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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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员工管理规章制度酒吧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酒吧行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酒吧,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提供酒水饮用的服务场所。

第三条市、县(区)安委会负责对辖区内酒吧安全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和指导,市、县(区)的安监、xx、文化、卫生、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酒吧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酒吧的开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地的产业结构规划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经卫生、xx消防部门依法审核验收,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件和审核意见,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工商部门应将核发营业执照情况抄送同级安委会备案。

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开业前还须经xx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酒吧的经营范围由工商部门依法核定。凡具有歌舞娱乐、游艺、表演等功能的酒吧,必须按公共娱乐场所的标准审核审批。

第六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建、扩建、迁移服务场所,或对服务场所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依照开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经营者与每个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经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登记。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消防“六禁止”:

禁止在营业期间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禁止遮挡、覆盖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禁止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在服务场所内使用火炬、火把、焰火等明火活动;

禁止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禁止超员经营(面积不超过50㎡,经常停留人数不能超过15人,50㎡以上的按0.5人/㎡计算)。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酒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督促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经营。

(一)文化部门对酒吧定期检查,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和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xx消防部门负责对酒吧的消防安全监管,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酒吧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管,组织落实定期检测制度。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酒吧的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实施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卫生检查,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五)xx部门负责酒吧治安监督工作,与经营单位或个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依法查处酒吧经营场所“黄赌毒”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酒吧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管,组织安全评估评价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依法查处;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牵头组织对酒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实施监管,从严把好发照关;经常组织开展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酒吧;对被相关职能部门吊销许可证件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酒吧,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上锁的;

(二)安全管理人员调离没有及时补充的;

(三)应持证上岗而没有持证上岗的;

(四)没有制订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或有应急预案但没有进行演练的;

(五)违反环保规定,噪音超标的;

(六)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作的;

(七)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兼营歌舞娱乐、电子游戏、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工商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由xx消防部门按照《消防法》和《xx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酒吧经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由xx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酒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结构、变更经营场地、对经营场所建筑内部进行装修的;

(二)发生事故、发现吸毒、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不能立即整改的;

(四)被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五)组织淫秽表演活动的。

第十七条酒吧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开业经营的酒吧,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九条酒吧经依法核准兼营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酒吧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1.凡应聘到本店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店的所有制度和规章;必须熟读本店的规章制度;

2.凡应聘到本店的员工必须经过考核后方可择优上岗,上岗后一个月内为试用时间,试用阶段不享受正式员工休假待遇。试用合格后,本店方可正式录取,一经录取正式享有本店正式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和假期;

3.本店实行垂直管理,下级向上一级汇报,不得越级管理。即经理管理部长,部长管理所属的服务人员;

4.凡到本店工作的人员需缴交服装押金人民币200元,若员工离开本店押金退回,本店员工若离职应提前十天向本店经理提出,若无故中途离去,按自动离职处理,押金不予退回,若上班期间有违规行为,以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

5.本店员工应准时上下班,必须亲自签到,不许他人代替。为他人签到者属违规行为,无故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者,以旷工处理{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为旷工1天扣除当天工资,旷工1整天扣除3天工资},旷工超过三次者,以自动离职论处;只要有一位客人,我们都得为其服务,不得怠慢。加班时间和人员调配由部长负责安排轮流加班,服务人员不得无理拒绝;

6.本店员工如有事假病假需要请假者须提前一天向部长书面申请,原则上周末时间和l节假日不安排轮休或请假;并经经理同意后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每月事假为不超过两天时间,第三次事假按每天工资的三倍扣除,第四次按四倍扣除,以此类推;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有相关的合理证明;

7.上下班时间本店职工必须保持精神饱满,必须佩带胸卡,胸卡挂在上衣的左上角,不得随意佩带。必须保持胸卡干净整洁;男服务员必须衣着整洁,不留长发,不留胡子,不留长指甲;女服务员必须化淡妆上班;

8.本店员工上半时不得有不良的习惯,如挖耳朵,挖鼻孔,捏脚指头等相关陋习;

9.本店员工必须熟练本职工作,对顾客和同事必须以诚相待,自己办不到的事情不得向对方随意承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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