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委托的代理律师,就本案向贵庭提出申诉。一、双方基本信息

出租方:

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地址:

承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居住地址: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出租方身份:

出租方是本案的房主,有权出租该房屋,并接受租金。出租方权利:

1、享有租赁房屋的权利;

2、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

4、在租赁期内要求承租方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出租方义务:

1、保证出租物品具有出租的条件;

2、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物品并保持其应有的使用功能;

3、对承租方提出的维修和服务要求及时处理;

4、按照约定收取租金。

承租方身份:

承租方是本案的房屋租赁者。

承租方权利:

1、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2、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

3、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维修工作。承租方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品;

3、保持租赁物品的完好性;

4、如有损坏,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5、在租赁期届满时,必须返还出租物品。

履行方式:

租赁期限为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元,每(月/季/年)付清/每(月/季/年)付。(注:根据实际约定填写)

违约责任:

如出租方违反约定,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已支付的租金。如承租方违反约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双方应当认真履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是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正式合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如有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是本次申诉的代理词,我希望贵庭审慎处理本案,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申诉人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法院诉讼代理词 原告:(自己的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被告:(对方的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原告与被告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共同协商,双方同意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双方基本信息 1.1原告基本信息 (1)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2)公司: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 1.2被告基本信息 (1)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2)公司: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 2.1 原告身份、权利、义务

原告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者受让人,有权选择租赁对象。原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整套房屋,以供被告正常使用。 2.2 被告身份、权利、义务 被告是依法取得租赁权利的租赁人,有权合法占用租赁房屋。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对房屋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并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三、履行方式 3.1租金及支付方式 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 3.2维修保养 双方商定,被告承担租赁房屋日常维修和保养费用。对于因被告过失或由于其使用不当、违约所引起的房屋设施损坏及财产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 四、期限及违约责任 4.1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个月。如租赁期满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租赁期需另行协商。 4.2 提前解约

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一、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被告已按照约定实际、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原告已接受租赁物并使用,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xxx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所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无关,不是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条件,也不必然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原告的理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代理人在质证时已详细提出了质证意见,不再重复。 三、原告请求返还预付金xx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xx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已支付的1万元不是预付金,而是租赁合同第一年

xxxx元租金的一部分,被告为原告的出具的收据注明的也是收取原告的租金。原告此项请求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成立,依前所述,原告提前解除合同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故由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全面履行,原告已实际使用租赁物,原告是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的。原告要求赔偿的装修款xx万元于事实、于法律都没有任何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也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违约,更没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也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的,依法应予驳回,并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不支付剩余租金毫无道理,且构成了严重违约,被告完全有权要求原告因逾期付款而支付违约金。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房屋租赁的分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我代表我们的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陈述。根据我们的客户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论。 首先,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每月租金为3000元,并且租金应该在每月的10号前支付。我们的客户按时履行了她在合同中的责任,准时支付了租金。然而,被告方并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租金。这种违约行为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不得不承担租金未支付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其次,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被告方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维护房屋。合同明确规定,被告方有责任确保房屋处于良好的居住状态,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然而,我们的当事人却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和电路故障等问题,并多次向被告方提出维修和更换的要求,但被告方未能及时处理。这种违约行为导致我们的当事人不得不忍受房屋的不适和生活上的困扰。 最后,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被告方未按合同规定退还押金。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方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的30天内退还押金。然而,我们的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的60天内仍未收到押金的退还。这种违约行为导致我们的当事人不得不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根据我方客户提供的证据和上述辩论,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方承担如下责任:一是支付租金未支付的部分和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二是承担房屋维修和修理的费用,并补偿由于被告方未及时维护和修理而导致 第1页/共2页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的损失;三是退还被告方迟迟未退还的押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额外损失。我们期待法庭能对我们的要求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我们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陈述。 此致 代理人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概述 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事务上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了租 赁物的价格、用途、租赁期限和租赁条件等内容。然而,在租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会发生纠纷。本文将介绍租赁合同纠纷 的常见案例及相应的代理词。 租金争议 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月租金为 800元。然而,乙方认为800元的租金过高,想要协商降低租金。 代理词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是否合理。如有必要,可以参照周边房屋的租金情况做出判断。如果甲方的租金确实较高, 我们可以向甲方提出降低租金的建议,寻求协商解决。如果甲方坚持 不降低租金,我们可以建议乙方提出起诉,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前终止 合同。

