市场中的流通,从而获得相应的商品价值,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该理论同样适用。网络用户将自己的时间与精力付出在了虚拟财产中的价值打造中,从而赋予了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具有了价值。如今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为了使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再流失,广义的虚拟财产不仅应将传统虚拟财产囊括其中,更应将这些新生的数字化虚拟财产纳入,这样一来,社会各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才会有更加完全的掌握。
结合互联网数字化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大特征:第一,虚拟性。所谓虚拟性从物权本身特征来看,也可以被称为无形性。早有学者指出,“所有的数字财产都是储存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只有通过互联网才能对数字财产进行感知,这是数字存储虚拟性的最本质且最重要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像传统《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一样,在外在形态上属于有体物,但是其本身具有的内在财产价值并不逊色于实体物。换一种说法,网络虚拟财产只不过是将现实中实实在在的经济实体抽象为了虚拟财产,紧紧依附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这样的财产形式,从社会发展潮流来看似乎是属于非常前沿的。第二,私密性。对于如今虚拟财产的
建立,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是每人都具有专属于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网络用户在进行网络操作时,首先必须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进行网络注册和申请,从而获得专属账号,这个过程就如同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洽谈以及到最终合同成立的过程,两者的结果都是获得了专属于自己发展的平台。不同的是,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用户将此平台还作为自己的独立空间,储备一些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基于这一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方面的司法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难题。第三,价值性。根据上文提到的经济学原理来看,任何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最终都可具有价值,对于网络用户在个人专属账号或者域名下无论是进行的特有的带有经济利益的经营或者管理,还是无意中为了消遣而进行的网络游戏等一系列的操作,网络用户都投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会使得该网络账号或者域名的价值有所提升,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所带有的价值性中突出特点是可增值性。
(二)虚拟财产在我国的规制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到蓬勃发展,虚拟财产开始出现,直到因为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才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在《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纳入法规之前,《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将虚拟财产适用
该规定,在解释学中属于开放型的条款。从一定意义上,我国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导致虚拟财产长期处于不受法律规制的状态。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时都会与网络平台服务商签订一个使用合同,就如同人们在登录进入淘宝软件时,屏幕上就会出现一个网络协议,一般情况下,用户不会具体细看协议内容,而是直接做出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就这样网络用户与服务商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等到纠纷出现时,网络服务商就会以此合同来对抗网络用户的要求。在实践中这样的纠纷屡见不鲜,为此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表示,订立格式合同一方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否则对此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网络用户依旧处于劣势地位,在法律关系中,用户对于虚拟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侯湘荣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的出现,致使此类财产从此在法律界有了一席之地。但是结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方面仍存在很大缺失。因此,本文主要通过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及特点,结合我国目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探究虚拟财产在继承方面的发展前景,弥补当前我国对该类财产继承规定方面的不足,从而更好地顺应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用户;网络虚拟财产;财产继承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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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享有的使用权是永远无法与网络服务商的所有权相抗衡,这样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对于依附于人身权的部分财产,网络服务商也会保留对其享有的绝对权。在这样的局面下,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总则》中并且给予一个准确的定位实为迫切且必须的。同时,我们致力于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与规则,这样对鼓励公民在创造虚拟财产价值时,注重对其财产的管理和支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当下立法者修订民法典继承编,解决民众对法律的需求更是健全现代财产法律制度需要完成的工作。
二、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一)法律属性方面
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方面,学界众说纷纭,而其中“物权说”与“债权说”最为典型,两者都是从各自的立场描述了网络虚拟财产所体现的特征,因此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近期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认为该权利属于中间权利。对于网络用户来说,用户与网络服务商通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以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就带有债权属性,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发生物权化的结果。网络服务商将其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网络用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在两者之间的服务协议终止之后,网络用户对于自己所经营的财产因部分财产带有强烈的个人人格利益的色彩,因此用户对该部分的虚拟财产仍会直接转变为所有权,这时,就会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债权性质的物权特征。
(二)现实需求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依托于互联网而兴起的新时代财富,其本身具有的精神财富在一定意义上远超于经济利益。共享经济时代中人们看中的是共享效益,人们总是通过各种共享平台来分享自己的感受与记录自己生活的点滴,比如,人们使用微信朋友圈、微博、QQ 空间等。但细心的人们对于自己所发布的动态设置的权限仅是三天可见或者半年可见等,在某种程度上人们这也是对于自己隐私权的一种保护。2010年湖南省的王先生因车祸去世,他的妻子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的QQ 邮箱密码以便整理丈夫保存在邮箱中的两人的照片作为纪念,而腾讯公司的管理者以对王先生QQ 账号享有所有权拒绝了其妻子的要求,可见继承绝不只是财产利益的传承,其还应与社会形态及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相一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所承载的精神价值远高于经济价值。依据我国的现状,对于具有经济效益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淘宝店铺、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依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对其继承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具有抽象性精神价值较高的
虚拟财产在我国目前还是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网络用户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创造自己的虚拟财产,共享自己的财富,使得虚拟财产成为这个共享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将该财产纳入遗产的范围是顺应客观现实的一种表现,也是给社会大众一个完美的交代。
三、虚拟财产继承相关问题分析(一)虚拟财产的分类
1.账号密码类。账号密码类的财产属于虚拟财产中最为
常见的一种类型,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账号密码类的虚拟财产都属于《继承法》以及《民法总则》所调整的范围。对此情形主要看该账号密码中所含有的内容与人格利益以及隐私权方面是否有关联,倘若公司中的会计掌握着公司财务账户,但是对于所设置的账号以及密码则不属于个人私有,当其不再从事该类职业时,之前所设立的账号和密码必须移交给他人掌管。此时的账号密码则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此种情形并不能像个人网络用户的QQ 号、微博账号等。
2.文件视频类。对于文件视频类的网络资料,在法律上判断能否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看其功能如何,若用户在自己的网络账号中将自己的电子照片或者资料文件等带有自身原创性的电子文件存储在该账户中,此时该类文件就可被称为虚拟财产。然而,如果用户若只是将公开于网络上的一个文件储备于自己的账户之下,充当U 盘工具使用,以为今后方便自己的浏览与查看,这时用户对其就不再享有财产性的权利了,继承性更不值得一谈了。
3.网游装备类。对于此类财产,从玩家的角度,网络用户
为了提升自己游戏中角色的战斗能力,主要通过游戏活动获得或者使用金钱等虚拟货币购买。无论是在网游中还是在实体经济中,两者都是本着赢得实体利益或者精神利益而致力于活动中的,并且此类的财产是属于典型的网络用户投入必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理应享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的权利。
4.虚拟货币类。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
定,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再加上虚拟货币在网络中所发挥的作用与现实中货币的作用并无二致,而且,虚拟货币在现实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仍然受国家税务的调整。可见,在社会实践中,我国早已默认此类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其可以在市场中自由交易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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