房屋损坏赔偿争议 案例 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在租赁期内,乙 方因为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缮费用。然而, 双方对修缮费用的数额产生分歧。 代理词 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乙方在使用房屋时需要注意保护房屋,不 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损坏房屋。如果乙方造成了房屋损坏,应该负 责赔偿。在确认修缮费用的数额时,我们可以根据房屋损坏的程度、 修缮的难度及维修所需要的材料价格来决定。如果甲方提出的修缮费 用过高,我们可以向其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核算,或者要求通过第三 方认证来确认费用。 合同终止争议 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在租赁期内,乙方因为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然而,甲方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代理词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租赁合同中关于提前终止的规定。如果租赁 合同中规定了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乙方应该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我方合同应属有效 1、首先,结合本案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房屋所有权人苏桂祥将房屋出租后,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始终不闻不问,经数次转租至今均未提任何异议,可以 推定其知道涉案房屋转租的事实,其应当是认可房屋转租的; 2、其次,我方承租涉案房屋作为教室使用业已超过六个月,根据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我方所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承租部分当属无效,第三人不能藉此侵犯我方保有的租赁合同相关权利。 1、根据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而我方合同合法成立在先,并且连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半年有余,因此该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部分当属无效; 2、合同具有相对性,而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结合本案被告将我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可推知被告系打算通过整体转租而达到“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k十/k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1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依据庭审杳明情况来看,本案被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其始 终没有跟我方协商和请求同意,因此其转租行 为当属无效,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对本案形成讼争一事,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

租赁纠纷案的代理词

房屋(fángwū)租赁纠纷代理词 尊敬(zūnjìng)的审判员: 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yuángào)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dàilǐ)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shuāngfāng)对其于2010年10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12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

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gēnjù)《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guīdìng),“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huòzhě)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zūjīn)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jíshǐ)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委托的代理律师,就本案向贵庭提出申诉。一、双方基本信息 出租方: 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地址: 承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居住地址: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出租方身份: 出租方是本案的房主,有权出租该房屋,并接受租金。出租方权利:

1、享有租赁房屋的权利; 2、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 4、在租赁期内要求承租方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出租方义务: 1、保证出租物品具有出租的条件; 2、按合同约定交付出租物品并保持其应有的使用功能; 3、对承租方提出的维修和服务要求及时处理; 4、按照约定收取租金。 承租方身份: 承租方是本案的房屋租赁者。 承租方权利: 1、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2、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 3、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维修工作。承租方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品; 3、保持租赁物品的完好性;

4、如有损坏,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5、在租赁期届满时,必须返还出租物品。 履行方式: 租赁期限为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元,每(月/季/年)付清/每(月/季/年)付。(注:根据实际约定填写) 违约责任: 如出租方违反约定,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已支付的租金。如承租方违反约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双方应当认真履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是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正式合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如有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是本次申诉的代理词,我希望贵庭审慎处理本案,公正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Your choice is to do or not, but if you do not, you will never have a cha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发表代理词。一、原被告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二、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的所有权。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需要想法庭提交一份代理词,而这个代理词其实一般是有委托的代理人帮助自己书写的。那究竟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该怎么写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细香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基础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在未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交还房屋,该规定为“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按丢弃物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原告于年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 事实上,被告早已签下另一《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旧房钥匙也一并归还于原告。从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答辩意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本案涉案房屋系被告李某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处分,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涉案房屋位于XX区锦阳路11号二单元403户,系被告李某于1984年从台湾回国时,政府为台归人员提供的居住房屋(原xx路77号),后因房屋破旧为改善台归人员居住条件区政府于1993年统一安排李某搬至李村北山二路111号楼9户,即现住址XX区锦阳路11号二单元403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xx号产权证标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共有状态为个人所有,房产证附注栏显示房款为1万元也表明该房屋是房改所得。结合被告李某提交的李沧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的证明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李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此外,被告纪某庭审中声称其自结婚起体弱多病,无工作收入,在1993年当时根本无力共同出资购买该房改房,房款也全由李某支付,被告纪某对该房屋不享有共有权。 本案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案外人刘某签订的,案外人对该房屋无处分权,原告未尽合理审查注意,连房产证都没有看,便与案外人签订该租房合同,有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李某合法财产权益的故意。因此,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该租赁合同严重损害了李某财产权益。 二、被告李某在他人擅自出租其房屋其发现后进入之前,为慎重起见其先报警在得到公安允许之后再找人开锁进入,进入后发现屋内空空如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财产,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根本不存在。相反被告李某存放于屋内的所有财产均不知去向,给李某造成重大损失,原告在诉状中确认其居住在李某房屋中数月之久,李某财产去向原告有说明义务,否则李某保留诉诸法律途径的权利。 三、被告李某系台归人员,自1984年回归大陆后一直致力于两岸的友好交流工作,为两岸关系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和付出,政府对其也一直给予格外的关心和照顾。涉案房屋是其回到大陆后的唯一住所,现因案外人的非法出租行为致其面临失去住所的困境,对于八十岁余的被告而言,不但造成巨大的身体负担,而且精神上的打击几乎是难以接受的。 综上,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的困境,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还被告以公平公正。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年7月18日

合同范本之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曾x的委托,并指派汪良军律师参加本案庭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2004年1月5日,申请人曾x与被申请人徐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建设路建设路20号第五大道b铺面出租给曾x经营德克士快餐。其中合同:第三条对租用期限约定:租用期限七年,自2004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第六条对租金缴纳方式约定:按季度缴纳,共计人民币111000元;第七条对保证金缴纳方式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一次性向甲方按3个月房租金额缴纳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1000元,待租期结束后退还。该《房屋租赁合同》于2005年10月17日在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已经双方质证确认,(2005)成仲案字第36xx号裁决书已确认此合同真实有效。(见证据15、16) 二、申请人曾x所租赁房屋系被申请人徐x与徐xx共有,徐xx委托被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异议。徐x与徐xx都是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出租房屋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见证据9、10、11、12、16) 1、申请人曾x的申请出庭的证人何xx自签订合同至2010年2月28日一直负责该店的内外工作,他出庭证明证实向申请人交纳了保证金(押金)。(见证据13) 2、被申请人徐x于2005年9月7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第二页第3至4行称:“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双方合同现正在履行过程中”。证明截止到该申请日(2005年9月7日),双方都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也证明承租人曾x按约履行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交纳保证金的义务。(见证据15) 3、在该(2005)成仲案字第36xx号仲裁案中,被申请人徐x仅仅对合同的第五条文字内容的理解上的分歧提起了仲裁,如果申请人曾x没有履行第七条保证金缴纳义务,想必被申请人徐x一定要提及申请人曾x该违约事实。而事实上双方在对合同的质证过程中除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尊敬的法庭: 我谨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就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庭提交以下辩词: 事实背景 1. 原告(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于XXXX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 2. 合同明确规定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 3. 在租赁期间,乙方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未提前通知申请延期支付。 4. 甲方多次提出催款要求,但乙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简要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决乙方立即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包括逾期利息。 2. 判决乙方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诉讼理由 1. 违约行为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乙方须按时支付租金。然而,乙方多次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提前通知并申请延期支付租金,进一步加重了违约行为的性质。 2. 合同约定 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金支付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原告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乙方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3. 催款通知 原告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乙方付款,并提出合理的催款要求。然而,乙方未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导致欠款进一步积累。 4. 损失赔偿 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如逾期利息、额外催促费用等。乙方应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将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 租赁合同的正本及相关附件。 2. 相关支付记录以及催款通知凭证。 结论

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乙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并未按时支付租金。因此,本案裁决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方立即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并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原告代理人 日期:XXXX年X月X日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 与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双方约定,20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XX 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XX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XX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 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房屋租赁合同(反诉)纠纷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反诉)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

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22000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证。但在20XX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强制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XX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概述 此次纠纷案件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我作为您的代理律师,将为您协助解决此纷争。本文档将提供对案件的简要概述以及我们的解决策略。 案件背景 此案件涉及一份租赁合同,签署双方为甲方(承租人)和乙方(出租人)。根据合同,甲方租赁乙方的物业用于商业目的,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然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导致产生了纠纷。甲方指控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业的必要维护和修复工作,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商业运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部分租金。

乙方则辩称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指控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乙方主张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所有欠款。 解决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采取以下简明直接的策略来解决纠纷: 1. 审查租赁合同:首先,我们将仔细审查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了解。 2. 收集证据:我们将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邮件往来等,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3. 调解或协商:在法院诉讼之前,我们将尝试与对方进行调解或协商,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4. 法律诉讼:如果调解或协商不成功,我们将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将依法提出申请,并逐步展开诉讼过程。

5. 辩护:我们将以您的利益为重,对对方的指控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6. 寻求赔偿:如果法院最终支持我们的主张,我们将寻求合理的赔偿,包括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其他可能的损失赔偿。 结论 通过采取上述解决策略,我相信我们能够为您解决此租赁合同纠纷,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将全力以赴代表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请您提供与此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处理此事。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租赁纠纷案的代理词

租赁纠纷案的代理词

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10年10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12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

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想当然的不安抗辩且没有通知原告就毁约,不符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职业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发表代理词。 一、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物权法》第34条、37条之规定,被告应该返还非法占有的综合楼地下室,并赔偿原告自20XX7月17日至今的'经济损失(以承包期限内总承包金额为计算依据)*****.6元及利息*****元,共计*****.6元。 二、原被告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0XX7月,原告对校内综合楼地下室进行了超市招标,被告进行了投标。被告在标书中承诺,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无条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营期满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评估验收。20XX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超市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为20XX7月16日至20XX7月15日。另外,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对被告承包经营区域进行的整体规划。上述招投标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共同遵守该协议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的所有权。 原告作为国家级重点学校,为了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教育教学硬件设施,向主管单位申请了教学楼、室内体育馆项目建设,并于20XX12月、20XX5月得到了批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承包

协议第七条(协议期满,甲方如认为合作良好,可继续签订协议;如重新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之约定,原告通过办公会进行了研究,并作出对综合楼地下室进行重新规划,在协议到期后将超市搬出地下室的决定。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准备,原告在20XX6月22日就对被告下达了协议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来原告又于20XX7月15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师函、口头通知等多种形式催促原告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退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和配合学校工作的书面承诺。根据《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被告拒不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江苏###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的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告向被告主张租金、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所涉的某商厦共四层,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属于多层公共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营业前必须经过消防检查的特种建筑。然而该楼房在使用、营业前却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网页资料显示:2010年5月31日,某市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存在防火间距和部分墙体、立柱、疏散楼梯耐火等级不足,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设施等多处重大火灾隐患。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经判定,该场所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为进一步督促该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明确隐患整改责任,蕉城消防依法向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公安分局汇报,由区公安分局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某市某商厦实施挂牌督办的请示》,日前,某市人民政府已下发文件批复,同意对某商厦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同年7月,某市消防大队对辖区各公众聚集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违法行为,对该场所作出责令停业,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此后某商厦没有任何的整改措施,并隐瞒实情将商贸城出租给被告。《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民一他字[2003]第11号)中的精神,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新法变更为第十五条)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案情况来看,造成原、被告所签定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是原告,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租金、逾期支付违约金、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同意参照商贸城每月实际租金收入39000元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61200元应从房屋占有使用费中扣除。此外,原告还应赔偿被告因为16间商铺漏水向商户支付的赔偿款160000元。 二、即使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的租赁合同有效,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也明显偏高,主张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原告应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一)、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明显偏高,应进行调整;原告主张逾期腾房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商场管理费,逾期缴纳在10日内

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各位合同代理方: 非常感谢您选择本公司作为您的房屋租赁合同代理方。我们将以专业、高效和诚信的态度履行我们的职责,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以下是我们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签订和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

1. 房屋地址: 2. 房屋面积: 3. 房屋结构和格局: 4. 租赁用途: 5. 租赁期限: 6. 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注:可根据租金支付周期的不同,约定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等方式。 第三章:租赁权益和义务 1. 出租方的权益和义务: 1.1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 1.2 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在租赁期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1.3 出租方应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1.4 出租方应提供必要的房屋使用证明和相应的税务发票。 2. 承租方的权益和义务: 2.1 承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使用房屋。 2.2 承租方应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不得擅自停缴或减少租金。 2.3 承租方应妥善使用房屋,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坏房屋设施。

2.4 承租方在租期满后应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原状。 第四章:其他条款 1. 押金: 1.1 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按规定金额向出租方支付押金。 1.2 当租期届满且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出租方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方。 2. 续租与解除合同: 2.1 如承租方需要续租,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重新协商租金和租期。 2.2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给予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 3. 合同争议解决: 3.1 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 合同争议的解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章:合同的生效和解释 1. 合同的生效: 1.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1.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的解释:

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原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本案当事人赵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委托王西祥律师为被告的诉讼代 理人。代理人在查阅案件档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 存在违约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具体表现为未能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10条第5款的规定归还房屋,规定是“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归还该房屋。如果乙方未能归还该房屋,则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按照 约定处置该房屋内的剩余物品报废物品,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原告于2021 年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 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 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起诉 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 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 事实上,被告人已经签署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22年1月3日搬出了涉及 该房屋的房屋,并将旧房屋钥匙还给原告。在实践中,正如交付房屋是基于交钥匙一样, 归还房屋也应该基于腾空房屋和归还钥匙的认可标准。被告搬出了房子,并如期归还了钥匙。显然,归还房屋的任务已经完成。原告起诉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未能 如期归还房屋。法院起诉被告违反合同未能归还房屋,只是为了挪用被告的押金并攫取其 他不正当利润。 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9条,“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意思解释中国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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